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雄富二代組詐團 找律師同學當軍師!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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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高雄富二代組詐團 找律師同學當軍師!21 未分類 第1張

※ 引述《yuting90 (yuting)》之銘言:
: 中時 郭良傑
: 前高雄律師公會副祕書長陳逸軒涉入詐騙集團當軍師一案,高雄地檢署7日偵結起訴,
: 檢方起訴指出,主嫌洪碩甫、陳祤愷、陳冠羽、馬佳毓等人都是富二代,從小被送到某
: 私立高中念書結為好友,長大後卻籌組詐騙集團,以投資虛擬貨幣手法來非法吸金,還
: 找來當律師的同學陳逸軒當軍師,協助鑽法律漏洞,3個月內騙到4億多元,雄檢7日偵
: 結後依詐欺罪起訴21名被告。

高雄地檢署通報內容:

壹、偵辦經過:

本署於年初偵結起訴詐欺集團多名車手及收水手,為瓦解詐欺犯罪組織,由主任檢察官董
秀菁、檢察官許萃華、鄭益雄、吳政洋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成專案小組
積極溯源偵辦,案經專案小組縝密蒐證,於113年7月至9月間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執
行5波搜索並向法院聲請裁定扣押,共計查扣不動產2處(價值約7千萬元)、證券約200萬元
、新臺幣280萬餘元、344顆泰達幣、汽車4部、手機13支、點鈔機、筆記型電腦、隨身碟
、本票及存摺等物,並陸續拘捕被告多人到案說明,其中首腦即被告張○元(男,77年次
)、股東馬○毓(男,82年次)、洪○甫(男,81年次)、陳○羽(男,83年次)、洗錢水房主
謀穆○宇(男,78年次)、集團律師陳○軒(男生,82年次)、集團代書溫○(實際無代書資
格,男,68年次)7人,檢察官訊後均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全案經承辦檢察官積極完
備事證,於113年11月5日偵查偵結公告,被告張○元21人依法提起公訴,檢察官清查已知
被害人數為53人,並向法院聲請沒收洗錢犯罪所得共計1億3630萬餘元,且就其中被告張
○元等7人具體求刑,促進法院妥適量刑,在押之張○元、馬○毓、洪○甫、陳○羽、溫
○5人隨案移審法院,均由法院裁定接續羈押禁見。被告許○○1人則因罪嫌不足而為不起
訴處分。另本案扣押之汽車,其中3部車輛已委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變價拍賣,
車款分別為McLaren 570S Coupe、BMW X6 xDrive 40i、PORSCHE Macan,以保全扣押物價
值,追償不法所得。

貳、偵查終結結果:

(一)被告張○元、洪○甫、陳○羽、陳○愷、馬○毓均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
之指揮犯罪組織、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
等罪嫌,被告張○元、陳○羽另涉犯強制罪嫌、被告洪○甫涉犯強制、妨害自由、恐嚇取
財及違反護照條例等罪嫌、被告陳○愷、馬○毓涉犯妨害自由、恐嚇取財等罪嫌、均提起
公訴。

(二)被告陳○軒、溫○均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修正前之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等罪嫌,被告陳○軒另涉洩密
、強制等罪嫌、被告溫○涉犯妨害自由、恐嚇取財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三)被告穆○宇、柯○昌、薛○旭、孫○佑、傅○祐、黃○瑋、陳○浩、吳○睿、賴○家
、洪○軒、吳○宏、王○宇、李○澤、陳○廷(下稱穆○宇14人)均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
之加重詐欺等罪嫌,被告薛○旭、柯○昌、黃○瑋另涉妨害自由,恐嚇取財、違反護照條
例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參、簡要起訴事實:

張○元係馬○毓為同母異父之兄,馬○毓、洪○甫、陳○羽、陳○愷、陳○軒則均為富裕
家庭且於青少年時期就讀本市某私立中學之舊識,溫○(父親為代書)則係馬○毓父親之朋
友。於112年3月間某日,張○元、陳○羽與先前赴往寮國金三角經濟特區處理聯繫境外機
房之盤口聯絡,由盤口允諾將被害人之款項交給其2人組成車隊取款,其2人則另與馬○毓
、洪○甫、陳○愷商議,決定以上開5人作為股東共同經營收款車隊之詐欺犯罪組織,並
招募職業為律師之陳○軒、自稱代書之溫○及穆○宇14人等人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由陳○
軒、溫○擔任集團律師、集團代書,提供法律專業規劃及勞務付出,使集團得以管控盈虧
及確保訴訟風險,穆○宇、柯○昌(另擔任車手頭)負責水房,其餘成員則為車手頭、收水
手、車手、集團打手、內務機手及境外機房客服等工作。詐欺手法為:境外詐欺機房刊登
假投資廣告訊息後,由集團境外詐欺機房客服傳送偽造虛擬交易所資訊,要求被害人在該
網址註冊虛擬貨幣錢包,再由機房機手誆騙被害人投資泰達幣獲取高額獲利不等之話術,
且佯稱須向指定幣商加值買幣,致被害人誤信加入集團內務機手所操控之假幣商帳號,再
由柯○昌等車手頭派遣面交車手或逕由收水手親自前往向被害人收款後由張○元調度人員
將贓款送至指定地點以上繳,部分作為本案詐欺集團車資、餐費、平日支付律師費、車手
交保金、集團家屬慰問金等費用,其餘贓款送交給穆○宇等人兌換成泰達幣,洗錢並隱匿
犯罪所得,嗣被害人發現上開電子錢包均無法將投資獲利領出,始驚覺受騙,依集團帳冊
統計被害人單月匯入金額即高達6041萬元。

期間,陳○軒有協助審閱詐騙用虛擬貨幣合約,先後擔任多名集團旗下成員之選任辯護人
(車手頭柯○昌有要求集團旗下車手均應熟記陳○軒手機門號,並命車手遭警逮捕時旋即
與陳○軒聯繫),除指導車手製作筆錄,亦有將車手筆錄內容、遭扣押款項、強制處分等
偵查中秘密或資訊洩漏集團股東。其中於車手洪○軒遭警逮捕後,因其洩漏強制處分情形
及扣押金額予張○元,張○元、洪○甫、陳○羽遂與其開會討論取回扣押贓款之方法,4
人並決議以偽造假債權本票及借據後持向法院或地檢署聲請發還扣押物,由陳○羽脅迫洪
○軒如不簽立本票及借據,就必須出境前往境外機房工作,迫使洪○軒簽立本票、借據,
而陳○軒取得上開本票及借據後,再轉交給溫○撰擬書狀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以此濫用
司法程序之方式達到脅迫車手及確保詐欺所得款項順利取回;而車手邱○宸(已歿)遭逮捕
後,陳○軒則有利用陪同警詢、偵訊之律見機會,確認該車手已收取、未遭扣案贓款藏放
之置物櫃密碼,使張○元獲知密碼後即派員取回上述贓款。

另外,洪○甫、柯○昌、陳○愷等人因不滿旗下操作假幣商帳號黃姓成員有意跳槽其他詐
欺集團,並欲示警接手工作之蕭姓成員,或洪○甫、柯○昌等人為控制旗下車手吳○睿,
遂以暴力或脅迫手段,迫使黃姓、蕭姓成員或吳○睿簽發本票、借據或在本票、借據之保
證人欄位簽署姓名,並逼迫吳○睿交付護照,嗣吳○睿得悉將遭集團安排出境,趕緊搬往
他處躲藏,始未遭安排前往境外機房。

稿件附圖:委託執行署拍賣之車輛三部

https://i.imgur.com/mjDttqJ.png
https://i.imgur.com/9Y8hc6j.png
https://i.imgur.com/mSnBkqR.png
https://i.imgur.com/00HOeQO.png

查了一下資料,泰達幣發行迄今已有十年的歷史,目前開放兌換的貨幣類型包括美元、歐
元、岸外人民幣、墨西哥披索及黃金

所以要投資(並規避查緝)的話,多數應該是用美元或人民幣吧…

但這種「好賺」的生意,結果卻被搗破,且還殺個片甲不留

這足証「聰明反被聰明誤」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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