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管制新標準 元旦起部分施行

記者陳致愷/嘉義報導

環境部修正「揮發性有機物(VOCs)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新制,將於2026年1月1日起部分施行/嘉義縣府提供環境部修正「揮發性有機物(VOCs)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新制,將於2026年1月1日起部分施行/嘉義縣府提供

為接軌國際環境治理趨勢並守護民眾呼吸健康,環境部修正「揮發性有機物(VOCs)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新制,將於2026年1月1日起部分施行。嘉義縣政府指出,此次法規更新將透過加嚴工業源排放與強化監測手段,進而達到降低臭氧濃度及有害空氣污染物(HAPs)風險的目標,相關產業如對新法規有任何執行疑慮,請逕洽嘉義縣環保局諮詢。

嘉義縣環保局說明,揮發性有機物為臭氧的前驅物,與民眾健康息息相關。本次法規修正重點涵蓋三大面向,包括一、有害污染物精準管控:針對儲存丁二烯、丙烯腈、苯及乙苯等具致癌風險之有害空氣污染物(HAPs)儲槽設備,新增更嚴格的防制措施與儲存規定;二、監測頻率全面升級:為確保污染防制設備有效運作,將提高設備元件的洩漏檢查頻率,防範無組織排放造成的污染損耗;三、排放標準加嚴接軌:針對石化製程中高濃度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口,實施更嚴苛的排放限值,從源頭有效減緩空氣品質受工業排放之影響。

環保局長張輝川表示,推動新制的核心目的在於減輕工業活動對大氣環境的衝擊,引領在地產業邁向綠色生產。為了讓縣內相關業者能順利度過法規緩衝期,環保局自去年起已陸續辦理多場教育訓練與現場輔導說明會,協助企業瞭解法規內容、設備改善技術及相關申報程序,協助業者在接軌ESG與環境治理趨勢的同時,降低營運風險 。

環保局呼籲,空氣品質的改善需政府與產業共同攜手。業者落實污染防制措施不僅是法規要求,更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展現。透過落實新制管制,將有助於嘉義縣達成空氣品質改善與環境永續的雙重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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