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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很多人和我們一樣,盡管上半年還未結束,就已經敢於斷言今年最佳華語劇出現了,這部劇就是台灣公視與HBO合作的《我們與惡的距離》(下簡稱《與惡》)。
說它好,是因為它勇敢,它敢於要求觀眾去直面:死刑犯與死刑。
這是影視劇鮮少觸及、常人鮮少深入的一個話題,而這個話題又必然地關乎到受害者、媒體公正、社會輿論、精神病患偏見等等問題,如此複雜,可是《與惡》詮釋得很好。
《與惡》的內容核心,即圍繞死刑展開:
社會上會發生一些少見但很極端的案件,如無差別殺人、幼兒園傷人等,這些犯罪者可能會被判處死刑,《與惡》中的律師王赦就專門為這些死刑犯辯護,人們既不能理解死刑犯的犯罪行為,更不能理解,為什麼會有人為這些死刑犯辯護。
而王赦提出了一個關鍵問題: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是要靠殺人來撫慰人心、保障我們的安全嗎?
文 | 李厚辰,翻轉電台FlipRadio主持人
來源|「翻轉電台:關於死刑的道理和直覺」
(文稿經由編輯整理)
其實在我們的真實生活中,絕大多數人終其一生也絕不可能犯下具有死刑風險的罪行,也不會遭遇這種罪行的侵害,一生是比較平平安安的,那麼一個和我們生活幾乎沒關係的事兒,為什麼我們還那麼關心?
因為死刑這個問題跟正義有最直接的關係。
我們每個人在判斷這個社會是不是一個值得去生活的社會時,最根本的還不是社會經濟有多發達、能夠帶來多好的社會公益,而是,這個社會是不是一個正義的社會。
而我們關心死刑存廢的問題,就是因為從死刑問題上可以折射出:一、最根本的社會對正義的理解;二、法律是否可以解決所有爭端中的正義問題。
下面就結合《與惡》劇中的一些關鍵劇情,試著探索死刑與正義的關係。
01.
判處死刑,社會就會變得更好嗎?
一個相當普遍的認知是:「如果蓄意殺人卻不用付出代價,這不是很不公平嗎?」
站在這個立場支持死刑,其實就是一命抵一命的報復正義。同時人們又有這樣一種直覺,即死刑能夠降低謀殺率,如果一個社會上有死刑的話,似乎很多犯罪者就會因為害怕接受這樣的刑罰而不去犯案。
要證明這種直覺是否符合事實,我們可以拿美國做樣本,來做一個相對合理而直觀的對比,也就是對比有死刑的州與無死刑的州的謀殺率變化情況。
從1990~2016年的數據來看,有死刑的州發生謀殺案件的次數從1990年的9.6%降低到了2016年的5.63%;沒有死刑的州,謀殺率從9.16%降到了4.49%,所以總體上美國的謀殺率1990~2016年都是大幅下降的,但是沒有死刑的州謀殺率的下降更快,1990年兩者對比謀殺率相差4%,到2016年相差達到了25%。
也就是說,死刑並沒有幫助降低謀殺案。
研究死刑與謀殺率的數據非常多,基本上當然會得出雙方面的數據,但大家比較認可的一個常識就是,死刑與謀殺率其實沒有關係。可能會有人反駁說中國是非常特殊的,對此我只能說,在謀殺率這個問題上,這個國家作為一個現代化國家沒有那麼特殊。
那麼之所以認為死刑可以降低謀殺,我們應該保持死刑,這個觀點背後其實是一種治理的邏輯,而治理的邏輯又存在兩種基本觀念:
在我們的文化中這一點比較特殊,我們一直延續下來的是司法與行政不分家,認為一個縣令既然作為父母官,我們信任他,他來整治社會,我們就不應該限制他整治社會的手段;
但是反過來,在北歐或美國這樣的國家則認為,法律是人與人之間產生衝突的一個外在工具,是A公民與B公民有衝突了,法律作為工具來調節,那麼作為一個外在工具,當然就要限制它的能力、應用場景、應用上限等等。
另外,一個國家若要廢除死刑,自然就會有對於無期徒刑的保釋制度和減刑制度的一系列完善,到底司法是完善了還是簡化了,其實也很難說。
02.
既然是一個罪人,為什麼還要養著他?
「死刑有助於降低謀殺率」所抱持的其實是一種功利主義,而死刑的功利主義還有一方面,也是很多人無法接受無期徒刑的原因,比如像美國很多州會判一個人服刑300年、500年,遠遠超出人的壽命上限,於是人們就會質疑:既然這個人十惡不赦,也永遠不會再來社會了,為什麼還要花納稅人的錢在這個人身上?
比較誇張的一個例子是挪威之前的一名惡性殺人者,在街上殺了30多個人,被判處無期,挪威的監獄條件比絕大部分北京和上海的居住條件都要好得多,而這個犯人還在監獄里修奧斯陸大學的法律學位,數次上訴,說他在監獄里面得到的權益不夠,監獄方面竟然也響應了他的上訴,擴寬他的囚房,增加了他的放風時間等等,這個在中國人看來就很難理解了。
這里面其實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這個世界上有天生殺人犯這回事嗎?
如果我們覺得一個人十惡不赦,應該立即消滅,那麼,這個人就已經被我們定性了,這個性質就是「必然」,犯罪者作為必然犯罪者,我們就不應該去拯救他和花錢。
很多人是相信有必然犯罪者的,很多電影尤其是科幻電影就有描繪這種情節,就是用晶片和基因技術對天生犯罪者做提前干預,那就要討論我們要不要做提前干預了。
也有一種可能是,我沒有認為有天生犯罪者,但由於我們已經判他刑了,他還是個惡人,他也已經對社會失去了任何功用,那麼繼續用納稅人的錢養他就是浪費錢。
對於這種觀點,我們不妨想像一下更多的現實情況,假如這個死刑犯是一個大科學家,或者是一個拯救過無數人的醫生呢?假如他是一個在其他方面對於社會有非常大幫助的人,這個時候是不是該網開一面呢?
如果我們真的接受這種功利主義邏輯,那繼續反過來想,植物人呢?一個人已經被判定無可能在醫學上獲得任何拯救了,假設還需要用納稅人的錢去養,是不是應該把這些人直接殺掉?
可見,如果我們用「一個人對社會還有沒有用」來判斷納稅人錢應不應該花在他身上,我們一定會做出非正義的行為,而死刑這個問題恰恰不應該從功利主義角度來判斷。
當然你也可能覺得舉科學家殺人或者植物人的例子是抬杠,你覺得這是一些極特殊的情況,而社會中大多數案件並不是這樣。但在這個問題上正是要反向思考,我們日常生活的事情是看大數,而法律作為普遍主義原則,法律就是要在最極端、最偏離的樣本中來獲得社會規範的。
美國高法在去年判定的一個天主教徒應不應該給同性戀者提供商業服務這件事,是自由還是非自由,本身就是一個聽起來特別極端的案件,所以法律原則還真就是在最極端的案件中來看到它原則的邊界。
03.
一命抵一命,有時只是多增加一個不幸
關於死刑,比功利角度更重要的角度是,死刑作為個人正義的手段——如果有人殺了我的親人或者我,他難道不應該付出死亡的代價嗎?
這是很重要的對等報復的正義觀。最早的漢謨拉比法典就嚴格地執行對等報復,所謂「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例如一個建築師修了一個房子,房子未來造成的任何損失他都要負責。即便這個房子在地震中震垮了,假設住在其中的家庭有一個女兒,房子震垮時壓死了這個女兒,那麼不是由這個建築師自己來抵罪,而是建築師交出一個自己的孩子殺死。如果這個房子壓垮了對方一家所有人,建築師的一家都要被殺。
通過這個例子就可以看出,對等報復確實有它相當非正義的一面,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很快到羅馬法的時期就不嚴格執行對等報復了。原因很簡單,真實事件發生的情況遠比對等報復規則要複雜,因為真實世界中有很多不確定性要素,比如運氣就是其中之一,地震害死建築師就是這樣一個例子。
而死刑又比其他刑罰更需要慎重,因為其它刑罰都可以矯正,罰錢罰多了、期限判長了,以後都可以再補償,但是一旦判處死刑並執行死刑,就無法回溯,因為一個人死不能復生。
因此如果死刑真的是正義的,我們就必須針對死刑有一個universallaw,即最普遍性的原則,能夠說明到底什麼人應該死刑,什麼人不應該死刑;這個universallaw必須能夠覆蓋社會上的一切複雜狀況,在任何狀況之下它的裁定都是正義的,因為死刑是無法再回溯補償的。
但是顯然,沒有一種人為的law能夠覆蓋任何複雜情況,死刑施行對等報復的第一個問題就是:我們不可能得出一個普遍性的原則來約束什麼人該死,什麼人不該死。
這個時候堅持死刑的人就會退一步說,我們定不出一個最平等的,那我們就讓它高一點或低一點——要麼就強化報復,就讓一些可能不那麼該死的人死了又有什麼問題呢,要麼就弱化報復,只讓那種真正十惡不赦的人死,這不就完了嗎?
我們再回看《與惡》中影院無差別殺人的李曉明案件,王赦在李曉明被處決後說了這樣一段話:
李曉明的行為看起來就是一個真正十惡不赦的人了,可是為什麼我們還會有開庭、調查、辯護這一系列麻煩的過程?除了找出原因之外,其實這個時候法律還要換一個視角。
假設是在農業社會時期,一家人殺死了另一家人的一個男性,導致那個家庭的主要勞力力沒了,按照漢謨拉比法典的執行,男性死了,我們需要把另一家男性也殺了,於是最後我們就得到了兩個不幸的家庭。再比如這個人把另外一個人手弄傷了,按照對等報復原則,我們就把這個人手砍傷,我們就得到了兩個殘疾人。
也就是說,我們認為法律的核心,它要維護的正義不是對等報復,而是怎麼讓人恢復正常的生活。所以當一個家庭給另一個家庭造成損失的時候,我們更應該關注如何補償,讓這兩個家庭的人都能夠獲得正常的生活,而不是關注我們怎麼樣能夠產生兩個不幸的家庭。
《與惡》中刻畫的加害者家屬就很能說明問題了——李曉明的家人從此破產、隱姓埋名,承受社會和自我良心的無期譴責,他們和受害者家屬一樣不幸。
法律作為工具,它其實就有兩重功能,既可以作為懲罰,有它的報復正義,也可以調解爭端,恢復正常的生活,有它的恢復正義。
04.
我們更應該關注報復正義,還是恢復正義?
當然社會上是有某些特別惡性的案件,可能有人就在意報復正義,比如《與惡》中失去兒子的宋喬安所代表的受害者或受害者家人,就會主張你提恢復正義不重要,就要報復正義。
那麼這個時候我們應不應該這麼做?
如果我們開了這個口子,認為在某些特殊情況之下,我們應該完全放棄恢復正義,僅僅追求報復的正義,那這個口子可不光要開給兇殺案件,也應當要開給很多很多的案件,接下來馬上就會有一個問題:多大程度上的傷害,報復才可以算得上是正義的?
在之前於歡刺死辱母者案件里面,討債的人用特別惡劣的方式侮辱了於歡的母親,因此於歡在現場就掏出刀刺死了兩人,一審被判死刑,二審改判5年,爭議極大。我們先不說於歡是否該被判死刑,更重要的是之前的環節,就是於歡刺死了侮辱自己母親的人,特別是在中國的傳統文化語境下,於歡的行為是可以被認為正義的,雖然之後他要為正義的行為付出法律代價,這是另外一回事。
再換種情況,如果我就是一個自尊心特別強烈的人,對方侵犯我的自尊,可能在他人看來這沒什麼,但在我看來真的就跟於歡的母親被侮辱一樣嚴重,我應不應該主張那個人被殺?
換句話說,傷害是有相對主義的,傷害在不同文化和不同人之間,是高度不同的。
即使用死刑來維護個人正義,它一定不會關聯到那個人的主觀感受上,不能說他覺得他受到了極大的侮辱,就應該殺。
那這時候再引入羅爾斯的「無知之幕」,如果是一個沒有背景的社會的中立人,這麼一個人他又能不能來代大家做判斷呢?比如說在美國,任何死刑都由美國最高院的大法官來復核,我們用那九個人的判斷來作為社會一個正義的準繩,我們又應不應該這樣做?
確實很多時候就需要一個社會公益來裁決哪些情況最嚴重,那麼此時死刑就已經不是作為個人正義的手段,而是作為群體正義的手段了。
我們經常說什麼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從這個表述里面就能看出來,很多時候我們主張死刑,也不光是因為對方侵害了我自己,即使他侵害別人,我也真的很憤怒,因為我有同理心。在人類社會的死刑執行史上,確實絕大多數死刑不是為了去安慰直接的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庭,而是為了平息社會的憤怒。《與惡》中的李曉明死刑,最大的效果就是平民憤。
既然剛才說,人為的準則無法公義地覆蓋社會所有複雜情況,問具體的受害者也不客觀,所以需要由法官來扮演抽象民意做出判斷,可即使這麼做,還是有問題,那就是:人民的範圍有多大,法官代表多少人?法官有沒有可能扮演整體人類?
在大多數情況之下是不能的。
民意扮演的前提是,社會構成被二分為大多數善良的普通人和極少數危害全體的人,它的民意,就是要從普通人中選出那些極少數危害大家的人,並對其處以極刑。
與它相反的還有一個假設是,這個社會是由各種立場和利益不同的人構成的,法律是去調解這些利益。
現實中很多人對社會的基礎假設都是第一種,即法律就是在維持大多數善良的普通人不要被這少數極其邪惡的人危害,所以當然會願意賦予它執行死刑的手段,法官就扮演這些善良的人來判斷是否該處以極刑。
可是很奇怪,為什麼很多國家會這麼容易就廢除死刑?其原因就是他們相信這個社會是由各種立場和利益不同的人構成的,一個人的「危害」可能只是出於他不同於另一個人的立場或利益,所以社會就不存在抽象的統一民意。
但有一個領域是特殊的,這個領域就是國際法庭的反人類罪。
這里說的反人類againsthumanity,是類似於卡紮菲、薩達姆、南聯盟的米洛舍維奇這些對內殘殺或者犯種族屠殺的人,這個時候的死刑可能就真的最符合正義了,而這個死刑是由國際法庭的法官來代替全人類扮演抽象民意,這個民意是為了保障全人類的共同生存利益。
以上種種問題,其實都證明了法律是有邊界的。這並不是說社會不能達成共識,只是說社會要達成的共識很難以法律來完整呈現,我們不能夠把所有社會正義都交由法律來解決,我們也不能夠想像法律扮演一個父母官的角色來調解一切。
最後,在了解以上這一切之後,如果有人仍然覺得還是該有死刑,那麼你對死刑的捍衛很可能是出於直覺的正義,而不是出於道理的正義。
這也恰恰證明了,死刑作為一種直覺的正義,它的存在可能還真不是別人能用道理說通的一件事,那麼下次當你捍衛死刑的時候,興許你也不該用道理去捍衛,說我就覺得死刑可以降低謀殺,我就覺得一命該抵一命。
社會上其實很多無法用道理說通的事,不管我們在爭死刑問題,還是科學問題,或者其他問題,很多時候我們都會發現,說到最後你把道理說破天了,那個人也不會改變,因為他的看法,真正的症結並不在於科學、在於死刑之中,而在於這些之外、其他東西里面。因此,我們要反思和關注的就不應該是這些問題了,而應該是在這些之外的問題了,當然在網上吵這些問題也是無用功了。
所以你看,不光法律有邊界,道理本身也有邊界,難以解決一切問題。
「為什麼我們這些正常人,
不願意多用一點心,
多用一點我們擁有的能力,
去幫助那些生病的人?」
——《我們與惡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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