4月20日,陜西安康。漢陰法院審理一起離婚案件,並當庭判決宣告趙某與吳某於2009年2月12日締結的婚姻關係無效。法院經審理查明,趙某之父與吳某之母系同胞親兄妹關係。
趙某與吳某在雙方父母撮合下同居生活,並於2009年2月12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因雙方感情不和,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中趙某與吳某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屬於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情形,故趙某主張其與吳某的婚姻無效應予支持。
哪些情形屬於無效婚姻
這個案例中的當事人在雙方父母的撮合下進行了結婚登記,在婚後雙方因為感情不和,一方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最終法院判決改婚姻無效。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屬無效婚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朋友姐妹結婚。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有兩個要件:第一,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第二,婚後尚未治愈,即結婚時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齡。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民法典》規定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係,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還需要注意的是無效婚姻自始無效。
無效婚姻彩禮應該退還嗎
婚姻無效不一定要退還彩禮。民法典對婚姻無效能否請求返還彩禮沒有作出規定,如果因彩禮退還問題產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認真執行中,若是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的情形,男方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