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新規:員工租用單位房屋也可稅前扣除房錢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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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納稅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計算薪水、薪金等綜合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進行扣除。2.員工租用公司與保障房公司簽訂租房合同的保障房,並支付租金的,可以申報扣除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本文來自 雪花新聞,本文標題:個稅新規:員工租用單位房屋也可稅前扣除租金支出 ,轉載請保留本聲明!

員工租用單位房屋可否稅前扣除租金支出

納稅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計算薪水、薪金等綜合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進行扣除。

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人口不超過100萬(含)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轄區戶籍人口,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1.員工使用單位的宿舍,如果員工個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如果員工本人向單位支付租金,員工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2.員工租用公司與保障房公司簽訂租房合同的保障房,並支付租金的,可以申報扣除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納稅人應當留存與公司簽訂的公租房合同或協議等相關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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