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起訴詐團卻遭法院駁回 新竹檢察官痛批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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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起訴詐團卻遭法院駁回 新竹檢察官痛批法1 未分類 第1張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張宏業

3.完整新聞標題:
起訴詐團卻遭法院駁回 新竹檢察官痛批法官應不恥下問

4.完整新聞內文:
新竹地檢署偵辦一起詐團案件,近期依加重詐欺罪起訴主謀陳奕綸,卻遭新竹地院以證據不足、「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新竹地檢署對此炸鍋,罕見函文新竹地院痛批承辦法官資歷尚淺、歷練不足,若本身能力不夠,應不恥下問;院檢為詐團互槓,已成為北台灣法院熱議話題。

據了解,新竹地檢署洪姓檢察官最近追加起訴詐團主謀陳奕綸,檢方指控陳男主持、操縱詐團取得贓款後,先將贓款交由同案被告錢昱叡與張資鑫,再指示下屬將贓款匯往張資鑫吳姓妻子帳戶(另案偵查中);檢方將偵查中的證人指述、金流、帳戶、犯罪時間、行為、地點蒐證後,起訴由新竹地院審理,沒想到卻被法官以剝奪被告防禦權等理由,退回要求補正。

新竹地檢署依規定在期限內補正後,詎料新竹地院又以檢察官「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新竹地檢怒而函文新竹地院,痛批法官資歷尚淺、歷練不足、判決品質甚為粗糙,為眾所周知之事,其受理詐團案驚慌失措,似可理解,若本身能力不夠,應不恥下問,或向前輩虛心求教,竟反誣指檢察官濫行起訴,審判品質草率至此,實難想像。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新竹地檢署指出,該署檢察官已於期限內補正,而非「逾期未補正」,不論新竹地院對補正內容有何評價,仍不得違法裁定駁回起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172876

6.備註:
不想審先叫你補到爽,不補就退回不用審,早點下班讚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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