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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前海融資租賃俱樂部
一、功能定位:融資租賃是一種金融(服務)產品,融資擔保是金融中介服務。
融資租賃直接借出機器設備等(租賃)物,實際借出的是資金。在中國金融嚴格監管體制下,融資租賃有三種業態。其中金融租賃屬金融業,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由銀監會監管;外資(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外資服務部門)監管;由一般(經營性)租賃公司升格為融資租賃公司(試點單位),則由商務部(商品流通服務部門)監管。
融資擔保則是金融服務中介,主要以自身的信用,在借款人(企業、客戶)和貸款人(銀行等)之間發揮專業的中介橋梁作用,提供風險分散服務,因此擔保並不直接借貸資金,只有代償後,才由虛擬的債權人(可能有債權人)轉變為現實的債權人。
二、報表(資產)反應:擔保責任不進入資產,租賃物則進入資產。
融資租賃公司出租的租賃物(如機器設備等)在租賃期內的所有權屬於租賃公司,因而完全作為公司的資產(流動資產)在資產報表中充分反應。
由於擔保責任形成時,對於擔保公司只是可能有債權,因而擔保責任不能以資產(債權)名義進入公司資產負債表(而只要代償後,才列入暫付款或應收款)。
因此,雖然擔保公司可以承擔的擔保責任額可按資本金的1:5~10倍放大。但擔保公司資產負債表反應的資產基本上對應的是資本金+風險準備金+未分配利潤。即是說,基本上是以資本金為主,資產放大效應小。而融資租賃公司只要經營良好,融資管道通暢,可按淨資產的10倍做大租賃資產。現實經濟生活中,全球和全國都有著名的租賃大公司,而擔保公司的市場影響則要少得多(在全球更是如此)。
三、經營風險:融資租賃的風險最低,而擔保的風險最大。
融資租賃是物權和債權的結合。即是說租賃公司作為出租人,首先是擁有出租物的所有權,同時還要求承租人(作為債務人)盡可能提供資產抵押及第三方租金擔保及餘值擔保。因此,在同等條件下,融資租賃的風險比銀行都低,是所有債權人中,風險最低的。
而擔保,往往是借款人離銀行放貸門檻尚有一定差距,要求擔保公司擔保後才可放貸。顯然,擔保的客戶比銀行直貸的客戶的質量低。實際工作中,擔保與銀行抵押的差別在於:擔保可接受以付款但缺證(土地、房產)資產作反擔保;在量上,作為反擔保措施的資產的抵押擔保率高於銀行,優質資產抵押擔保率可達100%及其以上。可見擔保在債權人及準債權人中,承擔的風險是最高的。債務人違約後,擔保人獲得的保障最低。
從另一個角度講,租賃是富人的遊戲,即越是發達的國家和越好的企業,融資租賃用得越多從國家講,歐、美、日等發達國家的租賃滲透率最高,達30%以上,而落後國家運用得少,中國只有3%;在中國,長三角,珠三角,京滬穗等城市租賃運用得多,西部地區用得少;現金流量好,朝氣的行業如電信、石油,遠洋及內河航運、航空、運輸等,租賃運用得多;西方發達國家優質,知名的大型設備(如通用的飛機發動機、醫療設備、西門子的醫療設備、電氣設備、卡特彼勒的泵車等)一半以上是通過租賃做到銷售。因此,融資租賃首先通過和大的,成功的公司合作,可快速作大資產,通過強強合作確立品牌和市場影響。反過來,擔保從其一誕生之日起,就肩負扶助中小企業等弱勢群體的歷史使命(因而在中國,企業融資擔保領域,政策性國有擔保占主導地位),是天生與中小企業並肩的合作夥伴。如果擔保公司去中小企業化而將主要精力用於扶持大公司大項目,既有違道德導向,人們也難以接受。
四、收益水平:融資租賃收益高於擔保。
中國融資租賃的收益率,可分為為三檔。較低的一般在8~9%.主要是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他們往往只作單筆在億元以上的優質大單(如飛機、輪船、通信、石油等設備);中檔的為10~13%;較高的為15~17%(一般是小企業、小設備)。由於租賃交易的慣例、靈活的交易結構,對客戶的門檻較低以及客戶實際獲得的好處明顯,客戶一般都能接受這個融資成本。僅以中檔收益水平10~13%來考察,租賃公司在銀行的融資成本一般為6—7%,因此租賃公司的毛收益率在4~6%。
而擔保費率一般在2.5~3%(大型國有擔保公司的平均費率不到2%,金控擔保2009年平均費率1.7%),不及租賃收益的一半。
五、與銀行的依賴程度:租賃依賴銀行(貸款),銀行依賴擔保(擔險)。
租賃需要銀行的信貸支持,特別是在租賃資產證券化之前,90%以上的資金靠貸款(按淨資產1:10放大)。
銀行則依賴擔保,特別是政策性的大型國有擔保公司。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放貸需要擔保的增信升級才能達到放貸門檻,也要依賴擔保的風險分散機制來控制放貸損失,提升信貸資產質量。
融資租賃合同擔保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
融資租賃合同擔保可以採取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相應擔保條款方式,或亦可簽署獨立的擔保合同或出具擔保函。融資租賃合同擔保實務中應注意的問題主要有:
(一)擔保人應當具有擔保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1、採取保證方式時,著重考慮保證人是否具有作為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如根據《擔保法》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經法人授權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2、出租人應對擔保人進行資信調查,確定其擔保能力。
(二)考慮到監控難度等問題,應審慎使用浮動抵押制度
浮動抵押制度是《物權法》引入的新制度。浮動抵押抵押財產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抵押人被賦予較大的處分權能。但它也不可避免地會給抵押權人抵押權的。做到帶來諸多風險:
1、浮動抵押財產價值可能在特定化之前減少或流失,使抵押權人的債權難以得到清償。抵押財產處於流動狀態,抵押人可能濫用其自由處分權,非法轉移、變更財產,致抵押財產總體價值減少,損害抵押權人利益。
2、浮動抵押財產在發生法定或者約定事由時方能確定,這給預測抵押財產的價值帶來困難。
3、浮動抵押制度有賴於良好的社會信譽、誠信和市場環境。
4、由於浮動抵押具有浮動性,抵押財產處於動態變化中,《物權法》沒有規定抵押權人對抵押人及抵押財產相應的監督權,抵押權人無法掌握抵押人的生產經營狀況及抵押財產的價值變化,不利於保障抵押權人的債權。
5、浮動抵押不得對抗善意取得第三人的所有權。
鑒於以上缺陷,出租人對於浮動抵押應採取審慎態度。依據《物權法》196條規定,浮動抵押中抵押財產確定的情形之一為「當事人約定的做到抵押權的情形」。出租人應盡量在浮動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提前做到抵押權的情形。一旦發生了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抵押財產即被確定,抵押人不得再處分抵押財產,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做到抵押權,從而保障自己的債權。
(三)約定行使擔保物權條件,保障擔保利益,節約交易成本
《物權法》第170條規定,除了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做到擔保物權的情形,賦予當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出租人在擔保合同中應對做到擔保物權的情形明確約定,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及時防范風險。
(四)積極行使擔保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物權法》縮短了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期間,因而,如果抵押權人未能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則其利益將不會受到法院保護。出租人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合同履行跟蹤制度在此至關重要。
(五)及時進行擔保登記,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物權法》將動產擔保由以往的登記生效主義轉向登記對抗主義。盡管不進行登記,並不影響動產擔保的效力,但是為了能有效對抗善意第三人,出租人應督促擔保人進行登記。
(六)適當考慮適用留置、應收帳款質押等擔保方式
《物權法》規定企業之間可以留置,而且留置權和債權可以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這為出租人採取留置擔保方式提供了可能性。同時,也可以採用應收帳款質押的方式。
(七)對租賃物殘值的擔保
租賃物殘值擔保為融資租賃所特有,它是為保障出租人對於租期結束時租賃物殘值利益而設定。對租賃物殘值的擔保一般適用於當融資租賃合同中據以計算租金的金額不是租賃物購置成本的全部的情形。此類擔保可以由第三人或承租人提供。對此建議條款:雙方約定在租賃合同屆滿時租賃物的具體殘值;對合同屆滿時租賃物進行評估和變現,約定評估的具體方式或者評估機構;當租賃物的評估變現價值低於雙方約定的殘值時,由承租人或第三人對差額作出擔保。
(八)建立健全租賃物取回占有機制
在租期內,租賃物處於承租人使用和控制之下,因而出租人可考慮採取合同約定、合同公證、租賃物標誌化等手段設立明確、可操作的租賃物取回權制度,充分保障租賃物權。取回權並不是《擔保法》中的擔保制度,但是對於保障出租人的利益必不可少。2007年,我所總結參與「中國融資租賃法」立法工作的心得,結合受全國人大委托進行取回權課題研究工作的成果,出版了《融資租賃登記與取回權》一書,該書對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物取回權的制度構建及交易設計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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