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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陳魯豫突然改變形象,對比其前後照片,陳魯豫整形的新聞甚囂塵上,包括搜狐網、東方頭條在內都予以關注。《魯豫:做了10幾項整形,年輕了17歲!》、《沒想到她做了十幾項整形,難怪變化那麼大》等文章橫空出世,新老照片對照,內容詳實,言辭鑿鑿。
一、陳魯豫四處索賠
轉發了一篇《魯豫:做了10幾項整形,年輕了17歲!》的軟文,包括鄭州伊美雅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被陳魯豫索賠20萬人民幣。
被索賠名單還有長長的一大串,從鄭州到蘭州、由北京至新疆,還有包頭和武漢,橫掃大江南北、關內關外。
包頭麗人婦產醫院、蘭州美麗達醫學美容門診部、武漢華美整形外科醫院有限公司、北京嘉盛壹美公司、新疆刺刻唐醫美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二、魯豫有約勸他人整容,卻以整容為恥
在2015年1月26日「魯豫有約:黃渤·厚積渤發」中,和著名演員黃渤的對談中,陳魯豫公然問「聽說你整容了是嗎?」「看你越來越帥了」。以此為證,陳魯豫認為整容是變帥變美的一個途徑,並非醜化、侮辱和誹謗。
2018年6月14日,在《魯豫有約一日行》節目中,魯豫採訪了香港明星陳慧琳,對談時公然建議陳慧琳:「現在科技這麼發達,變美的方法有很多,有沒有想著去打一針什麼的」,公然推薦去打瘦臉針,去整容。
三、魯豫想不公開審理,遭法院拒絕
開庭中,陳魯豫的代理律師申請不公開審理,理由是整容涉及陳魯豫隱私,被法院駁回。既想保護隱私,又欲索賠要錢,好一個矛盾的陳魯豫啊。
四、魯豫無證據,慘遭敗訴
作為原告的陳魯豫認為諸多被告對比其早期的照片和現在的照片顯示其整容變美了是侵犯其名譽,但陳魯豫卻未出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是「天然」,而非「人造」。同時她也從未證明這些文章降低了她的社會評價,給她帶了了什麼損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決其敗訴。
法院判決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判決:「陳魯豫未能提供因該文章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的證據,故本院對陳魯豫關於嘉盛壹美公司對其構成名譽侵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以法正義
所謂公眾人物,無公眾則不成人物,包容公眾才為人物。作為公眾人物,陳魯豫在媒體上反駁「生事者」、澄清事實、證實自己為大自然原創即可,奈何對簿公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星也只是普通的自然人。哪怕你如何璀璨,理性的法律也不會吹捧。通過法律手段賺錢遠遠沒有通過公眾容易。
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