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遊戲被判抄襲《王者榮耀》;未落實防沉迷,遊戲公司被罰16萬 | …

  一周說「法」系列文章將搜集當期遊戲行業的相幹資訊,並以法律角度進行盤點和解讀。

01 二審判決認定《英雄血戰》抄襲《王者榮耀》

最近,針對《英雄血戰》遊戲侵權《王者榮耀》遊戲的訴訟,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作出判決,認定《英雄血戰》的遊戲縮略圖及場景圖與《王者榮耀》遊戲地圖構成實質性相似,構成抄襲侵權。

  二審法院認同一審法院關於涉案遊戲縮略圖和場景圖構成作品及類型的認定,並認定《王者榮耀》遊戲地圖縮略圖和場景地圖均屬於受法律保護的作品。

  遊戲地圖縮略圖比對,在野區、障礙物和防禦塔採用基本相同的背景顏色之外,野區的整體布局,障礙物開口方向、形狀、數量、相對位置,防禦塔的數量和位置,大小龍的位置,河流與野區、障礙物主要要素的結構和布局均基本相同,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

  遊戲場景地圖均採納的障礙牆、河流、草叢等元素進行構圖,上述元素的相對位置、方向、所占比例均基本一致,且在地面紋理、外圍牆體的邊角設計、障礙牆組成石塊堆砌的形狀及顏色、草叢的外形及顏色、河流入口等外觀造型均基本相同,僅地面紋理的部分顏色、防禦塔及水晶的造型、障礙牆的部分線條、部分場景地圖增加冰雪特效上存在差異,上述美術表達的細微差異不足以影響對整體相似度的認定,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

  圖片來源於互聯網

  諾誠評論:

  雖然在MOBA遊戲中,已經達成「三條兵線,中路與河道十字交叉」的基本布局設計屬於公有領域的共識,不屬於受法律保護的範圍,任何人都不能主張專有權利。

  本案被告抗辯《王者榮耀》遊戲場景地圖是在MOBA類遊戲模式的基礎上對場景具體構成要素進行設計,並未對遊戲場景地圖進行完整的美術設計。同時,遊戲場景地圖本身並不具有審美意義,在遊戲中的作用僅為告知遊戲場景資訊的功能性視圖,不構成美術作品。

  一審及二審法院認為,直接呈現在遊戲縮略地圖中具體且細節的獨創性設計,反映出地圖制作者富有個性的選擇、取舍和藝術處理,體現了地圖制作者對縮略圖的智力創造及個性特征,已具有獨創性,應認定為改編作品。

  因此,《王者榮耀》遊戲縮略圖、場景地圖相較於《英雄聯盟》以及其他在先發布的MOBA遊戲地圖具有獨創性,達到了改編作品的要求,受著作權法保護。

02 離職遊戲副總被捕,竊取遊戲程式致使原公司虧損800萬

  最近,在夏季治安打擊整治「百日行動」中,上海市警察局網安總隊會同徐匯、閔行警方破獲多起網路遊戲犯罪。

  其中一起案件,徐匯警察分局於今年7月接到上海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報案,稱該公司受委托開發的一款名為《魔力寶貝回憶》V1.0的遊戲,在開發完成、準備上線運營之際,卻被其他公司盜取代碼並提前上線運營,造成巨額經濟損失約人民幣800餘萬元。

  據此,徐匯警察分局立即成立特偵組,在市警察局網安總隊的指導下展開案件偵查工作。特偵組在工作中發現,發行和運營《魔力寶貝懷舊版》《鬥嘻遊》等遊戲的上海侵權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成於2021年中,從報案公司副總的職位上離職,而他曾是報案公司該遊戲開發團隊的負責人之一,有機會接觸遊戲的程式。

  以此為突破口,警方經過持續深挖細查,逐步摸清了該侵權案件中的犯罪事實和嫌疑人員,厘清了犯罪團夥的組織架構、身份資訊及活動地點。2022年8月2日,特偵組在廣州、上海兩地同步開展集中收網行動,成功抓獲張某成等8名犯罪嫌疑人,目前案件在進一步偵辦中。

  圖片來源於互聯網

  諾誠評論:

  離職員工帶走任職期間開發或接觸的遊戲程式,自行開發或出售給第三方開發侵權產品已是頻發的案件,程式的泄露導致私服、外掛、抄襲嚴重泛濫,一定程度上是由於遊戲公司未規劃保密制度導致的,因此遊戲公司在內部應制定相應保密制度和程式保護方案,防止程式泄露。我們建議:

  1.遊戲公司應對其遊戲軟、硬件等核心商業秘密採取保密措施,限制接觸人員,防止單個員工掌握全部遊戲代碼;

  2.設立程式風控制度,規定所有接觸遊戲代碼的人員必須登記、簽字確認;在遊戲程式中埋伏特殊、錯誤或無效的代碼或標記,以便舉證;

  3.與接觸程式、遊戲核心設計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並根據情況增減保密內容;

  4.對於遊戲核心人員應簽訂完善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不超過兩年的合理競業禁止期限,避免核心員工加入其他競爭遊戲公司而造成對本公司遊戲產品的重大沖擊和破壞。

  5.對離職核心員工的去向進行必要監測,以便在遊戲公測期而非上市期能夠盡快發現、遏制侵權行為。

  6.對於已經發生的代碼泄露或員工私自截留代碼的,公司應當及時採取維權手段。採取法律手段不僅能夠挽回公司損失,還能通過維權對公司現有員工進行教育警示。

03 未落實防沉迷,遊戲公司被罰16萬

  最近,江西省上饒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查處一起運營網路遊戲未履行未成年人網路遊戲防沉迷措施案件。

  2022年6月,根據江西省文化和旅遊廳網路交叉執法檢查移交的線索,上饒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對上饒某公司運營的某網路遊戲進行遠程勘驗,發現涉案公司從合作方拿到網路遊戲授權後,在未重新履行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對遊戲內容進行了變更,並更換遊戲名稱後於2021年5月上線運營。

  同時,在運營網路中,未採取未成年人網路遊戲防沉迷措施,用戶可以在未以真實身份資訊註冊的情況下登錄遊戲,可以選擇關閉遊戲內實名認證窗口繼續遊戲。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上饒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對該公司作出警告、充公違法所得9108元,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諾誠評論:

  涉案公司從合作方拿到網路遊戲授權後,在未重新履行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對遊戲內容進行了變更,並更換遊戲名稱後於2021年5月上線運營,實際上很可能是套版號運營行為,遊戲內容與版號遊戲內容並不一致。

  此外,該網路遊戲亦未落實防沉迷措施,未要求玩家實名認證,甚至可以選擇關閉遊戲內實名認證窗口繼續遊戲,嚴重違反防沉迷相幹規定,在該遊戲違法所得並未超過一萬元的情形下,執法部門處以15萬元的罰款並對主管人員同步罰款1萬元。

04 中消協點評六類遊戲領域不公平格式條款

  針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網路遊戲領域六類不公平格式條款,中國消費者協會於本月6日根據近期開展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消費者認知及線索征集調查發布了點評。

  條款一:「如果您延續7天未使用遊戲帳號,公司有權不經事先通知,對該帳號及帳號下的遊戲數據及相幹資訊採取刪除等處置措施。」

  點評:網路遊戲用戶對創建的帳號、角色和獲取的虛擬財產享有權益,該權益受法律保護。若網路遊戲經營者回收帳號、刪除特定數據的時間間隔太短,或未經事先通知便採取處置措施,對於擁有帳號使用權的用戶而言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侵害了用戶的合法權益。如網路遊戲經營者為了維護正常經營秩序,精簡服務器承載壓力,應設置合理的留存期限並設計足夠明顯的提示流程。

  條款二:「您同意公司對遊戲中的任何內容或構成元素(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已購買或正在使用的角色、遊戲裝備、遊戲道具的美術設計、性能及相幹數據設置等)所作調整、更新或優化,且不會追究公司任何法律責任。」

  點評: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實際質量與標明的質量狀況相符。網路遊戲經營者銷售給消費者的遊戲道具等應當與宣傳展示一致,不應以消費者購買後的實際為準。

  部分網路遊戲經營者甚至要求消費者概括授權,同意運營商隨意單方變更消費者已購遊戲產品的設計、性能,且不追究其任何法律責任,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條款三:「因遊戲軟體BUG、版本更新缺陷等導致您的遊戲虛擬道具等帳號數據或遊戲數據發生異常,公司有權恢復遊戲帳號數據至異常發生前的原始狀態,而無須向您承擔任何責任。」

  點評:網路遊戲經營者免除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其實是變相地、不合理地加重用戶的責任,將本應由經營者承擔的不利後果和責任通過「霸王條款」強加給用戶,侵害了用戶的權益。

  條款四:「公司對於用戶經公司發布的廣告、展示而購買、取得的任何產品、資訊或資料,不承擔任何責任。」

  點評:網路遊戲經營者不能通過格式條款的形式免除自身應承擔的責任,常見的包括免除自身資訊安全責任、免除自身對違法資訊的審查和報告義務、免除自身對廣告的謹慎查驗義務等。

  條款五:「用戶在本產品中創作產生的文字、圖片、音視訊素材的智慧財產權等全部權利歸公司所有,未經公司許可,用戶不得或授權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使用。」

  點評:智慧財產權、隱私權等均屬於用戶本應享受的主要權利,排除用戶對其所創作內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排除用戶隱私權等顯然屬於經營者隨意擴大商業自治管理權的邊界,應屬無效條款。

  條款六:「對遊戲內容及本協議內容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點評:格式合同條款是經營者單方面擬定的,並未事前征求相對方的意見,因此擬定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並盡量使格式合同條款含義明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雙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應由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協商解決,而不應由一方當事人獨斷,更不應以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對條款進行解釋的權利。

05 俄羅斯買量新規,互聯網廣告進入備案登記時代

  9 月 1 日,俄羅斯第 38 號「關於廣告」的聯邦法律(「法律」)的修正案*將生效。該法將由關於在線廣告的第 18.1 條進行補充,該條專門用於標記和記錄在線廣告以及將資訊傳輸到統一在線廣告登記冊,該登記冊將由俄羅斯聯邦通訊、資訊技術和大眾媒體監督局 Roskomnadzor 維護。

  新法規自2022年9月1日生效,2022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將是一個過渡時期。

  一、誰受新法規的約束?

  新法規要求廣告商、廣告分銷商和廣告系統運營商向 Roskomnadzor 提交有關廣告的資訊。該資訊通過廣告數據運營商(「ADO」)傳輸給監管機構。

  ADO 被定義為 Roskomnadzor 授權的計算機程序的所有者,以證明廣告已在互聯網上傳播。ADO 的任務是調解廣告商、廣告分銷商和廣告系統運營商與 Roskomnadzor 的資訊往來。ADO 的職責包括註冊即將發布的廣告材料、向 Roskomnadzor 傳輸廣告資訊以及跟蹤受監管主體實際投放的廣告。Roskomnadzor負責ADO資質的相幹遴選工作,預計最終ADO的正式名單最早將於2022年10月公布。

  根據新法規,針對互聯網廣告,廣告商、廣告分銷商和廣告系統運營商必須向 Roskomnadzor 提供有關互聯網廣告的資訊。根據新法的要求,幾乎所有的廣告商、廣告分銷商和廣告系統運營商都受法律的約束。

  特別的,以下廣告發行主體屬於例外情形,無需通過ADO向 Roskomnadzor 提交廣告資訊:

  1.社交廣告的運營商;

  2.如果對廣告項目擁有專有權和/或商品制造商或銷售商的廣告商,已簽訂合同將此類資訊提供給廣告分銷商或廣告系統運營商,則同樣無需提交資訊。

  此外,提供資訊和附加標識符的要求不適用於以下類型的廣告:

  1.受監管主體通過電子郵件或推送通知單獨分發,或通過屬於同一集團的其他主體發布的自營產品的廣告;

  2.有關作為電視節目、電視廣播、廣播節目或無線電廣播的一部分在互聯網上分發的廣告的資訊,與直接廣播相比沒有任何變化,即以相同的順序、形式或數量。

  二、Roskomnadzor的廣告登記程序

  作為一般規則,廣告資訊按如下方式傳輸到 Roskomnadzor 的統一在線廣告登記處:

  1. 受監管主體必須在註冊資訊之前確定其希望發布的材料是否屬於廣告或屬於參考資料或其他不受所述規則約束的資訊。

  2.受監管主體必須向 ADO 傳輸即將發布的廣告材料(在 Roskomnadzor 的答復中將此類廣告材料稱為「創意材料」)。

  3. ADO 對此類材料進行標記,即為它們分配一個特殊的標識符,隨後通過該標識符識別廣告。

  4.在傳播時,廣告必須附有:

  (1)ADO 在註冊時分配的廣告標識符;

  (2)「廣告」標記;

  (3)廣告商的名稱和包含廣告商資訊的網站。

  目前VK及Yandex均已申請ADO資質,並就前述新法規開設專門的政策說明頁面,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均可通過其官網自研的備案頁面進行相幹資訊的登記並獲得對應的廣告標識符。

  三、是否有對應罰則?

  俄羅斯《廣告法》第 18.1 (11) 條規定,受監管主體對向 Roskomnadzor 提交資訊的完整性、可靠性、相幹性和及時性負責。

  此外,該法第 38 條補充了關於廣告主遵守廣告材料標明「廣告」和標明廣告主及其網站要求的責任規定。

  目前,俄羅斯《行政違法法》中沒有就網路廣告的新要求引入特別責任規定,但根據俄羅斯《廣告法》第 14.3 條第 1 部分對不遵守廣告立法的行為規定了一般責任,該條規定處以以下罰款:

  1.公司職員:4,000 至 20,000 盧布(64 至 320 歐元);

  2.法人實體:100,000 至 500,000 盧布(1,600 至 8,000 歐元)。

  四、合規建議

  鑒於此次俄羅斯《廣告法》新法規,諾誠律師團隊認為:

  從政策要求來看,此次新法規出臺對既有廣告業務影響不大,通過對VK及Yandex平臺政策的研究,大部分的備案工作均可在進行廣告投放的過程中通過平臺提供的備案登記頁面完成。且此類備案登記服務目前屬於免費服務,但不排除隨著時間推移轉變為付費服務項。

  在進行廣告投放或買量的過程中,選擇俄羅斯買量平臺應當注意該平臺是否具備了ADO資質並可提供廣告標識符以及備案登記服務,以滿足新法規要求。

  作為廣告主,在選擇廣告代理機構進行俄羅斯買量的過程中,應當在相幹合作協議中對於新法規要求的備案登記義務進行明確。同時應確保實際投放的廣告及其相幹資訊必須與通過ADO進行備案的內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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