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或稱親緣關係)是指三代或三代以內有共同的祖先。不能近親結婚的範圍包括:1、父母和子女之間、爺爺奶奶和孫子孫女之間、奶奶、姥爺和外孫子、外孫女之間,當然不能結婚。2、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結婚。3、和自己的親朋友姐妹、堂朋友姐妹、表朋友姐妹不能結婚。4、同源於父母的朋友姊妹。
網友詢問:
近親屬結婚的範圍到哪裡,結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山東昌平律師事務所常虎律師解答:
近親結婚的範圍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一)直系血親: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親,即所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皆為直系血親。
(二)旁系血親:指雙方之間無從出關係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親。如同源於父母的朋友姐妹,同源於祖父母的伯、叔、姑至侄子女之間,堂(表)朋友姐妹之間皆為旁系血親。
同父母所生者為全血緣親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所生者,為半血緣親屬。
《民法典》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朋友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朋友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朋友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阿姨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父輩與子輩之間才屬於三代以內。
山東昌平律師事務所常虎律師解析:
對於已經近親結婚的,是屬於無效婚姻,可以去撤銷婚姻登記,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會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結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結婚不應該附加任何條件。要求結婚,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為受到脅迫、欺騙而做出虛假的意識表示,或者是因為重大誤解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這樣的婚姻無效。
第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
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時弄虛作假,騙取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布該結婚無效,並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對於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係終止以後才能。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離婚的雙方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後配偶已經死亡,或者是再婚後又均離婚的,才可復婚。
第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一是不能重婚;二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三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這種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遺傳性疾病。
常虎律師簡介
大陸民主同盟盟員,司法局優秀律師,律師執業十餘年,幫助近萬人解決法律問題,濟南市政法委法制六進律師,參與華山,濟南新東站,濟鋼農場拆遷,深入研究法律業務,認真專業的態度取得廣大基層居民、企業單位的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