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明星與 HM、Nike 等品牌解約後,需要賠償嗎?

具體得看合同的條款、品牌方的行為的嚴重程度。

不可一概而論。

這裡本質是合同解除權的問題。

  

  一、關於意定解除權:明星主動解除代言合同的依據之一

所謂「意定解除權」,是指,合同一方的行為觸發了解約的條件,

那麼另一方有權行使解除權。

所謂「意定」,就是「約定」的意思。

在意定的情況下,哪種行為能夠導致另一方行權解約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是可以自由約定的。

舉個例子,如果明星與品牌方的代言合同中有如下條款,那麼明星就可以行使合同單方解除權進行解約並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甲方(品牌方)若在乙方(藝人方)代言期間出現政治敏感行為,達到XX程度(比如被XX官方媒體登報指責)等,則乙方(藝人方)有權單方解除本代言合同並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以上這個條款是答主為了便利大家理解而做的一個簡易設計,不代表某位明星的具體代言合同,

也不代表 HM、Nike 等品牌的真實代言合同。

HM、Nike 等品牌的真實代言合同,只有 HM、Nike和明星工作室知道。

但是如果意思與上述范例條款一致的話,那麼明星是可以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二、品牌對於明星的代言條款,會這麼友好嗎?

實際上,上面的條款范例假設是偏向於理想化的。

為什麼這麼說?

因為,明星雖然是明星,但是在品牌這個大鱷面前,還是偏弱勢的。

代言合同,一般是格式文檔。

所謂格式文檔,就是單方草擬、標準化適用、不支持乙方修改的合同。

以上是簡單的說法,具體可以看當下我國法律對於格式條款的解釋。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那麼在格式條款的這一環境之下,明星未必是占便宜的,

往壞了說,明星看似大牌,實際上可能在條款中處於弱勢。

舉例1:餘額返還條款

甲方(品牌方)若在乙方(藝人方)代言期間出現政治敏感行為,則乙方(藝人方)有權單方解除本代言合同並不需承擔違約責任,但是乙方需要向甲方返還剩餘代言期間費用。具體的數額按剩餘時間與總代言時間進行折算。

舉例2:行為限定條款

甲方(品牌方)若在乙方(藝人方)代言期間出現嚴重的政治敏感行為,(藝人方)有權單方解除本代言合同並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則乙方(藝人方)有權單方解除本代言合同並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前述「嚴重的政治敏感行為」應當僅包括如下情形:XXXXX。

那麼,如果明星如果操之過急,或者審勢不當,沖動性地作出了快速的單方解約行為的話,

那麼有可能就會撞到行為限定條款的槍口上。

換一個直白的方式表達,就是「沒達到合同約定的性質等級,就貿然單方解除約定」了。

HM、Nike 等品牌這次的事件目前發展得比較熱,從解約的合理性來看,

代言方是偏向占優的,但是是否足以觸發合同中的行為限定條款,不明朗。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不是這類「提出解約之時已經鬧得很大」的事件,

那麼代言方在決策是否解約時,還是要慎重一些。

如果形勢的發展,最後未及自身的預料,

可能最後會被品牌方反咬一口~

  

  三、關於法定解除權:明星主動解除代言合同的依據之二

還有一個問題,假如代言合同中沒有給代言人設定足夠的意定解除權情形及條款呢?

畢竟品牌為了自保,作為甲方,是會有削弱乙方的解除權情形和解除情形充分性的動機的。

那麼這裡就要使用到《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權了。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以上是我國《民法典》關於法定解除權的規定。

所謂「法定解除權」,乃指的是,不需要或者不依賴於合同當事方的約定,

就能適用的解除權。

不過對於試圖行權的主體來說,有一點是要充分注意的,

那就是:需要對觸發法定解除權的原因進行舉證。

這是《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要求。

從民法典的規定來看,假如代言方不得不行使法定解除權的話,

一般是從以下兩個角度著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具體需要深入論證,需要結合不可抗力的三性進行論證,也需要考慮到合同本身是否對不可抗力的子情形進行了有關的列舉);

2、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至於法條中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一點比較迷,司法實踐中的使用,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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