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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只是立法院追討的問題,
而是刑事犯罪的問題。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
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麥克風是立法院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物品,
看影片圖片內容,即使沒到毀棄,
至少也有到損壞。
違反這條是非告訴乃論,
也就是檢調應該開始主動偵辦了吧!
相信我國的司法,
不會接受這種在議事殿堂耍流氓的惡劣行為的!
還是,
該不會這條法律也是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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