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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薪水、小時薪水折算
依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薪水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按照《勞力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薪水,即折算日薪水、小時薪水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薪水、小時薪水的折算為:
日薪水:月薪水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薪水:月薪水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加班薪水計算
依據《薪水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力者完成勞力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力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薪水: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力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力合同規定的勞力者本人小時薪水標準的150%支付勞力者薪水;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力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力合同規定的勞力者本人日或小時薪水標準的200%支付勞力者薪水;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力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力合同規定的勞力者本人日或小時薪水標準的300%支付勞力者薪水。
三、經濟補償計算
依據《勞力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力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力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薪水的標準向勞力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力者支付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
勞力者月薪水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薪水是指勞力者在勞力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薪水。
經濟補償的月薪水按照勞力者應得薪水計算,包括計時薪水或者計件薪水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力者在勞力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薪水低於當地最低薪水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薪水標準計算。勞力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薪水。
四、年休假天數計算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關於
有關問題的復函》第二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力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員工入職、離職年休假天數計算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符合上述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力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薪水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六、醫療期計算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七、病假薪水計算
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力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薪水或疾病救濟費,病假薪水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薪水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薪水標準的80%。
附:上海病假薪水算法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薪水: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薪水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薪水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薪水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薪水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薪水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薪水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薪水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薪水的60%計發。
(3)病假薪水計算公式:(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八、產假天數計算
依據《女職工勞力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九、生育津貼計算
依據《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1〕334號第三條: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的,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薪水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生育津貼即為產假薪水,生育津貼高於本人產假薪水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於本人產假薪水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十、二倍薪水的時效計算
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力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勞力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第二十八條:二倍薪水適用時效的計算方法為:在勞力者主張二倍薪水時,因未簽勞力合同行為處於持續狀態
故時效可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二倍薪水不超過十二個月,二倍薪水按未訂立勞力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薪水為標準計算。
十一、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
依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力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力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薪水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薪水、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薪水、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十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算
依據《關於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計算工傷職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力關係時,其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力關係時3至1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薪水。
其中五級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上述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