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志仁/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蘇姓機車騎士日前行經三重區捷運路與重新路四段路口時,因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且同時跨越雙黃線行駛,遭警方一次舉發兩項違規並開出兩張罰單;騎士不服,認為同時間、同地點卻被「連續開罰」不合理,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

案經法院審理後指出,「未使用方向燈」與「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跨越雙黃線)」分屬不同構成的要件,違反的法規義務並不相同,並非單一行為;即便發生於同一時間、地點,仍可依法分別舉發與處罰,最終判決駕駛人敗訴。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因同時違反上述兩項規定而遭舉發的案件,於去(114)年即多達4,851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法院實務見解,只要屬於不同的違規態樣,依法即須各自處罰,不因時間或地點相同而合併計罰。
裁決處也提醒用路人,行車時務必遵守道路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變換車道前確實使用方向燈,切勿跨越雙黃線行駛;良好的駕駛習慣,不僅能降低事故風險,也可避免因多重違規而增加罰鍰的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