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基金拒付前總助500萬獎勵 背後原因令人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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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英大基金主張不應支付其業務獎勵的理由主要有二:1、王某星未履行公司相關獎勵程序,未提交業務證明文件,不合規不合法。綜上,法院裁決英大基金在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應支付被告王某星2015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的業務獎勵260.33萬元、支付2016年10月1日~2017年5月31日的固定薪水差額9.84萬元、支付2017年1月1日~2017年5月31日浮動薪水17萬元。

(原標題:基金公司拒付前總助500萬薪資獎勵,兩度上訴背後真實原因令人心酸?)

員工討薪的案子不勝枚舉,雇主反訴卻屈指可數。最近,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兩則裁判文書,英大基金拒付前總經理助理王某星薪資獎勵的案件也隨之披露。

據《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與王某星勞力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王某星於2015年2月25日入職英大公司擔任專戶投資部副總經理,後擔任市場開發部總經理、總經理助理,於2017年6月被免職,雙方於2017年7月17日解除勞力關係。

英大基金拒付前總助500萬獎勵 背後原因令人心酸? 財經 第1張

圖片來源: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由於在業務開發獎勵、固定薪水差額和浮動薪水上存在爭議,王某星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力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結果為:1、英大公司支付王某星2015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業務獎勵469.84萬元;2、英大公司支付王某星2016年10月1日~2017年5月31日固定薪水差額9.84萬元;3、英大公司支付王某星2016年4月1日~2017年5月31日浮動薪水44.2萬元。

為拒付這五百萬的薪資獎勵,英大基金兩度走進法院,最終結果如何呢?

百萬業務獎勵是否合規合法?

在所有費用中,占比最大的就是業務獎勵。英大基金主張不應支付其業務獎勵的理由主要有二:1、王某星未履行公司相關獎勵程序,未提交業務證明文件,不合規不合法;2、如何證明其應得業務獎勵為469.84萬元。

為證明英大公司已經計算了其業務獎勵數額,但沒有實際發放,王某星提供一系列材料。對其提供的《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業務獎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獎勵管理辦法》)及其相關印發通知的真實性,英大基金表示無異議,但表示該辦法未經董事會審批即實施,違反了公司管理規定。同時,針對王某星提交的4份《激勵明細》,雖然有相關人員確認簽章,但由於該《激勵明細》沒有經董事會通過,英大基金表示對其合法性、合規性和正當性均不認可。

對此,王某星稱,該《獎勵管理辦法》自2013年開始起草,歷經多任總經理,已獲得董事會批准。同時,其認為其所主張的業務獎勵均屬於2015年第一、二季度老客戶的延續,不存在需要重新提交業務開發信息表的情況。

那麼,業務獎勵是否為469.84萬元?

英大公司表示,多次要求王某星提交業務開發信息表,但遭到王某星拒絕。由於沒有向公司提交開發業務的相關信息,公司認為不能證明相關獎勵是王某星開發的業務。

而王某星則表示,根據入職時簽署的保密協議約定,其個人無論在職或離職後不得持有公司的保密信息,公司要求其重新提供業務開發信息,本身是違規行為,而其離職後亦無法再提供業務開發信息表。

對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該《獎勵管理辦法》已向員工發布並實際實施,對員工來說即具有公信力,其所規定的業務獎勵即成為員工與公司相對勞力關係的組成部分。即便未經董事會審批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的情況屬實,也不應突破員工對於公司公示實施政策的信賴、直接撤銷雙方勞力關係的內容。因此,法院對於英大基金主張不支付王某星業務獎勵的意見不予采納。

雖說,法院認定該支付這一業務獎勵,但卻並未全額認定。法院對王某星《激勵明細》中完成了監察稽核的部分予以認定,對「監察稽核部意見」、「相關公司主管意見」兩處均為空白的《激勵明細》則不予認定。因此,業務獎勵方面,法院判英大基金在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王某星2015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的業務獎勵260.33萬元。

薪酬構成評定無法達成一致

如果公司發郵件說要砍薪水,員工能反抗嗎?大部分人可能會被動接受,但王某星來了波「硬核」操作。

英大公司稱,自2016年10月1日起,王某星的薪酬固浮比例調整為4:6,並以郵件及時通知了對方。

王某星認可收到該電子郵件,但表示其在第一時間表示不認可。根據判決書,其回復該郵件的內容為:「你好,固薪總金額調整後每月是多少,固浮比例調整的依據是什麼,是否符合相關制度和法律規定……我需要公司有相關管理權限的分管主管明確向我確認郵件所列問題,否則我默認公司未向我做任何通知,由此造成的法律後果由公司承擔」。

而由於雙方對於薪水構成的認定不一,因此,年薪百萬的王某星出現了9.84萬元的固定薪水差額。

王某星表示,公司不僅沒有足額支付固定薪水,而且浮動薪水也未發放到位。英大公司稱,這是因為在多次要求其提交績效考核材料的情況下,王某星不配合,導致2016年績效考核無法進行,過錯在王某星。王某星則表示,公司綜合管理部人員向其發送通知郵件時,已經超過了考核時間,且當時其是總經理助理,但公司並沒有讓其參加相關會議,並沒有見過考核方案。

對於固定薪水差額是否存在,浮動薪水給不給?法院綜合各方材料這樣表示,英大公司將王某星的薪酬固浮比由6:4調整為4:6,實際系減少了王某星的固定薪酬,其未就此與王某星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其單方決定不應發生變更雙方勞力合同約定的效力。而浮動薪水方面,從雙方所簽勞力合同約定情況來看,浮動薪水並非固定發放。針對2016年浮動薪水部分,王某星在收到通知後未有證據顯示其按照該郵件要求反饋相關材料;而針對2017年1月~5月的浮動薪水部分,英大公司未有證據顯示王某星不配合進行績效考核。因此,法院認為英大基金可不支付王某星2016年浮動薪水,但應支付對2017年1~5月的浮動薪水。

綜上,法院裁決英大基金在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應支付被告王某星2015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的業務獎勵260.33萬元、支付2016年10月1日~2017年5月31日的固定薪水差額9.84萬元、支付2017年1月1日~2017年5月31日浮動薪水17萬元。

不服判決再次上訴

對於這一判決,英大基金表示不服,因此上訴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英大公司一審的訴訟請求。

英大基金補充陳述了五大事由:1、激勵明細表未經英大公司主管最終審批確認不能作為發放依據;2、因業務獎勵辦法制定違規,激勵明細表中所有人員均不能得到相關獎勵,王某星亦不例外;3、獎勵明細表所涉業務並非王某星開發,其無法提供任何客戶開發資料;4、英大公司有權調整王某星薪水固浮比,王某星無權要求支付固定薪水差額;5、王某星不配合績效考核其無權獲得浮動薪水。

於是,針對薪資發放的又一輪辯論開始。

其中,為說明公司不應支付王某星2017年浮動薪水,英大基金補充提交材料,用以證明2017年度公司經營困難,業績不佳,經過公司的董事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層和中層的績效薪金及浮動薪水均不予發放,最終的表決意見還決定2017年離職員工未參加年度考核,擬不發放離職人員的績效薪金。

然而,這一補充材料真實性卻並不被法院認可。法院認定:因該證據為復印件,無原件核對,王某星亦不認可其真實性,因此法院對其真實性不予確認,且即使真實,該證據系在王某星離職之後做出,對其並無約束力。

最終,二審的結果並未如英大基金所願——二審法院表示,英大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公開資料顯示,英大基金成立於2012年8月,公司註冊資本金3.16億元。其中,國網英大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67.7%,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2.8%,太空科工財務有限責任公司持股9.5%。Wind數據顯示,截至目前,旗下公募基金產品共有8只,規模為75.6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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