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太空發展法」三讀 太空事故最高賠償50

尋夢新聞LINE@每日推播熱門推薦文章,趣聞不漏接❤️

加入LINE好友

[新聞] 「太空發展法」三讀 太空事故最高賠償50 未分類 第1張

自由

「太空發展法」三讀 太空事故最高賠償50億元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太空是蔡英文總統宣示的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一,立法院院會
今天三讀通過我國第一部太空法規「太空發展法」,明定科技部為太空事業主管機關,應
建置國家級太空載具發射場,火箭等相關載具只能在此發射。而科技部會同經濟部等部會
應鼓勵民間投資太空事業。

「太空發展法」共6章、22條文,內容包含4面向,內容包含4面向:第一為宣示發展原則
,符合國際太空法精神接軌國際;第二為規範太空活動,確保太空活動的權益與安全;第
三為設置發射場域,讓火箭發射場域合法安全;第四為促進產業發展,推動國家戰略產業

三讀條文明定,科技部是本法主管機關,負責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並應建置國家級
太空載具發射場,發射場域可由專責法人營運及管理。若發射載具或太空載具之所有人或
使用人,因太空事故發生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最高限額為新台幣50億元 。太空事故之調
查,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辦理。

發射載具於我國境內發射,應於國家發射場域實施發射作業,並應依前條規定辦理登錄後
,或同時檢附辦理登錄之資料,於預定發射日6個月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發射計畫申請許
可,經許可後始得實施。申請時應提出符合發射計畫的責任保險或財務保障等文件;未經
許可在境內發射載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
金。

另外,個人、法人或團體運用太空載具獲取地球、太空及其他天體資訊時,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屬個人、法人或團體所有,但若有增進國家重大利益、涉及國家安全、對公共安全
有重大影響等情形,主管機關得令其將資訊提供政府或授權他人使用,並給予適當補償;
如果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履行但未履行者,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552589

備註:台灣終於也要把太空發展納入重點國策了嗎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