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曾春亮獲死刑,當庭表示不上訴 受害人家屬:希望追究瀆職責任,調查組:沒有瀆職,流程有瑕疵紕漏

  2021年1月11日上午,江西「曾春亮涉嫌故意殺人、搶劫、盜竊一案」宣判,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公權力終身。曾春亮當庭表示不上訴。受害人家屬康女士向華商報記者表示:「我對曾春亮判死刑在意料之中,從他被抓的那一刻開始,我覺得就一定會判死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春亮故意殺害他人,致3人死亡1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實施入戶盜竊行為被發現後,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致2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價值總計12351.38 元,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春亮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並罰;被告人曾春亮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認罪態度,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想法有關規定判決:一、被告人曾春亮犯故意殺人罪,判正法刑,剝本公權力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公權力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二、對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充公。

  

  判決書

  

  相信法律會給出公正的判決

  

  2020年8月,江西曾春亮盜竊未果後,6天殺3人案引起廣泛關註。12月21日,曾春亮案在江西省豐城市看守所開庭審理。對殺害康家兩人,曾春亮當庭表示「當時思想狹窄了,不想坐牢,覺得是因為報警導致自己未來無望。」公訴方出示的證據顯示,曾春亮本想殺康某帥(康女士的哥哥),但因為沒找到康某帥,就覺得殺他父母也一樣,又因為覺得已經殺了兩人,再多一個孩子也無所謂,因而對7歲孩子行兇。在庭審現場,曾春亮說對殺人後悔了,希望盡快槍斃,追求死刑。

  康女士告訴華商報記者:「事發五個多月,我一直為父母討回公平,一直為受重傷的外甥討公平,這個事情當中受挫也好,遭遇各種阻撓也好,如今曾春亮被判死對我們而言,在意料之中,他對我們家還有另外的受害者家屬造成的傷害,是一輩子都無法磨滅的,我們完全相信法律會給我們公正的判決。」

  

  希望追究有關部門瀆職責任

  

  康女士認為這個事情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追究瀆職責任,「我覺得7月22號23號我們分別兩次報警,但7月22號報警了之後到8月8號案發中間,這一段時間裡曾春亮依然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從而釀成了我們家人被害的慘劇,真的讓人不能接受。此外,庭審時我們看到一份立案告知,抬頭豐城警察局立案告知書,蓋章是樂安警察局,豐城市警察局是8月16接手,落款日期是7月22日,這些讓人難以理解。」

  康女士說,去年9月9日,受害方家屬和律師受到江西省警察廳一位處長邀請,由省警察廳督查辦,省警察廳信訪辦,省警察廳刑警總隊及其豐城市警察局組成的調查組通報了7月22日樂安警察局是否瀆職問題及其8·08案件的細節。康女士說:「兩個多小時的溝通,省警察廳及其豐城市警察局闡述了案情,回答了我們提出的問題。因瀆職問題已有結論,我披露出瀆職調查情況,並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就有關部門7月22日瀆職問題,調查組結論:樂安縣警察局沒有瀆職問題,只是工作流程中有瑕疵及其紕漏,瑕疵及紕漏如下:一是沒給立案回執和立案通知書,二是沒有最大保證報案人的知情權。」

  

  曾春亮被抓時的照片

  

  詳細披露了警方的調查過程

  據康女士介紹,他們從調查組得知,樂安縣警察局從7月22日開始的工作大致內容如下:「7月22日家人撥打110報警後,110轉警給山碭鎮派出所,7點10分出警見到康家人,開展工作,派出所和我哥走訪,有厚坊村民提供情況,隨後我哥去派出所辨認兇手。(因案件定性問題,不能接受此案件為治安案件,我們隨即向刑警隊咨詢溝通),後刑警隊於當天勘查現場,對我哥哥等人進行詢問並制作筆錄,隨後去厚坊村排查,曾春亮的暫住地在其侄子家,沒有找到曾春亮,後警察局交待大眾和村幹部發現曾春亮後給派出所打電話;7月22日中午,有大眾成在鎮政府見到曾春亮,隨後警察到現場發現該人只是長的像,但不是。7月23日受理該案,24日經審批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出具受理回執。至於回執為什麼補簽,回應是豐城警方發現移交的卷宗裡有未簽字的回執,於是聯繫了樂安警方溝通,然後讓補簽。曾春亮的手機於7月22日起一直處於關機狀態。7月29日到8月5日,曾春亮未在暫住地出現過。」調查組最後的結論是:沒有瀆職,流程有瑕疵、紕漏,對沒有出具回執等知情權問題會責令整改。

  對於該調查結果,康女士提出了一些疑問,例如警方在清楚犯罪事實,確認犯罪嫌疑人,並知道其為累犯,且具有很高危害性,為什麼沒有實施網上追捕(省警察廳確認沒有網上追捕),導致曾春亮可以在7月22日到8月8日光天化日,自由出入各個公共場所,包括網咖、酒店、早餐店等。受害方家屬要求有關部門對案情、瀆職調查過程及其結論公正公開通報。

  受害方代理律師侯士朝告訴華商報記者,當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目的有兩個:1.表明自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態度;2.增加被害人方近親屬在曾春亮案的庭審參與度,並通過庭審發問澄清部分傳聞。現在目的已經達到,故庭審後主動撤訴。

  華商報記者 王利民 編輯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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