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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務院網站、央行網站
9月13日,國務院官方網站發布《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請設立以及經營等方面作出規定,自1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決定》內容,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實繳註冊資本額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於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總和的50%。
《決定》還表示,發起設立金控公司需由央行審批同意,央行也可以根據決定制定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條件、程序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可以採取相幹審慎性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是《決定》全文:
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
準入管理的決定
國發〔202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對非金融企業、自然人等主體控股或者實際控制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金融控股公司行為,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具有本決定例定情形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準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本決定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決定設立的,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決定所稱金融機構的類型包括:
1.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下同)、金融租賃公司;
2.信托公司;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4.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
5.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6.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機構。
(三)本決定所稱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規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或者金融機構總資產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
2. 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不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不少於人民幣5000億元;
3. 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未達到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但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二、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條件和程序
(一)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除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實繳註冊資本額不低於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於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註冊資本總和的50%;
2. 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符合相幹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3. 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 有為所控股金融機構持續補充資本的能力;
5.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有效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受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經批準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依照本決定例定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獲得批準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的要求,採取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或者轉移實際控制權等措施。
(三)金融控股公司變更名稱、住所、註冊資本、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資控股其他金融機構,增加或者減少對所控股金融機構的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導致控制權變更或者喪失,分立、合併、解散或者破產,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三、其他規定
(一)本決定施行前已具有本決定例定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應當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請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的要求,採取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或者轉移實際控制權等措施。
(二)非金融企業或者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資產占其並表總資產的85%以上且符合本決定例定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決定例定的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條件和程序,申請將其批準為金融控股公司。
(三)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本決定制定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條件、程序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可以採取相幹審慎性監督管理措施。
本決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
2020年9月11日
附: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答記者問
2020年9月13日,《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4號,以下簡稱《金控辦法》)正式發布。日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金控辦法》相幹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一、為什麼要制定《金控辦法》?
近年來,我國一些大型金融機構開展跨業投資,形成了金融集團;還有部分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了多家多類金融機構,成為事實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實力較強、經營規范的機構通過這種模式,優化了資源配置,降低了成本,豐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務,有利於滿足各類企業和消費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但在實踐中,也有少部分企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隔離機制缺失,風險不斷累積。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金融控股公司監督工作,明確要求規范金融綜合經營和產融結合,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統籌監管,加快補齊監管制度短板。2020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以下簡稱《準入決定》),授權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開展市場準入管理並組織實施監管。人民銀行會同相幹部門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制定形成了《金控辦法》。制定實施《金控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人民銀行將依法依規開展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和持續監管,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二、為什麼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市場準入管理?
根據《準入決定》和《金控辦法》,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市場準入管理。主要考慮: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規模大、業務多元化、關聯度較高,跨機構、跨市場、跨行業、跨區域經營,關係到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市場準入予以規范。二是設立明確的行政許可,是對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監管的重要環節,有利於全方位推進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經營,防范風險交叉傳染。三是體現了金融業是特許經營行業和依法準入的監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
三、《金控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金控辦法》將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納入監管:一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二是實質控制兩類或兩類以上金融機構;三是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或受托管理資產達到一定例模,或者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對於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參照《金控辦法》確定監管政策標準,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四、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總體思路和監管架構是什麼?
《金控辦法》遵循宏觀審慎管理理念,對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準入,實施監管。對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機構管理,以並表為基礎,對資本、行為及風險進行全面、持續、穿透監管,規范經營行為,防范風險交叉傳染,促進經濟金融良性循環。
《金控辦法》明確,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人民銀行會同相幹部門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跨部門聯合機制,加強監管合作和資訊共享。
五、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程序?
對於已具備設立情形且擬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應當在《金控辦法》實施之日起12個月內,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金控辦法》實施後,擬實質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情形的,也應當向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獲批準的金融控股公司,憑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名稱中應當包含「金融控股」字樣。
六、如何規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東和資本管理?
一是在核心主業、公司治理、財務狀況、股權結構、風險管理等方面,對股東資質提出要求,並對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延續盈利等提出差異化要求。二是投資資金來源應依法合規,監管部門對其實施穿透管理。三是設定負面清單,明確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東從事的行為。四是建立資本充足性監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團的資本應當與其資產規模和風險水平相適應。
七、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有何要求?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簡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層級合理,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其所控股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再成為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但金融機構控股與自身同類型的或者屬於業務延伸的金融機構並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除外。三是在《金控辦法》實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權結構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集團,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後,在過渡期內降低組織架構龐雜程度,簡化法人層級。
八、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有何要求?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參與所控股機構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預所控股機構的獨立自主經營。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實施備案管理。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在並表基礎上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覆蓋所控股機構和各類風險。三是建立健全集團風險隔離機制,規范發揮協同效應,注重客戶資訊保護。四是加強關聯交易管理,集團相幹關聯交易應依法合規、遵循市場原則。
九、為何《金控辦法》提高了對違規行為的處罰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1996〕13號)的相幹規定,經國務院批準,《金控辦法》提高了對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這有利於促進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幹人員樹立依法合規的經營和從業理念,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金融穩定,保護公眾利益。
十、《金控辦法》對金融市場有何影響?
總體看,《金控辦法》對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影響正面。由股權架構清晰、風險隔離機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有助於整合金融資源,提升經營穩健性和競爭力。從長期看,《金控辦法》的出臺有利於促進各類機構有序競爭、良性發展,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十一、過渡期如何安排?
已具備設立情形且擬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機構,應當在《金控辦法》正式實施後的12個月內向人民銀行提出設立申請,經批準後,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權結構等方面未達到監管要求的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整改計劃。人民銀行將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節奏和時機,引導存量企業有序調整,平穩實施。
十二、公開征求意見及吸收情況如何?
2019年7月26日至8月24日,我們通過中國政府法制資訊網及人民銀行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關於《金控辦法》的意見,期間共收到反饋意見594條。人民銀行對意見逐一分析研究,並採納吸收了其中大多數意見,如對金融控股公司股東實施差異化要求、延長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申請的時限、放寬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層級要求、豁免新設金融控股公司成為金融機構股東的部分資質條件、提高對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等。對於部分放松監管要求的意見未予採納。對於進一步細化相幹條款的建議,人民銀行將研究制定配套文件,不斷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框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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