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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漢坤律師事務所
一、背景
有限合夥企業作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創業投資基金的重要法律組織形式,其資產流動性受到投資人的廣泛關註。盡管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允許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質押,但卻因為缺乏統一的公示標準而導致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質押操作存在諸多障礙。值得關註的是,圍繞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事宜,各地已陸續出臺相幹管理辦法及操作指引,我們借此文簡要梳理供讀者參考。
(一)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質押的相幹規定
法規名稱 |
相幹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
第二百二十三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六)應收帳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
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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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
第七十五條: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
第二十五條: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七十二條: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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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 |
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本票、支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帳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
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擔保法》」)中提及的「基金份額」僅指「可轉讓的基金份額」,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相幹規定並未提及非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基金份額如何辦理出質登記。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配套發布的《證券質押登記業務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本細則適用於登記在本公司開立的證券帳戶中的股票、債券和基金(限於登記在本公司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份額)等證券的質押登記業務」,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其他投資基金並不在上述範圍之列。但基於《物權法》及《擔保法》中規定「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的兜底條款,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可被視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可以進行質押的其他權利。
(二)實操中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質押的障礙
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權利質權的設立以交付或登記為生效要件。上述約定雖明確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可以依法出質,但未對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的質權生效要件作出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現已撤銷)於2016年4月29日頒發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股權出質登記事宜作出規定,明確了股權出質登記的機關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股權出質登記的流程、所需材料等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圍繞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出質登記卻缺乏質權設立要件、登記機關等明確規定,導致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存在障礙,缺乏實際操作的可行性。
(三)各地對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質押的制度完善
為促進合夥企業進行財產份額管理,增強財產份額流動性,規范財產份額交易行為,江西、浙江、廣州、天津各地陸續開展了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業務試點,並頒布了相幹管理辦法及操作指引。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現已撤銷)、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18年1月16日聯合發布了《關於支持江西聯合資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開展有限合夥財產份額出質登記業務試點的指導意見》(贛金字[2018]12號,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業務操作指引》),提出要結合江西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髮展情況,先行在南昌市、新餘市、贛江新區及共青城市開展有限合夥財產份額出質登記業務試點工作。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19年5月14日聯合發布《關於開展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業務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穗金融[2019]15號,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業務操作指引》),支持廣東股權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證報價南方股份有限公司開展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試點,鼓勵在廣州市註冊的有限合夥企業在上述試點單位辦理財產份額托管、出質登記業務。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已撤銷)於2018年7月9日發布了《浙江省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暫行辦法》(浙工商企[2018]18號),明確了有限合夥人持有的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的操作流程。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於2020年8月18日印發了《天津市濱海新區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津濱市場監管政服[2020]39號),規定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登記的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亦適用該辦法,該辦法的試行期為一年。
上述管理辦法和操作指引雖然是地方出臺的規定,但為規范合夥企業財產份額交易行為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框架,我們將現有的各地制度規定總結於文末。
二、各地關於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的司法實踐概述
盡管在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的登記環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範圍尚缺乏統一的操作規范,但在各地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已形成「在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協議有效的情況下,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完成的質權受法律保護」這一主流觀點。盡管如此,在未辦理質押登記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判令出質人配合辦理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質押登記事宜,在實踐中仍需要結合合夥企業所在地區的操作實踐確定。
例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8)京民初164號案件中認定,因案涉合夥企業設立於浙江省,法院依據《浙江省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暫行辦法》確認在浙江辦理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具有可操作性,並最終判令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人於判決生效後與質權人共同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而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處理的(2017)滬01民終12705號案件中,因案涉合夥企業設立於上海市,該地區尚不具備可行的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質押登記,法院以「目前針對有限合夥企業份額的質權登記工商局不予受理,沒有質權登記的單位和機構,質權人要求出質人配合進行職權登記在事實上無法履行」為由,未對質權人提出的請求予以支持。
可見,雖然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的主流觀點傾向於保護質權人利益,同意判令出質人履行有效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合同項下配合登記義務,但該等義務是否可強制執行仍需結合合夥企業所在地登記機關的操作可行性進行二次判斷。這一現狀不但不必要地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工作量,更是為質權人利益的保障埋下了潛在的風險,也與《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相悖。
三、評析與展望
在離岸私募基金的管理運作中,利用質押等方式將資產本身的現金價值和時間價值充分進行挖掘和利用已經是非常成熟和普遍的操作。例如,以投資人的出資承諾作為「質押」而從銀行獲取低成本的投資資金以代替投資人的實繳出資,從而提高投資人的資金使用效率,也提升了私募基金本身的內部回報率;再如,投資人盡管無法隨意退出私募基金,但是可以通過將私募基金份額進行質押而獲得流動資金。自2006年《合夥企業法》修改以來,有限合夥企業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領域的運用廣泛而成熟,在其他領域也得到進一步的創新探索和實踐,例如,在私募投資中也用於代替有限公司作為融資主體,在債轉股交易中作為債轉股的工具等。合夥企業的合夥財產份額的質押無疑將進一步提升合夥企業這一人合性組織的財產流動性價值。江西、浙江、廣州、天津等地出臺的合夥企業份額出質登記管理辦法及操作指引填補了合夥企業出質登記管理制度的空白,有力地推進合夥企業份額出質在實踐中的進程,並通過有效的資訊公開,防范份額重復質押和轉讓,降低交易風險,保護權利人的利益,亦能夠為監管部門對私募投資基金的監管提供幫助。盡管如此,全國範圍的管理辦法或操作指引仍然缺失,導致各地在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質押登記的可行性、登記主體、登記流程等問題上存在較大差異,不利於合夥企業份額出質登記制度的落實以及合夥企業份額融資作用的發揮。同時,各地相幹制度的巨大差異性不利於債權人權益的保護,甚至可能成為債務人或出質人逃避法律責任的漏洞。在司法層面,這一亂象亦使得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龐雜,極大影響了判決結果的可預測性。為此,在為各地積極出臺相應配套規則或指引拍手稱快的同時,我們也更期待全國範圍的規范性文件盡快出臺,以終結當前的混亂局面,統一全國範圍的操作尺度。
四、各地制度分析與比較
11
事項 |
天津:《天津市濱海新區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管理辦法(試行)》(2020) |
廣州:《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業務操作指引》(2019) |
浙江:《浙江省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暫行辦法》(2018) |
江西:《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業務操作指引》(2018) |
適用範圍 |
第二條合夥人以其在濱海新區內登記的有限合夥企業或者普通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七條 合夥人以其在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登記的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適用本辦法。 |
在廣州市註冊的有限合夥企業 |
第二條 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以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財產份額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本辦法。 |
南昌市、新餘市、贛江新區及共青城市的有限合夥企業或其有限合夥人 |
登記機關 |
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管部門 |
廣東股權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廣東股交」)或中證報價南方股份有限公司(「中證南方」) |
省內各級工商(市場監管)行政管理機關 |
江西聯合資權交易中心 |
前置條件 |
第四條 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一、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托管申請 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的前提是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中證報價南方股份有限公司完成財產份額的登記托管,企業需向廣東股交/中證南方提交以下登記托管材料: (一)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初始登記申請; (二)合夥人名冊(紙質版和電子版,合夥人名冊應包括合夥人名稱、合夥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的財產份額數量、司法凍結狀態等內容,並在每頁加蓋有限合夥企業印章); (三)合夥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登記服務協議》; (五)加載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合夥協議復印件(加載登記機關檔案資料查詢章); (七)關於同意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在廣東股交/中證南方備案的合夥人會議決議原件,決議內容包括: 1.同意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在廣東股交/中證南方進行備案; 2.同意委托經辦人在廣東股交/中證南方辦理份額備案的相幹手續; (八)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負責人有限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九)受托經辦人有限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十)廣東股交/中證南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五條申請出質登記的有限合夥人財產份額應當符合合夥協議約定,且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 |
(1)財產份額登記 初始登記需提交初始登記申請表、委托管理協議或托管協議、份額持有人名冊等材料,江西聯合資權交易中心完成材料審核後,出具合夥企業名冊,並妥善保存登記數據及所涉及的資料。 |
登記事項 |
第五條財產份額出質登記事項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出質財產份額所在合夥企業的名稱; (三)出質財產份額的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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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事項包括: (一)出質人和質權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出質財產份額所在合夥企業的名稱; (三)出質財產份額的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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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份額 |
第六條申請出質登記的財產份額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財產份額。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財產份額,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財產份額出質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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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主體 |
第七條申請財產份額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應當以出質人和質權人為共同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出質撤銷登記,可以出質人或者質權人為申請人單方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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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申請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申請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撤銷登記,可以由出質人或者質權人單方提出。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質出資額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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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登記 |
第八條申請財產份額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財產份額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合夥企業合夥人名冊復印件(均需加蓋合夥企業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
二、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辦理 企業在廣東股交/中證南方完成財產份額托管、登記後,可辦理財產份額的出質登記,需提交以下出質登記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設立登記申請表》; (二)合夥協議復印件(加載登記機關檔案資料查詢章); (三)質押合同(需有質押合同簽訂的必備條款); (四)質押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份額質押的書面文件; (六)質權人與有限合夥企業保障質權實現的協議; (七)質押的財產份額實繳到位的證明(如有,進帳憑證等); (八)律師事務所及其委派的律師就合夥企業的設立、存續、投資的合法性、實繳出資情況、擬質押財產份額未受權利限制等影響財產份額質押合法性的事項發表意見,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九)廣東股交/中證南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廣東股交/中證南方完成出質登記後,填寫《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確認表》,送至登記機關完成系統出質登記標識。 |
第七條申請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設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記載有出質人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的財產份額證明(由合夥事務執行人簽名,加蓋有限合夥企業印章); (三)質權合同; (四)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於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於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加蓋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印章,下同);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
(2)財產份額出質 出質登記需提交份額證明文件和質權合同等材料 |
變更登記 |
第九條出質財產份額變更,以及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出質財產份額所在合夥企業名稱更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申請財產份額出質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財產份額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屬於出質財產份額數額變更的,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屬於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財產份額所在合夥企業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後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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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出質有限合夥人財產份額變更,出質人、質權人名稱(姓名)變更以及出質財產份額所在有限合夥企業名稱更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有限合夥人申請財產份額出質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有關登記事項變更的證明文件。屬於出質財產份額變更的,提交質權合同修正案或者補充合同;屬於出質人、質權人姓名(名稱)或者出質財產份額所在有限合夥企業名稱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稱更改的證明文件和更改後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其他應當提交的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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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登記 |
第十一條出現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質權消滅的,應當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申請財產份額出質註銷登記,應當提交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財產份額出質註銷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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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出現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質權消滅的,應當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一條有限合夥人申請財產份額出質註銷登記,應當提交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註銷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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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登記 |
第十三條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申請辦理撤銷登記。 第十四條申請財產份額出質撤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財產份額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 (二)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文件; (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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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申請辦理撤銷登記。 第十三條有限合夥人申請財產份額撤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 (二)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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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流程 |
第十五條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登記申請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並發給登記通知書。通知書加蓋登記機關的登記專用章。對於不屬於財產份額出質登記範圍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並退回申請材料。 |
二、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辦理 企業在廣東股交/中證南方完成財產份額托管、登記後,可辦理財產份額的出質登記,需提交以下出質登記材料……廣東股交/中證南方完成出質登記後,填寫《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確認表》,送至登記機關完成系統出質登記標識。 |
第十四條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並發給登記通知書。通知書加蓋登記機關的出質登記專用章。對於不屬於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範圍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並退回申請材料。 |
(2)財產份額出質 出質登記需提交份額證明文件和質權合同等材料,江西聯合資權交易中心對材料進行審核,完成後,出具相幹證明文件。 |
資訊公開 |
第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出質登記臺帳,供社會公眾查詢。申請人申請財產份額出資登記,應對其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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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登記機關應當將出質登記事項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因登記機關自身原因導致出質登記事項記載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
(3)資訊公示 財產份額登記和出質業務辦理完成後,由江西聯合資權交易中心在官網公示業務資訊,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江西)的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將資訊傳輸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江西)網站進行標記公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施行,屆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將同時廢止,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財產權利質押的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當前規定並無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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