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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碼標價77萬多元的車輛,提車則需另外加價30萬元,不加價買不到車……「新華視點」記者近期走訪多家汽車4S店發現,部分高檔車型加價銷售成為市場「潛規則」。加價銷售合規、合法嗎?加收的錢進了誰的口袋?
明碼標價之外公然加價成市場「潛規則」
不加價買不到車
上海吳先生近期買了兩輛豐田某款熱銷高檔車,在77萬多元的車價之外,他每輛車又加價18萬元左右。「高檔熱銷車加價是市場‘潛規則’。」吳先生說。
河南洛陽的田先生最近也有類似遭遇。「買了一款某日系LX570(5座版)汽車,原價141.7萬元,加價30萬元。去了好幾家經銷商,都需要加價,不加價就提不到車。」田先生說。
記者實地走訪了上海幾家經銷商,咨詢豐田某款熱銷車的報價。一家位於閔行區的銷售商給記者提供了報價單,報價單上「車價」一欄顯示售價77.4萬元,另外還有「加價」一欄標寫著「20.8萬」。在另一家經銷商給的報價單上,「原車價」一欄寫著「77.4」,優惠後車價寫著「77.4+28.5」。銷售人員說,28.5萬元是加價。
記者又咨詢了另外幾家經銷商,該款車型加價的幅度在25萬元至35萬元不等。記者詢問上海閔行區一位豐田店銷售人員,如果等的時間長一點是不是可以不加價,該銷售人員表示「都是要加價的」。
記者調查發現,目前,在明碼標價之外加價才能提車,已經成為部分高端車型銷售的「潛規則」。比如,部分地區賓士某款高檔越野車提車需加價50萬元左右。
加價有的不給開發票 有的開發票承擔稅點
2017年7月起實施的新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業內人士介紹,事實上,經銷商也知道加價銷售屬於不正當行為,因此,多數在銷售汽車時,不會讓「加價」字樣明確出現在相關銷售協議、票據中。
記者調查發現,有的經銷商加價不給消費者開具發票。河南田先生說:「分兩次交了共計170多萬元,但只拿到了一張141.7萬元的發票,加價的錢不給開發票。」河南一位購買了某日系LX570型車的董先生也向記者證實,購車加了錢,但是經銷商只開了車價部分的發票,加價部分並沒有在發票上顯示。
有的經銷商表示,如果加價部分要發票,需要另外交錢補稅點。上海閔行區一豐田銷售人員告訴記者,加價部分如果開發票,需要承擔13%的稅點。記者統計多家經銷商報價發現,所加稅點從13%至17%不等。加價部分發票可以開在車價上,這樣,意味著消費者要多交購置稅。如果加價部分另開發票,發票的項目只能開服務費、裝潢費、維修費、配件等。
加價的錢進了誰的口袋?多位銷售人員告訴記者,這部分收入主要還是進了經銷商的口袋。多款加價銷售的車型都是市場中的「緊俏貨」,經銷商拿貨後,自然會抬高價格。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常務理事賈新光表示,汽車經銷商在某種程度上形成價格同盟,消費者在購車時處於弱勢,這是導致出現經銷商加價銷售現象的原因之一。
加價侵害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應加強監管規範市場
由於經銷商加價銷售的多是高檔車,因此網上有部分聲音認為,高檔車加價純屬「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對此,業內專家認為,實際上,這種加價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引起重視,否則最終會殃及所有的消費者。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春泉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經銷商在公布零售價的情況下價外再收費,侵犯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
上海市消保委汽車辦負責人表示,在沒有明示的情況下加價且消費者無法進行選擇,明顯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根據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經銷商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文斌介紹,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警告和3萬元以下的罰款,相對於動輒加價幾十萬元,處罰力度較輕,難以真正起到警示作用。經銷商不開票或者隨意拆分開立其他名目類稅票,有偷稅漏稅的嫌疑。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在幾起消費者與經銷商因加價售車引起的糾紛中,法院支持了消費者維權訴求。2016年北京百得利之星汽車銷售公司因加價14.5萬元銷售賓士某高檔越野車,被消費者起訴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百得利公司返還消費者14.5萬元。隨後百得利之星汽車銷售公司不服判決上訴,2018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並維持原判。
業內人士建議,相關監管部門應督促經銷商對車輛、相關服務明碼標價,並公開其中包含的具體服務項目,杜絕「打悶包」的行為;支持消費者對加價銷售進行投訴,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另外,消費者也應堅決對加價行為說「不」,不盲目追風、跟風,理性消費,從源頭端掐斷加價「黑手」。
編輯:時代汽車(來源:新華視點 侵權立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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