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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精神障礙減刑或無罪的規定
在各國刑法裡都有,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裡都有
基本已經是全球法學界的共識了
可說是現代刑法學的基本價值觀了
而這種規定早在兩公約制定前就已經存在
法官在評斷犯行是否構成犯罪時
除了確認犯行是否為違法行為
還會考慮一個叫「可責性」或「罪責」的概念
就是犯人是否應受非難及程度高低
而現代法學的價值觀就是認為
精神健全時犯下犯行的犯人
比受到精神疾病影響而認知能力有問題的犯人
有更高的可責性,更值得受非難
簡單說刑法認為若不是受到精神疾病影響,這些人原本是不會犯罪的
將犯罪責任歸咎到病,而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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