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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資LAWYERS溫馨提示: 2020年2月,中基協發布了《關於便利申請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幹事宜的通知》,公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並增設申請機構登記流程公示欄目。與2018年發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相比,增加了中止辦理情形。以下推文詳細匯總並解析了私募管理人登記中止辦理情形反饋。一起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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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中基協發布了新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20年2月,中基協發布《關於便利申請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幹事宜的通知》,公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並增設申請機構登記流程公示欄目。
與舊版的管理人登記須知相比,新版本增加了中止辦理情形,明確要求申請機構如果出現規定的十一項情形中的兩項及以上的,協會將中止辦理該類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6個月。
(一)申請機構名稱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業,與知名機構重名或名稱相近的,名稱帶有「集團」、「金控」等存在誤導投資者字樣的;
(二)申請機構辦公場所不穩定或者不獨立的;
(三)申請機構展業計劃不具備可行性的;
(四)申請機構不符合專業化經營要求,偏離私募基金主業的;
(五)申請機構存在大額未清償負債,或負債超過淨資產50%的;
(六)申請機構股權代持或股權結構不清晰的;
(七)申請機構實際控制關係不穩定的;
(八)申請機構通過構架安排規避關聯方或實際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請機構員工、高管人員掛靠,或者專業勝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請機構在協會反饋意見後6個月內未補充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的;
(十一)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文結合審核案例反饋,逐一解析協會的實際審核要求。
一、申請機構名稱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業,與知名機構重名或名稱相近的,名稱帶有「集團」、「金控」等存在誤導投資者字樣的
無
二、申請機構辦公場所不穩定或者不獨立的
常見反饋:
1.請說明申請機構的辦公場所是否具備獨立性及穩定性;請充分說明註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的合理性。
2.機構照片應體現貴機構與固定、專業、獨立的辦公場所的必然聯繫。(機構照片應有明顯企業標識,建議多角度拍攝辦公場所並上傳房屋租賃合同和房產證;如果為無償使用,請說明無償使用的原因及合理性,並上傳無償使用協議)
建議:
1.申請機構實際辦公場所應具有一定例模,並且保持獨立性,不宜與其他機構共用辦公場所;
2.應保證辦公設備齊全,能夠滿足公司所有員工正常辦公;
3.出具相幹材料,包括《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房租支付憑證等重要文件,其中租賃期限不要過於短暫,建議至少一年以上;
4.實際辦公場所無償使用且不具有合理性的,將被認定為場所不穩定。申請機構的關聯方或實際控制人、出資人的親戚朋友向申請機構無償提供的辦公場所並不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5.申請機構工商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應充分說明其合理性。
三、申請機構展業計劃不具備可行性的
常見反饋:
1.請根據材料清單要求提交商業計劃書,請不要套用模板,詳細、具體描述真實的展業計劃。
2.建議申請機構在具備真實展業需求的前提下申請私募管理人登記。請提交申請機構從事私募投資業務的商業計劃書,詳述公司未來發展方向、運作規劃及當前業務需求等內容。如公司確有業務需求,可提供相幹證明文件,如擬投資項目投資協議或合作意向書、項目合作方聯繫方式、擬擔任政府引導基金管理人相幹政府批文等。
建議:
1.股權類申請機構可結合雙方蓋章的投資意向書,詳述投資標的情況、如何選擇投資標的、產品交易結構及投資與退出方式等;
2.證券類申請機構可結合投資團隊詳述投資策略、當前業務需求、未來運作規劃和發展方向等。
四、申請機構不符合專業化經營要求,偏離私募基金主業的
常見反饋:
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相幹要求,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應當就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發表明確結論性意見。貴機構成立時間較早,請詳盡說明公司成立以來業務開展情況,並核查該業務是否符合私募機構專業化經營的要求(如前期已開展私募投資業務,請說明為何不申請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建議:
成立時間較早的機構需要核查業務開展情況,並根據提供的財務報表說明實際經營情況。
五、申請機構存在大額未清償負債,或負債超過淨資產50%的
常見反饋:
根據材料清單相幹要求,申請機構需提供近期三表;請律所核實申請機構上年度應收款的詳細情況;請申請機構上傳近半年銀行流水。
建議:
1.申請機構財務要乾淨,盡量無大額應收應付;
2.若成立時間較長,應結合歷年審計報告說明以往經營情況。
六、申請機構股權代持或股權結構不清晰的
常見反饋:
請說明實際控制人及各股東設立私募機構的原因及考慮;各股東是否存在股權代持行為?如無代持,請出具無代持承諾函。
建議:
1.自然人股東或實控人不在單位任職應出具合理的緣由;
2.實際控制人及大股東不要太年輕;
3.若協會認為存在股權代持,將中止辦理6個月。
七、申請機構實際控制關係不穩定的
常見反饋:
1.申請機構的實際控制人不擔任高管,請說明申請機構實際控制人如安在不擔任公司高管的情況下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若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請出具加蓋公司公章的確認說明;
2.請說明實際控制人及各股東設立私募機構的原因及考慮。
建議:
申請機構應盡量根據實際控制人履歷安排其在申請機構任職,如實際控制人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則可擔任高管職務及法定代表人,如無基金從業資格,則可擔任普通員工,如人事行政、財務等。
八、申請機構通過構架安排規避關聯方或實際控制人要求的
常見反饋:
1.貴機構一年內進行主要出資人及實際控制人變更,請在法律意見書中詳細闡述股權變更緣由,同時需核查並說明變更前機構關聯方中是否有從事《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規定的與私募基金屬性相沖突的業務。
建議:
申請機構在申請管理人登記前應慎重變更實控人。有變更的,要詳細闡述合理理由,說明不存在規避關聯方或實控人的情況。
九、申請機構員工、高管人員掛靠,或者專業勝任能力不足的
常見反饋:
1.根據材料清單相幹要求,申請機構應提供高管或投資人員(含股權)項目成功退出證明,包括但不限於管理產品的證明材料等;
2.申請機構高管人員、團隊員工在其崗位或私募投資基金領域具備專業能力的證明材料;
3.參照行業一般運營實踐,除法定代表人外其他申報高管原則上不應兼職;法代存在兼職公司,請說明其任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等;
4.風控總監年紀較輕、多次更換工作單位,存在穩定性問題;
5.根據材料清單第29款,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條,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相幹投資人員應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申請機構需提供現有高管或投資人員股權(含創投)項目成功退出證明(包括但不限於管理產品的證明材料、退出材料等),並請律師在補充法律意見書中對其真實性發表結論性意見。
建議:
1.項目成功退出經歷包括通過IPO、並購等項目退出經驗,投資方參與和作為律師、會計師或主辦券商參與,均可視為具備項目成功退出經驗;
2.高管提供已退出項目證明資料包括合同、項目文件簽字截圖、相幹項目往來郵件截圖及投決會決議文件等;
3.風控負責人應至少具有3年以上大型金融機構(如銀行、信托、券商等)風控經驗,或者大型私募機構風控經歷,或者具有參與私募基金經歷的律師從業背景。
十、申請機構在協會反饋意見後6個月內未補充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的
無
十一、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登記材料齊備性問題
根據中基協發布的《關於便利申請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幹事宜的通知》規定,「申請機構提交的材料存在不符合登記材料清單齊備性要求的,協會將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AMBERS系統退回申請材料。申請機構第二次提交仍未按登記材料清單提交所需材料或資訊的,協會將參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對申請機構適用中止辦理程序。」即登記材料齊備性問題隻退回補正一次,第二次仍不達標則中止辦理登記申請6個月。
(文章來源:股權實務。作者:高界律所私募部。感謝作者辛勤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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