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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聞網長治頻道訊 1月29日上午,沁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縣城中隊民警巡邏執勤中,在縣城勝利路發現路邊停放的一輛無牌照麵包車有點奇怪,怎麼看怎麼別扭,有種說不出來的感覺,圍著車前車後繞了兩趟,細心的民警這才發現蹊蹺,這輛麵包車前臉標誌是「一汽」標識,後背貼的卻是「奧迪」標誌,而且,車輛牌照懸掛處還有明顯印記,顯然這輛車是有牌照的,可現場車輛卻沒有掛牌。有知情者透露該車已在此路段停放了一晚,民警向周邊群眾和商店了解車主信息,可都不得而知。民警在探查車內狀況時,又有了 新髮現,該車前副座上放著一副車牌,通過車牌,民警查詢到車主信息,然而車主卻始終不接電話,經過長時間的等待無果後,執勤民警在車主手機簡訊留言,果斷聯繫清障車將這輛「混標」麵包車拖移至停車場,待車主得到消息找來後作進一步處理。
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沁縣公安交警提示: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等違法行為主觀故意性強、社會危害性大、行為性質惡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並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之規定,對駕駛人記12分。(王學飛 李猛)
(責任編輯:張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