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盾:關於《清平樂》讀音問題的答疑

  王小盾(溫州大學人文學院教授)

  《我看的讀音》(澎湃新聞·私家歷史將標題改為《王小盾:的「樂」應該讀「yuè」》)首刊於《古典文學知識》今年第4期。5月18日,亦曾由鳳凰出版社公眾號(2020年第33期)發布。許多朋友看到公眾號稿後,提出了評價和疑問。今應澎湃新聞·私家歷史欄目之約,補寫答疑,以作回饋,並表感謝。此答疑文亦將以《關於讀音問題的答疑》一名,刊於《古典文學知識》今年第5期。

  

  公眾號稿雲:「唐五代時‘樂’字的確有三讀,即分別讀作‘嶽’‘洛’‘藥’。」有讀者指出此句中「藥」字誤。意見很好,我虛心接受,遂在《王小盾:的「樂」應該讀「yuè」》一文中將其改為「唐五代時‘樂’字的確有三讀,即分別讀作‘嶽’‘洛’‘磽’」。我致誤的原因是以為「樂」「藥」二字諧聲(同有聲符「樂」),誤判其在唐五代同音。按據《廣韻》,中古「藥」字入聲,不可用為去聲「樂」的代表。去聲「樂」僅有兩個同音字,較常見的是「磽」字,所以改「藥」為「磽」。

  我之所以用同音字(「嶽」「洛」「磽」三字)來註「樂」字字音,是因為這是唯一準確的方法。唐代讀音不同於現代,不能用漢語拼音來表示——漢語拼音只可能標示現代的漢語官話,連南方方言也標示不了,怎麼可能標示唐代字音呢?當然,可以改用國際音標。高本漢、王力、董同龢、李榮、鄭張尚芳、潘悟雲等語言學家就做過這件事:他們就每個常用漢字的古音都提出了自己的構擬方案。比如讀「嶽」的「樂」,諸家擬其中古音如圖:

  用這些擬音,能不能解決「清平樂」之「樂」字的讀音問題呢?不能解決。原因有三:一、語言學家的工作只是「構擬」,並不提供標準答案;二、各說不同,暫時無法定於一尊;三、「樂」字如何讀,這本質上不是音韻學的問題,而是多音字的歸類問題,或者說,是如何確認一個曲牌名的讀音習慣的問題。有讀者主張用音標註音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想法很好,但結果不會好——只會像《左傳》說的那樣,造成「治絲而棼之」的效果。用陳寅恪先生的話來說就是:你把話說的越清晰越有條理,離真相就越遠。所以,我們這一次還是要退回到古人那裡,用同音字表音。

  

  同公眾號稿相比,《王小盾:的「樂」應該讀「yuè」》加了一句話:「以上所說‘雅樂’,是在較寬泛的意義上應用‘雅’‘俗’相對觀念的,即把進入宮廷並在宮廷音樂機構中被藝術改造過的音樂稱作‘雅’。從這個角度看,《新唐書·禮樂志》所說的‘雅俗二部’(後來從‘俗部’衍出‘俗樂調’一名),其實是雅樂內部的區分。」增加這句話,目的是澄清關於「雅」的概念的誤會。

  「雅」是中國文化史上的一個重要概念。先秦時候主要有兩個涵義:其一指古典的規范語言,即語音的文讀或諸夏(華夏各諸侯國)的國語;其二指典范的音樂,即表述王政的音樂或中正平和的音樂。雅言和雅樂都關聯於某種禮儀,以及遵循這種禮儀的社會階層,所以在先秦時代,「雅」就是一個富於倫理色彩的詞語。比如《荀子》所說的「由禮則雅」「君子安雅」「使夷鄙邪音不敢亂雅」等等,就把「雅」視為通過禮儀而達到的某種行為規范,或某種道德境界。同「雅」相對立的概念是「俗」。從《漢書》所謂「函雅故,通古今」等語看,「俗」一般是指同古代經典相背離的時尚和流行。

  我曾經寫過一篇《雅和中國文學的雅正理論》(文載《中國詩學》第3輯),分析古人用「雅」「俗」尷尬刁難舉的例子,得到的結論是:「雅正」觀念滲透到中國古代文學活動、藝術活動的方方面面,但有一個共同性:雅和俗是相比較而存在的,彼此之間構成相互轉化的關係。比如時尚作古而進入傳統,「俗」就變成了「雅」;擬古成了俗套,「雅」也會變成「俗」。所以「俗」有「凡庸」一義。但是,一旦成為小眾的風尚,「俗」也被稱作「雅」。從音樂角度看也是這樣:一方面,雅樂必以俗樂為素材來源,因而代表得到加工的俗樂;另一方面,俗樂一旦進入宮廷,便有上升為雅樂的趨勢。雅俗之間頻繁轉換,轉換的關鍵要素,首先是某種制度,其次才是時間。從《四庫全書總目》「辨雅樂,明律呂」、「樂府之餘音,風人之末派」等語看,「律呂」「樂府」是兩個關鍵的制度要素。就此而言,我們不妨把「雅樂」理解為納入宮廷(「樂府」)樂律體系(「律呂」)的音樂。上文以「雅樂屬性」與「律呂屬性」並列,使用「雅樂身份」「雅樂性格」等語,乃基於這種理解。

  從這個角度看,唐代「俗樂調」,名為「俗樂」,性質卻不是俗樂。按此名見於《玉海》卷七《律歷》所引徐景安《樂書·雅俗二部第五》,說:「雅樂均調法,著旋宮一律五音相生二變,起自黃鐘為始,循於仲呂為終,十二律總十二均,音六十聲,成八十四調。皆京房參定,荀勖推成。俗樂調有七宮、七商、七角、七羽,合二十八調,而無徵調。」這段話裡的京房是西漢數學家、律學家,荀勖是西晉掌樂大官。全段話意思是說:唐代雅、俗二部的區分,乃緣於漢末八十四調體系與胡樂入華以後的二十八調體系的區分。

  《新唐書》卷二一《禮樂志》也說到俗樂調的產生,說:「自周陳以上,雅鄭淆雜而無別。隋文帝始分雅、俗二部,至唐更曰部當。凡所謂俗樂者,二十有八調……」這段話表明:雅、俗樂調都是宮廷樂調體系,因為進入宮廷的先後不同,在隋代分為兩部。《唐會要》卷三三有「諸樂」篇,列舉「天寶十三載七月十日太樂署供奉曲名及改諸樂名」,其中有雲「太簇宮時號沙陁調」「太簇商時號大食調」「太簇羽時號般涉調」「林鐘宮時號道調」「黃鐘商時號越調」「林鐘商時號小食調」「林鐘羽時號平調」「黃鐘羽時號黃鐘調」「中呂商時號雙調」「南呂商時號水調」雲雲。這些記錄說明了什麼呢?說明:一、唐玄宗之時,也就是和《教坊記》所記事件相近的年代,「俗樂調」已經編入官方音樂機構太樂署了;二、雅、俗兩種符號體系,這時已經匯合;三、俗樂調被稱作「時號」,可見「俗」意味著新鮮和流行。

  總之,已經編入官方音樂機構太樂署的「俗樂調」,並不是俗樂的標誌。綜合起來看,關於唐代雅、俗音樂的關係,有以下三個基本知識:

  其一,唐代音樂的確有雅、俗之分,唐代音樂事物也的確有稱「雅」、稱「俗」的區別。

  其二,這種雅、俗之分是多維度的。就最嚴格的意義說,用於宮廷祭祀儀式(比如祭太廟)的音樂屬雅樂,未用於宮廷祭祀儀式的音樂屬燕樂或俗樂。但在一般情況下,人們把雅、俗看作宮廷音樂運動的兩極,既可以就舊樂調、新樂調分雅俗,也可以就樂曲是否納入律呂體系分雅俗,還可以就是否屬於「部伍之聲」(《通典》《舊唐書》語)來分雅俗。上文用「屬性」「身份」「性格」等語做「雅」的後綴,其實就是把「雅」理解為宮廷音樂運動的一種趨向。

  其三,雅與俗是相對而存在的,兩者之間可以相互轉化。沒有固定不變的「雅」,也沒有固定不變的「俗」。比如北朝時期的「俗樂調」,到隋唐之時便編入雅樂,同雅樂調相匯合。

  因此,只有既知其一又知其二,既知其二又知其三,我們的知識才全面。比如有人判「俗樂調」在唐代屬俗樂,這就是知其一不知其二、三。李昌集教授說「判斷是否為雅樂的明確標準是:唐代雅樂機構太樂署的供奉樂乃是雅樂;教坊則是執掌俗樂的機構,雖也參加一些雅樂活動,但主體是娛樂性俗樂」。這同樣是知其一而不知其二、三。因為教授的意思是:教坊曲屬俗樂,太樂署所掌樂才是雅樂。驗諸事實,情況不完全是這樣。盡管教坊、太樂署有職能上的分別,但其所掌樂曲卻是彼此交叉的。《唐會要》記「天寶十三載七月十日太樂署供奉曲名」,其中便有很多教坊曲。比如教坊曲《慶雲樂》,太樂署編入太簇宮;教坊曲《大酺樂》,太樂署編入中呂商;教坊曲《長命女》《武媚娘》《三臺》,太樂署編入林鐘羽;教坊曲《濮陽女》,太樂署編入林鐘羽、黃鐘羽;教坊曲《太平樂》,太樂署編入林鐘商、中呂商;教坊曲《破陣樂》,太樂署編入太簇商、林鐘商、黃鐘商、中呂商、南呂商。請問:這些曲調算雅樂曲呢,還是俗樂曲?

  前面說過:《王小盾:的「樂」應該讀「yuè」》一文增加了一句話,即「以上所說‘雅樂’,是在比較寬泛的意義上應用‘雅’‘俗’相對觀念的,即把進入宮廷並在宮廷音樂機構中被藝術改造過的音樂稱作‘雅’」。事實上,這句話也涉及比較全面的知識。因為它意味著:我們必須在一定的脈絡中討論雅俗之分。

  

  我主張從《教坊記箋訂》入手討論《清平樂》一名的讀音問題,有朋友評價說是「出奇制勝」。這純屬「謬獎」。因為我從來沒有想過「出奇」,最多只是想「守正」。從現有資料看,《清平樂》一名的讀音問題,首先出現在唐玄宗時期的教坊。只有利用《教坊記》的記錄,才能解決這一問題;其他辦法都只是隔靴搔癢。

  我之所以相信《教坊記》的記錄,有以下四個理由:

  其一,《教坊記》是關於《清平樂》一名的最早的記錄。作者崔令欽是參與教坊管理的中下層官吏。書中記載唐玄宗時期的教坊制度、樂伎生活和各種樂曲的內容和來源。很真實,很接地氣,不同於文人詩文中的個人化的表達。

  其二,在《教坊記》中,《清平樂》一名並不是孤立存在的,相反,它和《眾仙樂》《大定樂》《龍飛樂》《慶雲樂》《繞殿樂》《泛舟樂》《拋球樂》《清平樂》《放鷹樂》《夜半樂》《破陣樂》《還京樂》《天下樂》《同心樂》《賀聖朝》《奉聖樂》《千秋樂》等樂曲排在一起。根據《教坊記》的書寫習慣,以及中、日同時期各種樂書的書寫習慣,可以判斷,這些樂曲是同一類曲調;這些曲調名中的「樂」字,有同樣的涵義和讀音。

  其三,以上這些曲調有一個共同特點:它們大都有樂調標記。也就是說:它們進入了某個樂律體系。我們知道,只有接受了某種藝術加工——比如配上器樂——才可能進入這種樂律體系。大家不妨以樂工或樂官的身份來設想一下:一種曲調是同樂隊相協調的,另一種沒有經過這種協調,兩者有什麼不同?至少,後者不能稱為「樂曲」;而按照古人關於「樂」的理解,前者才有資格稱為「樂」。

  其四,以「樂」為名或不以「樂」為名,這兩種曲子的區別很明顯。在《教坊記》中,前一種(以「樂」為名)的曲子,總共有26支。據《教坊記箋訂》和《羯鼓錄》《唐會要》等書,其中至少有22支(占比85%)有配樂記錄。這22支曲子是:《眾仙樂》《大定樂》《龍飛樂》《慶雲樂》《泛舟樂》《拋球樂》《清平樂》《放鷹樂》《破陣樂》《夜半樂》《還京樂》《天下樂》《奉聖樂》《千秋樂》《傾杯樂》《黃鐘樂》《太平樂》《長慶樂》《大酺樂》《大明樂》《鎮西樂》《金殿樂》。而《教坊記》中不以「樂」為名的曲子,總共有252曲。其中能找到配樂記錄的曲子,只有《透碧空》《賀聖朝》《春光好》《長命女》《武媚娘》《想夫憐》《思帝鄉》《感皇恩》《菩薩蠻》《虞美人》《望月婆羅門》《西河師子》《西河劍器》《蘇莫遮》《濮陽女》《三臺》《蘇合香》《楊下采桑》《廣陵散》《柘枝引》等20曲;加上一些疑似配樂的曲子,如《隔簾聽》《團亂旋》《玉樹後庭花》《胡渭州》《宮人怨》《胡霓裳》《蘭陵王》等,不超過30曲——占比約11%。兩者的對比很明顯。也就是說,以「樂」為名,同配樂有極大概率的關聯。

  《教坊記》還有一個情況,有助於證成以上說法。這就是書中以「子」為名的曲子,除《西河師子》《醉公子》而外,有65曲,是依次編排的,為第213曲至277曲。之所以依次編排,顯然因為它們同具「小曲」的身份。任半塘先生曾說到這一點,認為它們「在曲調本質方面當亦有別。例如其中之一部分約二十調,乃大曲摘遍,因先有大曲始產生小曲者」。這話的意思是:「子」曲往往來自另一支同名樂曲,其中一部分是大曲。任先生這番話可以在《教坊記》中找到內證——《鎮西子》有對應的樂曲《鎮西樂》(第221曲)、《破陣子》有對應的樂曲《破陣樂》(第17曲);而《千秋子》則有兩支對應的樂曲:一是曲子第23曲《千秋樂》,二是大曲第288曲《千秋樂》。如果說大曲是由歌、樂、舞結合而成的音樂品種,如果把《鎮西子》等稱作「子曲」,把《鎮西樂》等稱作「樂曲」,那麼,我們便可以利用這些記錄來作以下論證:

  論據一:《千秋子》有兩支對應的樂曲:一是「樂曲」《千秋樂》,二是大曲《千秋樂》。這說明「樂曲」和大曲性質不同。

  論據二:盡管如此,「樂曲」卻可以同大曲一樣,成為「子曲」的母體。

  論據三:大曲轉變為「子曲」,如任先生所說,主要採用「摘遍」的方式,亦即在長結構中摘取一段。

  推論一:「樂曲」轉變為「子曲」,必也有相類似的方式。

  推論二:既然「樂曲」不是大曲,不具備歌、樂、舞相結合的長結構特點,那麼,它作為「子曲」的母體,轉變為「子曲」的路徑便只有一條:把龐雜結構簡單化,顯而易見,這就是裁去配樂的部分。當然,也可以反過來理解「樂曲」與「子曲」的關係:把徒歌配上樂,改制為「樂曲」,造成「子曲」和「樂曲」的對應。

  結論:「樂曲」和「子曲」的主要區別,其實就是配樂之曲與徒歌之曲的區別。也就是說,《教坊記》中以「樂」為名的曲調,在性質上是配樂之曲,所以教坊樂人加以強調,把曲名「樂」讀為「嶽」。

  

  各位朋友的疑問,主要在以上三方面,今故作答三篇。另外,李昌集教授為了解構我的觀點,提出了若干同主題或有關或無關的「否證」意見。今且仿效李教授的方式,就其中涵義較明確的意見嘗試作答。

  1.「《教坊記》一些曲名中的‘樂’,當時教坊樂人也未見得都讀‘嶽’,也可能會‘不嚴肅’的讀‘洛’。所以,即使崔令欽把曲名中的‘樂’都讀為‘嶽’,也不等於就是‘盛唐教坊樂人的習慣’。」

  答:《教坊記》是現存唯一記錄盛唐教坊樂人樂事的書,所記並不是樂官崔令欽的私人生活,而是教坊樂人群體的生活,故目錄學家有「猥雜」「鄙俗」之說。但其史學價值已被歷代研究者共認(見《教坊記箋訂弁言》)。曲調名是教坊通用的語言符號,和其他名稱一樣,具有約定俗成的品質;而史載崔令欽「簪筆著作之餘,又曾執笛以驗聲」,與教坊樂人同處一個語言環境。所以我認為《教坊記》所載曲調名表達了盛唐教坊樂人的習慣。教授不同意我的看法,那麼可否告知:崔令欽記錄的是哪些人的習慣?

  2.「即使太樂署雅樂曲名中的‘樂’皆當讀‘嶽’,也不能成為俗樂的教坊曲也應全都讀‘嶽’的證據。」

  答:這裡說「即使」,意思是說它的批評對象是虛構的——其實未有人說過太樂署雅樂曲名的讀法和教坊曲的讀法一樣。為此我想請問:教授為什麼要設計這個問題呢?曲調名是規約符號,在太樂署和在教坊,有什麼理由要使用不同的讀音呢?如果認為兩處曲調名的讀音未必一樣,那麼,是否可以舉出點證據來呢?

  3.「譬如大曲,是一種音樂體制和表演形式,唐大曲無傳辭,宋大曲有存詞,其中既有雅樂性質的禮樂歌詞,也有俗樂性質的宴樂歌詞,如《拋球樂》,本源是民俗遊戲歌辭,今見最早的民間作品是唐代敦煌寫本歌辭……《拋球樂》不屬雅樂系統,《高麗史·樂志》載有宋代宮廷大晟樂府所制《拋球樂》大曲,由《折花令(三臺)》《水龍吟令》《小拋球樂令》《清平令》四曲構成,是‘相將正是多歡宴’的宴樂歌詞」。

  答:這段話很奇怪,因為其中有四個知識性錯誤:

  第一,唐大曲不是「無傳辭」,而是有傳辭。《樂府詩集》卷七九《近代曲辭》載《水調》歌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和入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徹;又載《涼州》歌第一、第二、第三和排遍第一、第二;又載《大和》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徹;又載《伊州》歌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和入破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又載《陸州》歌第一、第二、第三和排遍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這五組歌辭,不是唐大曲的傳辭又是什麼呢?按照任先生的看法,敦煌曲中還有一批大曲辭,即《何滿子》《劍器》《鬥百草》《阿曹婆》《蘇莫遮》之辭。關於這些作品,《隋唐五代燕樂雜言歌辭研究》有《雜言大曲辭》一節,作了專門討論,不難看到。

  第二,現存《拋球樂》的最早作品並不是敦煌寫本歌辭,而是劉禹錫、皇甫松的調名本意辭。劉辭中有「幸有《拋球樂》,一杯君莫辭」句,皇甫辭中有「少少拋分數,花枝正索饒」句,說明此曲用於酒令歌舞。其曲由《教坊記》著錄;《羯鼓錄》稱《打球樂》,屬太簇商:可見盛唐之時已是「樂曲」。任先生《敦煌曲初探·曲調考證》認為:「此調起源於舞,原從大曲中摘其快拍之遍而成。又簡化為五言六句聲詩,專門適應筵間行令之用」。而敦煌所傳《拋球樂》詠「少年公子負恩多」和「殊容絕勝上陽家」,已離開調名本意的初始形態,無法據此說《拋球樂》「本源是民俗遊戲歌辭」。

  第三,宋代宮廷所傳《拋球樂》不是大曲,而是隊舞之曲。《宋史·樂志》(頁3350)有「隊舞之制」,將《拋球樂隊》編屬「女弟子隊」,列在《菩薩蠻隊》《感化樂隊》之後,說:「三曰《拋球樂隊》,衣四色繡羅寬衫,系銀帶,奉繡球。」我們知道,大曲不同於組曲,其結構是序、中序(歌)、破、急的結合。所謂由「《折花令(三臺)》《水龍吟令》《小拋球樂令》《清平令》四曲構成」,這種結構絕不是大曲的結構,而是隊舞的結構。

  第四,《高麗史·樂志》所載《拋球樂》,既不能說是「大曲」,也不能說「不屬雅樂系統」。按《拋球樂》隊舞是在西元1114年(徽宗政和四年、高麗睿宗九年)傳入高麗的,時稱「宋新樂」。《高麗史·樂志》記載:睿宗九年「十月丁卯,親袷於太廟,兼用宋新樂」。《高麗史節要》記載:睿宗九年「冬十月,奉惠宗神主復入於大廟第二室,出遷成宗神主於康陵。宴於乾德殿,始舉樂……親祫於大廟,兼用宋新樂」。既然用於祭太廟,怎麼能說「不屬雅樂系統」呢?不過到西元1116年六月,宋徽宗再次向高麗頒賜「大晟新樂」,睿宗將其用於宗廟祭祀和宴享大會,《拋球樂》才改入「唐樂」。關於這件事,在鳳凰出版社即將出版的《高麗史樂志校證與研究》一書中有詳細考證。書中很多事例證明,依照文辭去劃分雅樂和宴樂是靠不住的。

  以上四條,使我不免想問:教授為什麼要在「大曲」的名義下論證《拋球樂》一名的讀音呢?為什麼要談宋代和高麗呢?唐代《拋球樂》資料很豐富,為什麼不循用任先生所倡「以唐治唐」的方針,而要舍近求遠呢?

  4.「從樂理上說,清調為商調曲,平調為角調曲,用現代樂理言之,清調、平調的調式分別以2(re)、3(mi)為旋律主音和煞音,兩個調式是合不成一個‘調式’的(雖然音樂風格上可以互相汲取),所以古代樂類文獻中記有清調、平調之名及其音樂宮調,但從來沒有樂類意義上的‘清平調’之名和音樂調類,將《清平調》認作清調、平調,再由之推論《清平樂》的‘清平’也是清調、平調,就更靠不住了。」

  答:這段話同《清平樂》的讀音問題沒有太大關係,因為《清平調》不等於《清平樂》。何況教授的意思是說「清平」不指清調、平調,而是指「天下清平」;這一說法,也不妨礙把《清平樂》理解為天下清平之樂曲。不過,這裡的關鍵問題是:教授關於《清平樂》一名同清調、平調無關的說法,是難以成立的。一首樂曲誠然不會既是商調曲又是角調曲,但不能排除:這首樂曲既包括商調樂句又包括角調樂句。這種情況仍然可以稱為「清平」。這不僅因為《教坊記》記載《清平樂》為「大石」,大石調即是商調,調式與清調相同;而且,據學弟伍三土觀察,唐宋人指稱樂曲宮調原有兩種習慣:其一是以樂曲為單位,其二是以樂句為單位。薑夔《徵招》詞序說:「此一曲乃予昔年所制,因舊曲正宮《齊天樂慢》前兩拍是徵調,故足成之。」意思是說:《齊天樂慢》是宮調曲,但單獨拿第一樂句出來說則是徵調。所以,薑白石在舊曲第一樂句之基礎上創作新曲,便取名為《徵招》。《清平樂》也可能採用這種取名方式。也就是說,把《清平樂》理解為一個以清調為主而混雜平調樂句的樂曲,雖無證據確定為事實,卻是完全符合邏輯的。

  5.「唐代有‘樂’的曲調名,大多沒有宮調律呂標記,《教坊記》僅有幾個‘樂’字曲名標註了宮調,據此推論其它所有曲調,只是一種思路而不是直接證據。」

  答:這話有合理的成份,即是說討論問題不要以偏概全。不過,所謂「唐代有‘樂’的曲調名,大多沒有宮調律呂標記」;「《教坊記》僅有幾個‘樂’字曲名標註了宮調」——這兩句話卻不符合事實。「唐代有‘樂’的曲調名」,除《教坊記》外,主要記載在《羯鼓錄》的「諸宮曲」和《唐會要》的「太樂署供奉曲」中。後兩處記載中的曲調,並不是「大多沒有宮調律呂標記」,而是全部都有宮調律呂標記!至於《教坊記》,盡管各版本未必都標了曲名宮調,但《教坊記箋訂》卻對此作了細致的鉤稽訂正。我在上文列舉的數目是:26支以「樂」為名的教坊曲子,其中至少22支曲子(占比85%)有配樂記錄。關於這一點,《我看》一文已作論證。所以我不免懷疑:教授在作批判之前,是不是把《我看》一文讀完了呢?或者,是不是查證過《教坊記箋訂》《唐會要》等書呢?

  6.「今《教坊記》諸整理本均將‘大曲名’作為一個調名,誤。‘大曲名’是個提示而不是曲調名,今天排版最好另起一行。」

  答:《教坊記》的整理本,嚴格意義上說,就是《教坊記箋訂》。但以上這句話,恰好與《教坊記箋訂》不合。請看附圖:圖一是中華書局1964年版《教坊記箋訂》(第146頁),圖二是鳳凰出版社2013年版《教坊記箋訂》(第148-149頁)。其中的「大曲名」都寫為篇名,並沒有和曲調名相混。同樣的情況也見於兩種標點本:《中國文學參考資料小叢書》本《教坊記》(圖三)、《唐五代筆記小說大觀》本《教坊記》(圖四)。可賜教授所謂「諸整理本」和「均」,不免誇大其辭,它指的不過就是《中國古典戲曲論著集成》本《教坊記》。此本由中國戲劇出版社出版於1959年,並無校註,很難稱作「整理本」;它對「大曲名」三字的處理,也恰好表明它是個劣本。不過反過來看,教授這句話還是有意義的。因為它啟發我們:有些人常用的《教坊記》就是《中國古典戲曲論著集成》本。於是引出這樣一個問題:我們進行學習和研究,是不是要注意選用好版本,以免遭受劣本之害?

  圖一

  圖二

  圖三

  圖四

  以上六個問題,未必都關於宏旨。今謹遵任半塘先生「嚴肅做人」之教,一一敬答如上文。希望對澎湃新聞的讀者有所裨益。事實上,我們面臨的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對待讀者的問題——如果不能幫助讀者求得真知,那麼,討論《清平樂》的讀音問題又有什麼意義呢?

  責任編輯:鐘源

  校對:張艷

  澎湃新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新聞報料:4009-2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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