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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ywlp (新生命)》之銘言:
: 網路上看到一份判決書,名字和台獨機關槍同名同姓,一樣是29歲、已婚
: 戶籍在台北,案件發生在台南,是不是同一人呢?
: 以下是判決書分享: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111年度交簡字第772號
: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徐書翰
: 被 告 李柏璋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048號),本
: 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 李柏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111年度偵字第4048號
: 被 告 李柏璋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3樓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
: 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 一、李柏璋自民國111年2月5日18時許起至19時許止,在臺南市南區金華路1段之麥當勞附
: 近飲用啤酒後,即搭乘配偶駕駛之車輛返回臺南市居處,然其明知飲酒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仍於111年2
: 月6日3時20分許,自臺南市居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於111年2月
: 6日3時40分許,行經臺南市中西區西門路1段與和意路口,因停等紅燈穿越停止線為警攔
: 檢盤查,並於111年2月6日3時45分,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
: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柏璋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臺
: 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
: 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 致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附上去年底林秉樞事件時的新聞段落
: 「沒品維尼」在PTT指控職棒某球員生活不檢點,當事人不滿遭抹黑,提告妨害名譽
: ,警方調查發現又與李柏璋有關,因屢傳不到,且李遷居台北市,全案函送台北地檢
: 署偵辦。
: 自稱「台獨機關槍」綠營側翼李柏璋(29歲),日前因操刀幫家暴同黨立委高嘉瑜的林秉
: 樞在PTT帶風向護航,引發爭議
我比較好奇想知道法院判決書是不是可以消除紀錄啊?畢竟也算是人家的隱私,像是以前被鄉民抓包玩賓果百家樂,啊,不是,是去賭博電玩玩快打旋風的陳柏惟的紀錄現在通通不見了,想請問這種狀況是怎麼處理的?
http://i.imgur.com/oU8cyHQ.jpg
http://i.imgur.com/qswfv3U.jpg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efault.aspx
就像林秉樞的家暴案底為什麼都查不到,這些到底要怎麼申請,才可以不公開,好讓大家保護隱私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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