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大法官質疑立院:不能為調查而調查 查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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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大法官質疑立院:不能為調查而調查 查弊案 未分類 第1張

大法官質疑立院:不能為調查而調查、查弊案後能夠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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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林朝億

對於藍白多數在立法院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強化立院調查權,憲法法庭今
(6)日言詞辯論時,大法官黃昭元說,立法院不是不能有調查權,而應是個輔助性,用白
話講,「不能為調查而調查」,他還說,查弊案到底算不算立法院憲法上所為的目的性權
力。查了弊案之後能夠做什麼?刑事責任嗎?還是追究彈劾?

憲法法庭今日下午繼續進行言詞辯論。

在大法官詢答部分,大法官黃昭元詢問立法院代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6-2條第二項,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
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之案件,亦同」
。但第三項又說「調查委員會成立後,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之機關亦本於職權進行處
理相關案件時,調查委員會得停止調查」。這就是平行調查,根據第二項是立法院所可以
行使的範圍,但為什麼到第三項還可以「得不停止」,第二項、第三項之間有沒有矛盾?

黃國昌說明時說,當初這個程序是在按照民進黨再修正動議提出的。但黃昭元打斷黃國昌
說話說,「對不起,那個程序不是我現在要(問)的,就算是全體立法委員一致贊成,它
還是能違憲」。

黃國昌則說,針對獨立機關行使職權,它還是有事件性質差別。譬如,如果今天牽涉到的
是釋字729號那樣強度,就會適用第二項規定。但相對的如果今天是也是獨立機關監察院
的調查,這時立法院與監察院的調查在不會相衝突下,我們選擇不讓立法院停止調查,並
不會有所謂機關權限相衝突問題。

但黃昭元則說,「我想我的理解會跟你不太一樣。而且我覺得第三項在這個議題下,可能
從釋字325到585大概都可能會有牴觸啦,大概不可能如黃委員你所解釋的這個樣子」。

黃昭元說,立法院不是不能有調查權,而是立法院調查權如釋字585是個固有性的,但同
時也強調是個輔助性,也就是手段性權力,必須要有相對應目的性權力。用白話講,「不
能為調查而調查,要看你調查結果到底是為了什麼,如果調查結果是在追究刑事責任,那
是檢察機關的事情」,如果要追究公務員責任,憲法明文規定監察院才能對公務員違法失
職提起彈劾。

黃昭元說,查弊案到底算不算立法院憲法上所為的目的性權力。查了弊案之後能夠做什麼
?刑事責任嗎?還是追究彈劾?這是公務員責任,「這是一個核心爭議,也是我的困惑所
在」。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說,對黃昭元的抽象概念,他要以具體案例說明。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
確是個手段性、輔助性權力。最近,當有一家國發基金投資公司聯合再生在彰濱工業區違
法開發,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時,監察院也同時在調查,並做出糾正報告。這是兩條平行線
調查,各自履行憲法下的義務,彼此沒有相衝突。「我們唯一有的抱怨是監察院,彈劾權
是他們專屬的,為什麼不行使他們專屬的彈劾權」。

此外,黃國昌也說,台灣作為一個希望民主能夠深化的國家,現實正面對的是「強行政、
弱國會」的憲政結構,當年做出釋字585號後,他在2012年參加了一個國會改革小組,當
時制定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內容、限制、要件,剛他在這屆立法院所提出的一模
一樣,只不過,當初跟他合作的民主進步黨。

黃國昌接續說,現在終於有機會把這個法案通過,他們希望釋字585號能進一步,將台灣
的國會聽證、調查制度法制化,落實釋字585號用法律明定的要求。
監院秘書長李俊俋則說,釋字585號解釋規定很清楚,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即
非立法院的調查範圍。調查犯罪是司法院的司法偵查,調查公務員有無違法失職,是監察
院的調查權,請問立法院調查權的目的到底在查什麼?還是查完後要送給監察院看看要不
要彈劾,送給司法機關有沒有違法?如果還要送給監察院、司法院,那你調查要幹嘛?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則補充說,在立法過程當中,有很多的事情是要了解清楚的。這必須透
過調查權行使才有辦法解決。例如,之前花了那麼多錢的前瞻預算治水,可是這次還是淹
大水,所以,我們治水預算是花到哪去了,它有沒有效果。這個如果沒有透過調查權去了
解事實,之後,行政院還要編治水預算,那我們之後還要再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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