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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察覺
進入11月份
遼陽街頭不少共享單車
少了很多很多
這些消失在寒冷冬日里的
共享單車究竟去了哪里?
一直是個謎
……
最近
一家共享單車企業公開宣布
我家單車將大批量
消失!
沒錯
就是這款小藍車!
哈囉出行遼寧相關負責人介紹
單車收車維護工作
將會從11月1日起陸續進行
以下是哈囉出行APP上
做出的相應調整通知
退款請下載「哈囉出行」APP
此次車輛回收範圍
覆蓋整個北方地區
東北氣候寒冷
車輛故障率
會隨著氣溫降低而相應增高
大大增加了
車輛的運維難度和工作量
不少人可能聽到這個消息後
心里一激靈
該企業會不會表面上
以回收為借口
實際上悄悄退出遼陽乃至遼寧市場?
……
在這里
小編不得不說一句
「你想多了」
單車回收後將進行適當維護保養並集中放入倉庫越冬。也是為了讓明年開春之後,用戶可以有車騎、騎好車。
在寒冬過後,預計會在明年2、3月份左右,車況更好的單車將被重新投放到市場,傾力為市民服務。市民在使用中如出現其他問題,可聯繫客服進行最終解答。
共享單車來的時間不長
但是近一年對於共享單車來說
實在經歷了太多
……
有摳二維碼的
有改裝私家車的
有上私鎖的
有惡意砸毀的
有換色噴塗的
……
例如這樣
這樣
更過分的還有這樣
各種操作
只有想不到
沒有做不到
對於違法犯罪行為
我們公安機關的一貫態度就是嚴厲打擊
私占、破壞共享單車
不僅給經營企業帶來了工作上的難度
而且也屬於違法行
屬於損壞共享單車行為:
1、利用二維碼實施詐騙。行為人在單車車身二維碼之外另行設置二維碼,使用戶誤掃進行電信詐騙,騙取財物。
2、惡意損毀。行為人實施撬砸、焚燒車輛、破壞二維碼等行為,故意毀壞或者損壞車輛完整性,使車輛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價值。
3、私自上鎖,非法占用。行為人以獨自使用為目的,蠻不講理,採取加裝私鎖、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車輛。
4、尋釁滋事。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無事生非,將車輛故意丟棄到江河湖泊,或者其他不易發現的地點、部位。
5、盜竊車輛或者零部件。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拆卸車輛鎖具、改變車身顏色等行為,竊取車輛及其零部件。
侵害共享單車違法犯罪法律適用指導意見:
1、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車輛或車輛零部件,例如拆卸車鎖、車輛GPS定位系統,改變車輛顏色等將車輛占為己有的,拆卸車輛零部件並占為己有的,可以認定為盜竊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數額達到二千元以上的,可按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2、行為人實施撬砸、焚燒車輛、破壞二維碼等行為,可以認定為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數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可按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3、行為人在單車車身二維碼之外另行設置二維碼,使用戶誤掃進行電信詐騙,騙取少量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詐騙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數額達到三千元以上的,可按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4、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無事生非、任意損毀、占用車輛,破壞社會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任意損毀、占用車輛價值達到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按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5、行為人以獨自使用為目的,蠻不講理,採取加裝私鎖、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車輛,可按尋釁滋事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對加裝私鎖、藏匿,且逃避付費的行為,在查處時應區分情節,對於初犯的,予以批評教育,不予處罰;對於經批評教育後拒不改正的,或者占用持續時間較長的,可按尋釁滋事予以治安處罰。
因此
大家用完共享單車後
盡量主動將車輛放回到街面上
方便運維人員將其找回並修理保養
如果遇到車輛運維人員
也請盡量配合其工作
這也是為來年開春車輛回歸
正式經營打好基礎
天涼了
除了人不愛出門
就連共享單車都貓冬了
…
不過人家這是去
休養生息去了
我們還是期待一下
明年單車「復出」吧
(來源遼陽智慧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