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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情況應是,只有在被定罪之後,才可以公開身份資料
這主要是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
如果妄自下判斷,分分鐘可能會被告,這反而將妨害辦案效率、進程…
而且,假若被害人是加害人的近親(父母、外甥等直系、旁系血親),法律上更棘手(公
開資料的話,反而危害被害人)
因此在受到重重限制的情況下,什麼都不能隨便亂來、亂執行…
(雖然可以主張「合理確信」,但是否採信則是另一回事)
至於「兩公約」的事,目前資料表示,在海因對吉布森案 (287 F.3d 1224) 中,法官表
示:
「美國沒有接受《公約》規定的任何一項國際義務,沒有改變其國內法,以符合《公約》
訂出的限制。其公民也不被允許提出起訴,以實行他們按《公約》享有的基本人權。」
因此這些都是無可奈何的事
既然人家執意本著「有罪推定」,除了避免在美國犯罪之外,沒有其他辦法了。
※ 引述《L1ON (廢文認証OK)》之銘言:
: 如題
: 本肥
: 昨天下午看到新聞
: 美國AIT公布一個戀童癖的所有資料照片
: 因為從美國逃跑到台灣
: 希望台灣趕快抓起來給他們帶回去處理掉
: 本肥好奇
: 台灣一堆虐童戀童癖強姦犯
: 名字遮起來
: 打馬賽克
: 住哪裡不公布(這個在美國是會發公告要大家注意)
: 為什麼
: 美國對這種人完全不給退路要追殺到底?
: 然後有些州沒在管你兩公約
: 準備對這些變態動用死刑
: 台灣跟美國比起來 是不是真正民主自由有人權?
: 蛤
: https://i.imgur.com/vdqm0hR.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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