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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0日,鄧州一男子為討要工程餘款,竟然爬到塔吊大臂上聲稱不付款堅決不下來。鄧州市公安局前進派出所在接到報警後,民警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處置,在經過5個多小時的苦苦勸說後,至到勞務公司將款項打至其妻子帳戶上方才下來。但該男子的行為已涉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鄧州警方政拘留九日。
2月20日9時許,張某夥同薛某,到鄧州市團結路附近某二期工地7號樓,向勞務公司討要工程餘款及工程虧損款。在未得到對方滿意答復的情況下,張某採取過激手段,爬上7號樓塔吊大臂上,聲稱不付款堅決不下來。期間無論任何人勸解都不聽,其過激行為一直持續至下午15時許,直到勞務公司將款項打至其妻子帳戶上方才下來。雖然該事件張某事出有因,但其過激的行為卻已涉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2月20日,鄧州警方對張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處罰。
在此警方提醒廣大市民:打工時須提高警惕,增加自己的權益保護意識,不要輕易相信口頭約定,在達成打工意向後要及時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並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按時結清薪水,維護好自己的權益;如果一旦發生勞力糾紛和爭議,權益人一定要通過法院或勞力部門等合理的管道和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不可採取過激行為,像張某這樣,不僅給自身安全帶來危險,還涉嫌危害公共場所秩序,觸犯法律,得不償失。
法律小課堂:採取過激行為跳樓討薪的方式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重則還可能構成犯罪1、可能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291條規定:「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還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刑法》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即如果公安、消防人員等國家工作人員在勸阻過程中,跳樓討薪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上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便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
文章來源:平安鄧州
綜合整理:鄧州便民網
編輯:樂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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