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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一周交易結束,銀保監會和證監會紛紛發布重要資訊。最近,中國銀保監會在監管系統內印發《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簡稱《方案》)。而證監會則推出深港ETF互通產品,進一步豐富跨境基金產品體系。
《方案》意義重大
《方案》共十個部分,涉及總體要求(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目標)、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融合、公司治理評估、股東行為規范、董事會等治理主體履職、激勵約束機制、利益相幹者保護、外部市場約束、監管能力建設、組織保障等方面。《方案》圍繞公司治理各個方面規劃了一系列重點工作安排,是今後三年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監管的行動指南。
《方案》借鏡國際先進經驗,充分吸收了前期銀保監會關於《二十國集團/經合組織公司治理原則》在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實施情況的評價結果。對於評價發現的差距和不足之處,研究提出了針對性的改進措施。如完善大股東行為約束機制,進一步明確包括股權董事在內的所有董事都要公平對待全體股東,改進董事提名和選任機制,推進機構建立並嚴格執行高標準的職業道德準則等。
《方案》的發布和有效實施,是中國銀保監會依法加強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監管的重要舉措,將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監管的系統性、針對性和前瞻性,有力推進銀行保險機構穩步提升公司治理質效,切實增強風險抵抗能力和經營可持續性,為打贏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支持。
《方案》提出,力爭通過三年時間的努力,推進我國銀行業保險業進一步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率先落實《二十國集團/經合組織公司治理原則》,初步構建起中國特色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機制。
《方案》指出,2020年深入整治股權與關聯交易亂象,同時著力完善大股東行為約束機制,2021年側重於健全中小股東權益保障機制,推進股東股權存量問題整改。建立銀行保險機構違法違規股東公開常態化機制,持續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震懾力度。探索完善股東承擔損失的具體方式和機制。持續做好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加快推進重點難點問題整改,盡快完善薄弱環節,推進化解存量風險。
2022年進一步探索完善銀行保險機構股東治理機制。結合近年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等工作情況,將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為制度。積極關註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情況,推進機構投資者主動披露與投資相幹的公司治理及投票政策。研究完善銀行業保險業股權兼並收購方面的交易規則,以及控制權市場方面的機制安排。
銀保監會答記者問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幹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出臺《方案》的背景是什麼?
答: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機構長期穩健運行的前提和基礎。銀行保險機構外部性強、財務杠桿率高、資訊不對稱性嚴重,公司治理的缺陷往往成為其風險的主要誘因。今年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收官之年,通過加強公司治理監管推進銀行保險機構健全公司治理機制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制定出臺《方案》是銀保監會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一系列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將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監管的系統性、針對性和前瞻性,推進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切實提升公司治理質效。
二、《方案》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什麼?
答:《方案》把加強黨的領導與完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結合起來,致力於構建中國特色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機制。《方案》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著力推進國有機構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方案》立足我國國情和行業實際,充分借鏡吸收國際先進經驗,針對當前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之處,提出一系列針對性改進措施,並明確了落實時間表。
三、《方案》總體安排體現了什麼原則?
答:《方案》內容體現了問題導向、標本兼治、分類施策、統籌推進的原則。一是緊緊盯住當前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措施。二是既著力於及時化解存量風險,又立足於構建健全公司治理的長效機制。三是在具體監管措施上充分考慮了不同類型機構公司治理的差異性。四是堅持系統論的思想,注重完善公司治理各環節的整體性和協同性,對於各項措施,《方案》按照急用先行、逐步深入、相互銜接的思路在今後三年進行安排。
四、《方案》是否屬於行政規范性文件?
答:《方案》在監管系統內印發,是銀保監會加強和完善公司治理監管、推進行業提升公司治理質效的行動指南。《方案》不屬於行政規范性文件,不直接作為監管執法依據。
五、《方案》涉及哪些方面的內容?
答:《方案》包括十個部分:第一部分突出強調了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第二部分至第八部分分別從推進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開展公司治理全面評估、規范股東行為、提升董事會等治理主體履職質效、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利益相幹者權益保護、強化外部市場約束等方面,規劃了今後三年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的各項重點工作;第九部分明確了提升監管效能的具體措施;第十部分要求強化組織保障,明確要統一思想認識、加強統籌、夯實責任,確保落實到位。
六、《方案》在加強黨的領導方面有什麼具體措施?
答:黨的領導是做好一切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證,是中國特色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的本質特征。《方案》將推進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放在首要位置,強調要推進國有機構黨組織切實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今年要進一步明確並推進國有機構認真落實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的具體要求,如制定和完善黨委前置研究討論的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清單並嚴格落實。明後年要持續探索完善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的方式和路徑,如研究完善國有機構黨組織與董事會、監事會之間的溝通機制等。
七、《方案》在開展公司治理全面評估方面有何安排?
答:公司治理全面評估,是監管部門及時準確掌握行業公司治理全貌,推進機構改進公司治理薄弱環節,提升公司治理質效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巴塞爾委員會《銀行公司治理原則》等國際規則突出強調各國監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評估機構的公司治理。《方案》明確今年要壓實評估責任、嚴把評估標準、強化問責處罰、進行適度披露、推進問題整改,確保首次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全面評估取得實效;明後年要重點抓好評估結果應用和難點問題整改,完善評估制度和工作機制,更好發揮公司治理全面評估對健全行業公司治理的引領作用。
證監會推出深港ETF互通產品
最近,中國證監會準予2隻深港ETF互通產品註冊,產品由境內基金管理人在境內設立,採取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模式,將不低於90%的基金淨資產投資於香港單隻目標ETF,跟蹤恒生中國企業指數、標普新中國行業(A股上限)指數市場表現,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推出深港ETF互通產品是我會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及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重要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有助於進一步推進深港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實現更大範圍、更高層次的對外開放;有助於進一步豐富跨境基金產品體系,為兩地投資者提供更加多元的投資選擇。下一步,我會將持續加強業務監管,強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促進產品健康發展。
基金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發布
證監會晚間還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簡稱《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4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證監會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充分聽取了各方意見。征求意見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註。各方整體上對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表示讚同,並提出一些具體反饋意見。證監會逐條認真研究,合理意見建議均予以吸收採納,並相應修改完善了《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
本次《銷售辦法》及配套規則修訂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是強化基金銷售活動的持牌準入要求,厘清基金銷售機構及相幹基金服務機構職責邊界。明晰基金銷售業務內涵外延,厘清基金銷售機構與互聯網平臺合作的業務邊界和底線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規范利用互聯網平臺拓展客戶。
二是優化基金銷售機構準入、退出機制,著力構建進退有序、良性發展的基金銷售行業生態。調整優化資格註冊程序,實行「先批後籌」;整合各類金融機構註冊條件,進一步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股東準入要求;引入基金銷售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延續制度,強化停止業務、吊銷牌照等制度安排。
三是夯實業務規范與機構管控,推進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的體制機制。突出強調基金銷售行為的底線要求,細化完善投資者保護與服務安排;推進基金銷售機構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促進長期理性投資的考核體系;強化私募基金銷售業務規范;增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專章,要求各類基金銷售機構健全與基金銷售業務相匹配的內部制度。
四是完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監管,促進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專業合規穩健發展。完善對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股權管理與內部治理的要求,強調展業獨立性,並在合規風控、分支機構管理、展業範圍等方面提出針對性要求。
本次《銷售辦法》修訂將進一步完善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加強基金銷售機構合規內控,對於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優化基金市場生態、促進基金行業良性發展具有積極意義。證監會將不斷加強對基金銷售機構及基金銷售業務的監管,著力培育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以長期理性投資為導向的市場環境,進一步發揮基金行業增強居民財富效應、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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