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提莫被告!直播侵權、鬥魚被判賠償音著協,主播也不是想唱就唱

在全民娛樂的時代,直播也從大大小小的平台深入到許多人的生活中,網路主播也以各種各樣的內容從直播中獲取收入。

然而,不管是吃播、聊播還是遊戲主播,音樂總會出現在每一個直播間,或當作背景音樂,或者用於粉絲福利,或者有些主播就是以唱歌為業。

然而,不論是網路主播還是看直播的網友,似乎都忘記了音樂侵權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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鬥魚平台首被判侵權賠償

由於主播馮提莫、阿冷等在內的多名主播在鬥魚直播時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作品,2018年7月,直播平台鬥魚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起訴書中音著協曾指出,鬥魚直播在其平台上大量使用音著協管理的音樂作品進行表演,包括其知名主播馮提莫、阿冷等在內的多名主播在直播間對音著協管理的音樂作品進行循環回放,嚴重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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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個事件的起因就是馮提莫於2018年2月14日的一次直播,當天直播時馮提莫播放了歌曲《戀人心》,時長約1分10秒(歌曲全部時長為3分28秒)。

直播結束後,此次直播視頻被製作並保存在鬥魚直播平台上,觀眾可以通過登錄鬥魚直播平台隨時隨地進行播放觀看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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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著協認為,鬥魚公司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2018年12月27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開宣判鬥魚公司賠償音著協經濟損失2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

事實上,平台方一般在用戶的侵權行為中一般僅擔任通知刪除的責任,但鬥魚有和平台用戶的的約定顯示,直播產生的知識產權全部歸平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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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主播不享有對這些視頻的知識產權和所有權,法院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判決平台承擔責任,這一次也是直播平台首度被判承擔侵權責任的著作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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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並沒有想唱就唱的自由

隨著直播和網路視頻的影響力越來越大,行業的規範也應該逐漸建立起來。演唱會和綜藝節目中的歌曲侵權事件大眾時有耳聞,而在音樂使用頻繁的直播行業,侵權事件一直未能得到重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要求,網路直播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只要公開表演,就需要獲得授權,這些音樂使用都需要事先獲得詞曲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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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盈利與否,公開場合(未經授權)都不能公開表演別人的作品,如果還有盈利,就是商業使用行為,更何況許多主播在直播中可以通過觀眾送禮物直接獲得收入,這已經屬於是侵權行為的加重情節。

對於大部分的主播來說,唱歌是他們吸粉的主要途徑,而在表演這一才藝時就必然涉及到版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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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直播內容上的版權糾紛也不斷出現,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很大程度在於直播平台的泛濫,一方面直播平台自身的版權意識不強,另一方面直播平台的內容一般來自海量的用戶,監管上會十分困難。

除此之外,因為主播在線演唱,一般不會上傳視頻,造成侵權行為取證難,這大大的損害了版權方和音樂人的權益,大多數情況下音樂人對於這樣的侵權都無計可施。

自鬥魚開始,直播中的音樂版權問題會更加頻繁地暴露出來,而作為傳播方和使用方,不論是直播平台還是網路主播,必然要面對一個變革和淘汰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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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直播的內容要多樣化,轉向偏技能的方向,但音樂始終是不容忽視的內容板塊,而平台想要在版權時代長遠發展,與音著協等版權方達成合作是最為明智的選擇,從而使得用戶能合法的在直播中使用音樂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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