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幕揭開:首汽等租車公司涉非法賣保險遭保監會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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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報

2018-01-15 1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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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公司涉嫌非法賣保險保監局明察暗訪揭「黑幕」

黑幕揭開:首汽等租車公司涉非法賣保險遭保監會處罰

⊙記者 黃蕾 ○編輯 陳羽

近年來,隨著國內自駕遊的蓬勃發展,大陸短期汽車租賃市場進入快速發展期,與之相關的保險需求隨之激增。但大陸保險公司沒有針對此類業務的保險,車輛承租人只能選擇從汽車租賃公司購買。

但鮮有人發現其中藏有「貓膩」。上海證券報記者最近獨家拿到的一份《對汽車租賃公司涉嫌非法經營保險業務的分析及建議》(下稱《建議》),揭開了火熱的汽車租賃市場背後,那些不為人知的保險「黑幕」。

這其實是由某地方保監局明察暗訪神州租車等數家主流汽車租賃公司後的調查結果。該保監局在《建議》中直指汽車租賃公司「四宗罪」: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險費」,涉嫌構成非法經營保險業務;收取基本保險費,涉嫌構成強賣保險行為;對保險合同信息披露不充分;保險費計算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無銷售保險資質 涉嫌非法經營

當前,國內市場中規模較大的汽車租賃公司有4家:神州租車、一嗨租車、首汽租車和瑞卡租車。經上述保監局向部分保險公司了解,這4家汽車租賃公司均以被保險人和投保人身份,按年以公司的名義將營運車輛統一向保險公司投保,然後再向承租人提供短期保險服務。

上述保監局指出,汽車租賃公司存在的第一個問題是:既無經營保險業務的資質,提供的保險又未經審核或備案,就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險費」,涉嫌構成非法經營保險業務。

首先,汽車租賃公司無銷售保險產品的資質。2015年修訂的保險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當前能夠銷售保險產品的機構主要有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經上述保監局查詢,被調查的上述4家汽車租賃公司,在該局所管轄的地區並未取得保險經營資質,也無網上銷售保險資質,其直接向承租人收取保險費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保險業務。

其次,汽車租賃公司銷售的短期保險產品並未經過備案審批。根據《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保險公司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經過審批或備案。截至目前,保監會和中保協均未審核和備案過按日銷售的汽車保險產品,汽車租賃公司銷售的相關產品屬於非法產品,構成非法經營保險業務。

此外,汽車租賃公司提供的不計免賠服務實質是不計免賠險,如果汽車租賃公司就免賠部分單獨向租車人收費,並將收費作為今後事故理賠基金,而不交給保險公司,也將涉嫌構成非法經營保險業務。

收取商業車險費 涉嫌強賣行為

汽車租賃公司存在的第二個問題是:收取「基本保險」費,涉嫌構成強賣保險行為。

目前,汽車租賃公司租賃方式分為線上預訂、電話預訂和門店預訂3種,其中線上手機APP預訂成為最主要方式,保險服務也多通過此管道銷售。以神州租車為例,當選好車輛點擊「立即訂車」後,顯示的費用合計金額大於首頁顯示的日均租車費用,此時費用除車輛租賃及門店服務費還包含基本保險費和手續費。基本保險費為其所涵蓋保險的總價,未對各類保險的價格分別說明,也未充分揭示保險及不計免賠服務的具體內容。

不過,神州租車網站主頁有對基本保險費和不計免賠服務較為詳細的說明。基本保險費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爆裂險和自燃損失險。

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而汽車租賃公司為承租人提供的保險中,除第三者責任險為法律規定的強制保險外,其餘險種均為商業保險,不屬於強制險範圍。也就是說,汽車租賃公司不能強制要求汽車承租人購買。

「被調查的4家汽車租賃公司都將這些保險作為必選項目,強制承租人必須購買,違背了保險合同自願訂立原則,侵害了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權,涉嫌構成強賣保險。」上述保監局在《建議》中指出。相較之下,美國汽車租賃公司提供的保險,除第三者責任險這個強制保險外,其他保險均為獨立可選項目,並非強制要求購買。

保險合同模糊 信息披露不充分

汽車租賃公司存在的第三個問題是:對保險合同信息披露不充分。

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上述保監局指出,汽車租賃公司向承租人提供保險服務涉及的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但並未充分履行向承租人的說明義務。

一方面,承租人支付保險費時,僅顯示汽車租賃費,在確認支付後才顯示需要交納的保險費,汽車租賃公司並沒有對保險費所覆蓋的保險內容進行充分披露。另一方面,一些汽車租賃公司甚至故意隱瞞承保範圍,導致承租人在索賠時發現保險內容與汽車租賃公司官網公布的不符。

保費高於險企報價 或構成不當得利

汽車租賃公司被指出的第四宗罪是:汽車租賃公司保險費計算的合理性有待商榷,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然而,汽車租賃公司保險服務定價過高,且費率未經過審批或備案,嚴重侵犯了消費者利益。

上述保監局調查發現,一方面,汽車租賃公司收取的基本保險費在租賃收入中的平均占比約15%。而根據神州租車和一嗨租車的財報,其支付給保險公司的保險費用在租金收入中的占比分別為4.1%和5.4%。保險費用支出占比遠遠少於保費收入占比,即汽車租賃公司從承租人收取的保險費遠遠高於其實際保險費用支出。

另一方面,汽車租賃公司收取的保險費遠遠高於保險公司提供類似保險服務的收費。以神州租車的大眾朗逸為例,按照2016年年報披露的65.1%的車隊利用率,其車年均保費收入為21385元,而平安財險類似包含1000元不計免賠保險的年保費為6356元,人保財險包含2000元不計免賠保險的年保費為8982元。神州租車收取的保險費用分別是平安財險和人保財險報價的3.36倍和2.38倍。

對於汽車租賃公司目前存在的四個保險經營行為問題,上述保監局在《建議》中指出,由於地方保監局單獨監管的效力不強,需要從保監會層面加強監管整治,建議保監會對汽車租賃公司涉嫌非法從事保險經營的行為進行專項整治,加強相關信息的披露,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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