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志仁/新北報導)歲末露營熱潮帶動設備租賃需求,為保障市民消費權益,新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近期針對轄內6間露營設備租借業者進行行政調查;結果發現其中4間業者於租借契約中,訂有不符公平合理原則之條款,經要求後已全數完成改善,業者均已完成改善。

消保官鄭忠育說,調查重點包括「定型化契約條款」及「設備安全管理」,調查過程中發現,部分業者於契約中約定「消費者須對租賃商品之毀損或滅失負完全責任」,或「消費者使用租賃商品所生損害概由自行負責」,恐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之1規定之虞;經輔導後,相關條款已修正為「僅於可歸責於消費者時,始由消費者負責」,避免業者藉免責約定,規避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鄭忠育指出,部分業者對於租賃商品毀損或滅失,逕以固定比例或原價計算賠償金額,例如規定「床墊一律以7折計算」、「商品滅失須以售價85%賠償」等;不過,租賃商品經使用後已有折舊,若未合理反映實際耗損情形,恐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公平合理原則,已輔導業者改採「依折舊核算賠償費用」,使賠償計算更為合理。
鄭忠育補充,因露營常使用卡式爐、電熱毯等屬商品檢驗法規定之應施檢驗商品,消保官亦同步稽查相關設備,確認業者提供之商品皆依法張貼商品檢驗標識,以確保消費者使用安全;提醒業者應遵守相關法令,提供合法且公平之契約內容,也呼籲消費者租借前詳閱契約條款,取用設備時確認數量與狀況,如有爭議即時反映,以共同維護消費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