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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小微企業在日常經營中經常會公司轉帳給法人用於預繳稅款,付採購款,工程款,發薪水等、在財務上,這種款項要還給公司,但法人和公司如果不能來回到帳的話,風險就比較大了!
詳情
1、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下情況可能被重點監管:
(1)公對公單筆轉帳支付或者累計200萬元以上;
(2)私對私或者私對公,單筆轉帳支付或者當日累計交易20萬元以上;
(3)不管誰對誰,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交易。
因此,建議預繳稅款、付材料款和付工程款的錢不要通過轉法人帳戶的方式操作,國家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的監控會越來越嚴。
預繳稅款的錢可以轉帳給經辦人,付材料款和付工程款以公對公的方式轉帳比較好。
2、按照現行公司法,實行註冊資本認繳制。如果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利息支出,所發生的利息支出中相當於註冊資本未足額繳納部分產生的利息支出是不允許扣除的,這一點國稅函[2009]312號有明確規定。
在法人認繳的註冊資本足額繳納前,法律並未禁止公司和法人之間正常的資金往來。所謂正常的資金往來是指基於公司正常生產經營而產生的公司與法人之間的資金往來,譬如法人出差辦理備用金借支等等。
如果法人向公司借款,則公司應當按照獨立交易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