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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龍巖市永定區法院審結刑訴法修改後首起速裁程序刑事案件
庭審20分鐘 結案僅用8天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3日訊 12月3日,由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賴某龍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當庭宣判,由永定區法院院長郭盛元主審,永定區檢察院檢察長陳炳旺出庭支持公訴。經永定區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公開宣判賴某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3個月。這是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施行後,永定區辦理的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
7月29日15時許,賴某龍與張某鋒在永定區虎崗鎮虎西村某采石場工人宿舍樓大坪,因協商采石場挖掘機糾紛事宜引發爭執,進而發生衝突。賴某龍先從口袋拿出家裡帶來的催淚噴射器噴射張某鋒,張某鋒則拿凳子砸賴某龍後腦勺,而後賴某龍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捅張某鋒,隨後逃離。
經鑒定,張某鋒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8月14日,賴某龍與張某鋒雙方就民事賠償事宜達成和解協議,賴某龍一次性賠償張某鋒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5000元,張某鋒於當日收到賠償款,並對被告人賴某龍的行為予以諒解。
11月16日,承辦檢察官依法告知賴某龍有權委托辯護人,並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因賴某龍未委托辯護人,永定區檢察院邀請律師參與,在聽取律師的意見並知悉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後,同意承辦檢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議以及適用速裁程序辦理建議。11月20日,賴某龍在律師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其間,檢察官向司法局發出審前社會調查函,並得到調查報告。11月26日,永定區檢察院依法對該案提起公訴,永定區法院立案受理了該案。
12月3日,在公開庭審過程中,承辦法官核實了賴某龍認罪認罰的自願性,並告知了其訴訟權利,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和量刑建議。法院經審理認為,賴某龍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綜合被告人具有自首、自願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具有悔罪表現等從輕處罰情形,最終依法判處被告人賴某龍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3個月。
據了解,該案從開庭到宣判,全程僅用了20分鐘,而從立案受理到結案僅用了8天,有效縮短了辦案期限。本著「簡程序不減權利」的原則,庭審雖簡化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環節,但仍認真聽取了公訴人、辯護人的意見及被告人的最後陳述。經過庭審,承辦法官采納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並進行當庭宣判。
(記者 陳章群 通訊員 張麗華 廖翠華 李漢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