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投資,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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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被投資企業撤資,公司這一進一出,賺的還不少,是否涉及稅費的問題呢,該怎樣繳納才能避免風險呢?今天為大家簡單整理了一番,供大家參考。

一、風險確認時點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做到。

本文來自 雪花新聞,本文標題: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投資,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 ,轉載請保留本聲明!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投資,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

二、案例演示

甲公司為居民企業,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於2018年與乙公司共同投資了一家居民企業,以貨幣資金出資500萬元,占被投資企業30%的股份,由於某種原因甲公司準備從被投資企業撤資,從被投資企業取得撤資款850萬元,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投資企業累計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為720萬元,分析甲公司涉稅處理。

(一)分析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二)分析二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一)銷售貨物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轉讓財產收入;(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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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四)分析結論

根據上述規定,甲公司從被投資企業取得850萬元撤資款

1、500萬元為投資成本收回

2、216萬元(720×30%)屬於股息所得享受免征所得稅的優惠

3、134萬元(850-500-216)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需要計入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每日財稅總結: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投資,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

三、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股權不屬於有價證券,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

看了上面的分析處理,大家對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資,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有了深刻的理解。歡迎關注,了解更多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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