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用「裁判時法律」味全3千萬遭沒 想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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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用「裁判時法律」味全3千萬遭沒 想保不 未分類 第1張

1.媒體來源:聯合報
2.記者署名:記者王宏舜
3.完整新聞標題:
用「裁判時法律」味全3千萬遭沒 想保不法所得憲庭激辯

m7m4.完整新聞內文:
味全食品因油品訴訟遭沒收3292萬元,公司主張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時適用沒收新制,牴觸憲
法禁止溯及既往、比例、罪刑法定原則,違背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權意旨,聲請釋憲。憲
法法庭今開庭,以專家學者身分出席的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認為,犯罪財產比起國民黨
黨產,連「合法的外觀」都沒有,怎會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

法務部認為,刑法沒收新制是依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規範和參照新進國家立法例,引進「非以
定罪為基礎」的犯罪所得沒收,將犯罪所得沒收定性為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這符合憲法和
當代國際法治標準,更填補舊法犯罪所得剝奪漏洞。法務部認為,犯罪所得是違法行為所生
的不法利益,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均不值得保護,因此無論是否屬溯及既往,未違憲

向藝人徐乃麟租屋聚賭的楊強蓉、收購台灣護照轉賣中國大陸人士的吳英裕,以及花蓮地方
法院刑庭樂股、台北地方法院刑庭寧股法官也聲請解釋,憲法法庭併案審理。

刑法沒收的規定是在2015年12月30日通過修正,並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而味全聲請釋憲
的原因案件第一審判決日期為2016年3月25日,當時沒收新制還沒實施,法院沒有宣告沒收
味全的財產;第二審雖判公司無罪,但沒收新制已經實施,規定要適用「裁判時」的法律,
因此沒收3292萬8820元。

味全認為刑法第2條第2項的規定竟可以回溯適用到修法前已經發生且結束的行為,明顯牴觸
憲法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比例原則和罪行法定原則的要求,且此起沒收判決不能上訴第
三審,連一次救濟的機會也沒有,也沒保障人民訴訟權。

律師認為,罪刑法定是憲法肯認的原則,行為時必須有明文規定,沒收剝奪人民財產,是刑
罰,但沒收新制卻能溯及既往;法務部認為合憲,但律師認為當人民的財產被認定為不明財
產之前,應被保護。

楊強蓉因與徐乃麟密友董子綺共同營利聚賭,士林地院判沒收160萬元,她單方提上訴,結
果台灣高等法院改沒收「440萬」確定,她也認為犯罪時沒收新制還沒施行,應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優先適用「行為時(舊法)」的法律,且只有她一方提上訴,更應適用不利益變更禁
止原則才對。

吳英裕的律師林世祿表示,對付小老百姓卻用大砲來打,有違憲之虞,他指法務部強調是為
了「拉法葉案」而制定法律,但他認為「例外」應從嚴,而不是開「例外」來侵犯人民權益

法務部司長黃謀信表示,被告因犯罪破壞法秩序,任何人不能因犯罪而保有不法所得,這「
不是刑罰」也不是懲罰措施。法務部訴訟代理人、副教授陳信安表示,參照德國等外國裁判
見解可知,經由破壞法秩序所取得的犯罪所得,所生的信賴根本不值得保護。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則認為新法剝奪不法利得並非真正溯及且具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
溯及既往、比例原則,且符合公平正義,具有優越於信賴保護的公共利益,不違憲。

政大法學院副教授李聖傑出具專家意見書,認為利得沒收不是制裁措施,也不是專以用來賠
償被害人的制度,而是不容許犯罪行為人或獲得利益者保有犯罪利得,沒有違憲爭議,還可
以向社會宣告犯罪是不會帶來任何利益的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林超駿認為沒收新制是追隨國際潮流,讓無人得因犯罪而獲利,但參考
美國刑事沒收實證的具體規定、歐洲人權法院的見解,從法律架構來看,利得沒收恐仍具刑
罰性質。

林指出,當利得沒收定性為矯正性時,將使得部分案件的被告、第三人無法適切地預期應如
何使用刑事訴訟程序上的各項機制,恐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也可能形成個案立法。
政大副教授黃士軒認為,依不同的犯罪情節,宣告沒收是對第三人的一種制裁,應受罪刑法
定原則或溯及禁止原則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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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471227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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