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力法經典問答之員工待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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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安排員工培訓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

勞力法經典問答之員工待遇篇 職場 第1張

加班,也稱延長勞力時間,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序, 要求勞力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而工作。為了保障勞力者的休息權和身體健康,大陸嚴格限制用人單位延長勞力者的工作時間,《勞力法》第43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該法規定延長勞力者的工作時間。

在此基礎上,《勞力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力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力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力者支付加班費。因此,「用人單位安排」與「延長勞力者工作時間」是構成加班的兩個要素。

《勞力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力者正常工作時間薪水的薪水報酬:

  1. 安排勞力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薪水的150%的薪水報酬;

  2. 休息日安排勞力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薪水的200%的薪水報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力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薪水的300%的薪水報酬。

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員工進行崗位培訓,該培訓是由公司組織安排的,崗位培訓的目的是為生產經營服務,事實上也是屬於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司的行為屬於延長了員工的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力量。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勞力者工作又不安排補休,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

人事主管索賠二倍薪水能否支持?

勞力法經典問答之員工待遇篇 職場 第2張

用人單位未與人事主管訂立書面勞力合同,人事主管訴請用人單位支付因未訂立書面勞力合同的二倍薪水賠償,因訂立書面勞力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職責,人事主管有義務提示用人單位與其訂立書面勞力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舉證證明其曾提示用人單位與其訂立書面勞力合同,則不應支持其訴訟請求。相關判例《劉丹萍與南京仁創物資有限公司勞力爭議案》。

員工曠工的,單位能否扣員工三倍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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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曠工的,單位扣除其曠工期間的薪水是理所當然的,至於額外再加扣,則屬於變相克扣員工薪水,是違反勞力法有關薪水支付的規定的。

首先,員工曠工的,單位可以可以扣除其曠工期間的薪水,這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其次,員工曠工的,單位可以對其進行處罰,這種處罰包括批評教育、記過、警告等,在有些地區,還可以罰款,但有些地區不能罰款,比如廣東。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單位還可以解除勞力合同。《勞力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力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薪水是員工向單位提供了勞力的對價,曠工一天扣三天薪水的,多扣的兩天薪水,顯然是員工所付出勞力的其他非缺勤日的薪水,屬於變相克扣,違反對價原則。《勞力法》第50條規定,「薪水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力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力者的薪水。」《薪水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力者薪水。」

逾期未申請年休假視為放棄的規定合法嗎?

勞力法經典問答之員工待遇篇 職場 第4張

不合法。年休假屬法定權利,任何單位不得採用任何形式剝奪或限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用人單位負有主動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義務,員工並無申請的義務。即使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休假需員工主動申請,在員工未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主動安排員工休假的義務。但是,《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薪水收入。所以,唯一能視為員工放棄年休假的情形是用人單位主動安排時,員工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這種情況可視為員工放棄年休假。

離職協議中的經濟補償標準低於法定標準,

員工可以反悔嗎?

勞力法經典問答之員工待遇篇 職場 第5張

一般不可以。關於離職協議的效力,最高院在勞力爭議司法解釋三中是這樣規定的:「勞力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薪水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不發薪水條違法嗎?

勞力法經典問答之員工待遇篇 職場 第6張

《薪水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在支付薪水時應向勞力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薪水清單。另外,《勞力法》規定,員工對於企業的薪水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因此,企業不提供薪水條將侵犯員工對薪水的知情權,具有一定的法律風險。

公司未繳社保導致養老保險待遇損失怎麼賠?

勞力法經典問答之員工待遇篇 職場 第7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力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力合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力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力合同終止。因此,勞力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勞力者雖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已經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兩種情形發生其中之一的,勞力關係均應依法終止。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與公司的勞力關係終止,此後雙方之間系勞務關係。

勞力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請求用人單位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且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實不能補繳或者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自該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勞力者辦理社會保險之日起,如果勞力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未滿十五年,用人單位應按照每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薪水標準一次性支付勞力者養老保險待遇賠償。

*內容來源:HR730,HRoot

勞力法經典問答之員工待遇篇 職場 第8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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