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 | @天津警務輔助人員,報考警察將有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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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性質的界定

《條例》首先對警務輔助人員的身份性質進行了界定。即《條例》所稱的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管理職責

在管理職責方面,明確市與區公安機關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管理、監督和保障

規模和用人額度

關於警務輔助人員的規模和用人額度,《條例》規定,天津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警務輔助人員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專項規劃,根據社會治安狀況、警力配備情況科學配置警務輔助人員並嚴格控制規模。天津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機構編制部門、市財政部門核定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和區公安機關在用人額度內提出警務輔助人員招聘計劃,組織實施招聘工作。招聘計劃應當向社會公示。

招聘原則

《條例》還規定了招聘原則,即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序,嚴格選拔聘用。

在具體招聘的過程中,《條例》明確:

一是,應聘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同時具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國共產黨主管,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年滿十八周歲」等六項條件,以及不得招聘為警務輔助人員的四項情形;

二是,獲得國家或者本市見義勇為、精神文明、志願服務等表彰的人員以及退役軍人報考警務輔助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三是,警務輔助人員招聘按照報名、考試、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序實施;

四是,公安機關應當與擬聘用警務輔助人員簽訂勞力合同。

管理和監督

在管理和監督方面,公安機關對警務輔助人員實行分類分級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條例》規定:

一是,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務輔助人員培訓制度,提高警務輔助人員素質和能力;

二是,公安機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的工作績效、遵章守紀、教育培訓等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晉級、依法續簽或者解除勞力合同的主要依據;

三是,警務輔助人員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的」等五項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勞力合同。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期間,應當持工作證件,著制式服裝,佩戴標識。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和投訴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中涉嫌違法違紀的行為,受理舉報和投訴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按照有關規定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開展警務活動過程中,遇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警務輔助活動的情形應當回避。

權利、義務

在權利、義務方面,《條例》規定了警務輔助人員享有的「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獲得工作報酬、享受福利和保險待遇」「參加培訓」等七項權利;應當履行的「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等五項義務。

職業保障

在職業保障方面,《條例》規定了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警務輔助人員的薪水薪酬、福利待遇、裝備配置、教育訓練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二是,天津市建立符合警務輔助人員特點的薪酬制度,按照分類分級管理要求,按照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薪水水平,合理確定警務輔助人員薪酬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狀況等因素實施動態調整;

三是,公安機關應當為警務輔助人員依法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是,警務輔助人員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等社會保險待遇;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遺屬依照烈士褒揚的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優秀輔警報考警察給予照顧

為了增加輔警職業的榮譽感和歸屬感,《條例》還對警務輔助人員在本職崗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以及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警務輔助人員招錄人民警察的內容作出了規定。

2019年6月3日通過的《天津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中規定,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應當給予適當照顧。(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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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韓振

來源 |天津政法、法制日報、天津日報、天津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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