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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陶輝東
來源 | 投中網
1月24日下午,財政部網站發布了《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正式確定了創投基金個人LP所得稅的繳納細則。創投基金個人LP的稅負問題在2018年引起了全行業的關注和討論,2018年12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政策框架,但業界對執行細則還是有諸多疑問,而此次《通知》均有明確的解釋。
此次《通知》核心信息有兩點:
1、2018年以前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創投基金稅收優惠政策,基本得以延續和保留。創投基金稅負總體上不會有太大的增加。
2、關於「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問題,《通知》明確,這並非此前被很多業內人士和媒體所解讀的「按基金全生命周期征稅」。
《通知》確定了兩種所得稅核算方式,創投基金可以任選其一,但必須在基金在中基協完成備案的30日內向稅務機關備案,並且一旦確定則三年內不得更改。兩種核算方式各有利弊,不過對大多數創投基金來說第一種方式會更為有利。
方式一: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
在一個年度內,若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後的餘額大於零,即需按20%的稅率納稅;若有股息紅利所得,也按20%稅率納稅。
這一核算方式的優點是稅率較低,但也有兩個缺點:
1、在這一核算方式之下,若本年度投資項目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後的餘額小於零,即基金出現了虧損,虧損額也不能向以後年度結轉。
2、GP收取的管理費和carry,不得在核算時扣除。
這兩點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很大程度上影響納稅額,需要引起足夠的注意。
方式二: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
這種核算方式實際上是把創投基金視為一個「個體工商戶」,以與「個體工商戶」類似的方式繳稅。缺點是稅率較高,為5%~35%的超額累進稅,但也有兩個優點:
1、GP收取的管理費和carry,可以在核算時扣除;
2、若創投基金在某一年出現了虧損,虧損額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抵扣。
一位稅務人士向投中表示,新政策與過去各地方的政策相比有一些區別,例如對「創投企業」的主體做了限定。按《通知》第一條,「創投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完成備案。
某人民幣基金財務負責人向投中網表示,與過去某些地方出台的政策相比,新政策之下創投基金的稅負可能會有所上升。例如按過去天津的政策,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也是按20%的稅率繳稅,也就是說兼具兩種核算方式的優點。
另外,無論選擇哪種核算方式,按2018年出台的《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若符合規定條件,個人LP都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附《通知》全文:
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以下統稱創投企業)發展,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本通知所稱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並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範運作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二、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是指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別核算納稅:
(一)股權轉讓所得。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按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的確定方法,參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後的餘額計算,餘額大於或等於零的,即確認為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餘額小於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個人合夥人按照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並由創投企業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如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應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中分得的份額後再計算其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後年度結轉。
(二)股息紅利所得。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息紅利所得,以其來源於所投資項目分配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等收入的全額計算。
個人合夥人按照其應從基金股息紅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並由創投企業按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之外,單一投資基金髮生的包括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時扣除。
本條規定的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法僅適用於計算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的應納稅額。
四、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是指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夥人的所得。如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後再計算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後年度結轉。
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稅的個人合夥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的,應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只減除一次上述費用和扣除。
五、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後,3年內不能變更。
六、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完成備案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視同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經完成備案的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創投企業選擇一種核算方式滿3年需要調整的,應當在滿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七、稅務部門依法開展稅收征管和後續管理工作,可轉請發展改革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創投企業及其所投項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核查,發展改革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八、本通知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
2019年1月10日
作者:陶輝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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