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很多人在借貸時都會主動寫一張借條作為憑證,一方面顯示自己還錢的決心,另一方面也是讓出借方安心。但作為憑證的借條因當事人的私自操作產生了瑕疵會怎麼樣呢?
2015年,楊俊(文中人物均為化名)在李超經營的水果批發店賒購了一批水果用於銷售,並出具1萬元的借條。2016年,李超將楊俊起訴至法院,稱其一直未償還欠款,現要求楊俊歸還欠款並支付利息。為了支持自己的訴求,李超出具了那張一萬元的借條。
開庭當天,楊俊並未出庭。李超認為這是個好開端,沒有被告進行質證,自己的勝算就會大一些。可在庭審現場審判人員注意到,李超提交的借條的形狀十分怪異,且在借條邊緣處有殘留的筆跡。為了查明相幹事實,審判人員對李超進行了詢問。
李超稱,寫借條時就是隨便撕了一張紙寫的,所以形狀才會不規則。另外,借條上除了借錢內容再無其他。但審判人員根據借條上殘留的筆跡,認定該借條上應該還有其他內容,並被撕掉了。審判人員抓住這一點蛛絲馬跡,幾次詢問後終於讓李超露出了破綻。他只得向法院又提交了一小節紙條,上面寫著「2015.5.3老王經手5000元」。該紙條的下側與借條的上側以及筆跡之間均可以互相吻合,可以認定是該紙條是從借條上撕下來的。
但審判人員將紙條與借條拼接好後,發現借條的右上角仍有缺失部分,於是再次詢問李超是否還有其他內容。這次,李超支支吾吾,作不出合理解釋,隻說可能是因為自己保管不善才有所缺失。但通過與借條其他邊緣部分進行對比,審判人員認為缺失部分形狀不規則,可以排除涉案借條是因保管不善而有所缺失的可能。這次,李超無話可說了,但也無法拿出缺失的另一部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相幹規定,在私文書證上有刪除、塗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其證明力。而私文書證的真實性,由主張以私文書證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由於法院無法確定其提交的借條是否還記載其他還款內容,對於其撕掉借條上半部分的目的也存在合理懷疑,且李超對於借條上的瑕疵均無法做出合理解釋,因此法院無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明明有借條這一關鍵證據,但李超為了能夠最大程度實現自己的利益,將借條部分內容進行裁剪,構成對證據的變造,最終也因此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坑了自己。因此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偽造、變造證據,如實陳述事實,否則很可能會像李超一樣因無法做出合理解釋而承擔敗訴結果。
另外需要提醒一點,出具借條後,若雙方同意在借條上添加新內容,應保存借條復印件,或者通過拍照進行證據固定,以防出現本案這種法律風險。
>明明有借條,法院為何判原告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