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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
李某的工傷待遇支付請求
應不應該被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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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李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在為顧客王某服務的過程中,因王某對其服務不滿而受到暴力傷害,表明其受傷的起因並非私人恩怨,而是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爭執;而且,李某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因此,即使李某因服務態度問題存在一定過錯,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此情形下,李某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並獲得工傷待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已獲得民事賠償,仍可申請工傷認定,並獲得工傷保險待遇,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因此,本案中,第三人王某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並不能免除KTV向李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但如王某已支付醫療費,則KTV可以不支付醫療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來源:中國勞力保障報、山東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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