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長安十二時辰》一睹大唐法制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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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長安十二時辰》一睹大唐法制盛世 戲劇 第1張

  作者:郝佳藝。

  網劇《長安十二時辰》自開播以來熱度直線飆升,其吸睛點不僅僅來自於馬伯庸手中大IP,以及四字弟弟雷佳音周一圍等自帶熱點的藝人效應,更加來自於該劇構圖恢弘、布景精巧、節奏揪人、服化道台詞鏡頭統統考究到令人驚嘆不已,讓觀眾切切實實地在螢幕中過了一把於大唐盛世穿梭遊覽的癮。美哉!

  相應的,在各大社交媒體主流網站,《長安十二時辰》的好評紛至沓來,在豆瓣收獲了8.4的高分,吊打同期上映的其他各類國產劇。

從《長安十二時辰》一睹大唐法制盛世 戲劇 第2張

  

  眾所周知,唐朝是中國歷史上國力空前鼎盛的朝代,其發達文明程度直到今天仍令中華兒女感到自豪。

  所謂好馬配好鞍,一個國家的繁榮昌盛斷然離不開優良的法律制度,從保存下來的《唐律疏議》中可探知,唐朝立法技術之精湛、律典篇章之井然有序、立法概念之精確凝練,無不讓人嘆服。

  甚至,唐律影響範圍之深遠,竟促進了朝鮮《高麗律》、日本《大寶律令》和越南《刑書》等的組織編纂和修改。

  

  

  一、張小敬入獄緣由

從《長安十二時辰》一睹大唐法制盛世 戲劇 第3張

  

  張小敬甫一放出死牢,就跟靖安司司丞李必和侍女檀棋坦白自己的入獄緣由「我所犯之罪乃十惡之九,是不義罪。」

  

  那麼,不義罪是什麼?

  

從《長安十二時辰》一睹大唐法制盛世 戲劇 第4張

  

  從上面檀棋對李必的陳述可知,張小敬是因「連殺三十四人,連同自己的上官」入獄,故獲斬刑。

  日常生活中,我們形容一個人很卑劣,會說這個人「十惡不赦」,其實在法制史中,「十惡」確有其罪。唐律《名例》篇規定十惡條「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

  以上十惡,皆為唐律之最嚴苛、刑責最重大的罪名,故「常赦所不原」。對犯罪人不但要處以絞、斬、流等重刑,也不得請議、收贖或減輕。犯此十惡罪名者,皆得不到赦免,所以稱為「十惡不赦」。

  劇中張小敬所犯之罪是十惡之九——不義罪。《唐律疏議》對此做出了詳細的解釋說明。

  不義,是指非血緣關係,並且具有身份上的從屬關係的人以下犯上。

  例如,學生殺授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員等。張小敬殺死自己的上官萬年縣尉譚同壽,是以下級身份相犯上級,因此被定為不義罪,處斬刑,永無赦。

  

  

  二、「再看一眼柳葉子」

從《長安十二時辰》一睹大唐法制盛世 戲劇 第5張

  

  張小敬追蹤右剎線索時,竟碰到自己曾經的同壕戰友丁老三,丁老三勸張小敬跟他一起加入守捉郎隊伍,平安活下去。怎料不論丁老三軟磨還是硬泡,張小敬自巋然不動。

  氣急敗壞的丁老三無奈的拋出一句「你辦完差朝廷給你什麼好處?」,張小敬說:「回死牢,等死刑復奏。」

  死刑復奏制度,即執行死刑之前上報皇帝批准執行,是慎刑思想的集中體現。

  開皇十五年隋文帝曾制「死罪者三奏而後決」,創立了死刑三復奏制度

  到了唐朝,唐太宗十分重視這項制度,並且對其缺陷加以改進,不但使復奏制度成為執行死刑之前必不可少的程序,而且將每次復奏之間的時間間隔拉長,還將京都地區的三復奏增加至五復奏,以便讓決策者有充足的時間考慮人犯是殺是留,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唐六典》及《通典》註文講到唐朝死刑復奏具體程序:「在京者決前一日二復奏,決日三復奏;在外者,初日一復奏,後日再復奏」(在京師地區,囚犯被執行死刑的前一天要復奏兩次,執行死刑當天復奏三次。在京師以外的地方,刑殺符書發出的初日復奏一次,刑殺符書發出的後一日再復奏兩次)。

  反映了唐朝法制審慎恤民的立法思想,值得後世參考借鑒。

  

  

  三、太子謀逆,從犯三人

從《長安十二時辰》一睹大唐法制盛世 戲劇 第6張

  

  「太子有謀逆嫌疑」如何理解?

  前面提到過,「十惡」是在唐律中規定最重的罪行,而在「十惡」當中,前三惡「謀反、謀大逆、謀叛」因涉及危害統治權,其刑罰最為嚴重慘烈,也是封建君主專制統治之下最不能容忍的行為。

  下面來梳理一下「謀反、謀大逆、謀叛」三者分別是什麼。

  1.謀反:指預謀危害社稷。

  2.謀大逆:指預謀毀壞宗廟、山陵和宮殿。(皇家祖廟、皇家陵墓和皇帝的居所)

  3.謀叛:指預謀背叛國家投靠敵偽。

  上述三個罪名,皆是危害君主專制的重點罪名,其主觀方面都有顛覆政權的意圖,而客觀方面的具體行為模式卻有所區別。

  對應到劇中,太子黨被構陷夥同蚍蜉製造伏火雷,並在在上元節拔燈之時以爆炸方式襲擊燈樓附近的花萼相輝樓、勤政務本樓,從而威脅「聖人」安危,其客觀表現形式更接近於謀反和謀大逆這兩項罪名,與謀叛相去甚遠。那麼太子黨究竟被陷害為謀反罪還是謀大逆罪呢?

  而謀反、謀大逆兩項罪名從主觀意圖方面基本一致,都是顛覆政權,在客觀行為方式方面,界限也並不很明晰。

  事實上,謀反、謀大逆二項罪名自始以來就有很多共通之處。

  北齊律定「重罪十條」(十惡的前身),第一條是為「反逆」,約等於唐朝「十惡」之第一惡謀反。在此處,反就是逆,逆就是反,在語意上也是說的通的。第二條是「大逆」。

  至隋開皇修律,始改「反逆」罪名為「謀反」,改「大逆」為「謀大逆」,列於十惡之首,並將兩罪合為一條,載於盜賊篇中。

  後來唐承隋制,雖將二罪分開,但律文精神之傳承卻並未間斷。

  由此可知,謀反罪和謀大逆罪雖客觀行為表現方式略有差別,但是總體來說,二者之間的關係十分密切,有法條競合之嫌。

  另外,從刑罰的角度也可印證這個猜想。

  《唐律疏議》卷第十七·賊盜篇總第248條「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規定了謀反、謀大逆的刑罰。即對於謀反者,不區分首犯從犯,一律科以斬刑;對於謀大逆者,則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謀而未行」,首犯科絞,從犯流三千里。另一種是「逆事已行」,同謀反罪,不分首從,一律科斬。

  從這里可以看出,謀反和謀大逆「逆事已行」的刑罰情況也是完全一致的,更加坐實了二者之間的密切聯繫。

  因此,劇中「太子有謀逆嫌疑」、「定為逆罪」的說法,並無不妥,編劇應該是有進行過考究的。

  但是劇中這里有一個小bug,就是說何執正、李必、檀棋「此三人疑為重要從犯,定為逆罪。」然而正如前段所述,實際上謀反大逆罪由於罪行惡劣之至,在處刑時並沒有首犯和從犯的區別。

  唐朝律法區分首犯和從犯,是一項十分值得肯定的立法創舉,《唐律疏義箋解》第四二〇至四二一頁對此項制度進行了詳細解讀:

  共同犯罪,區分首從,分為三種情況:其一,一般人共同犯罪,「以造意者為首」、「唱首先言」。其二,家人共同犯罪,若未「侵損於人」,則止坐尊長,卑幼無罪;若「侵損於人」,則「造意者為首,隨從減一等。」其三,凡人與監臨主守共同犯罪,則僅以監臨主守為首犯,隨從減一等。

  《長安十二時辰》的編劇大概只注意到了唐朝法制立法技術精湛,區分首從,但是沒有仔細研究謀反大逆罪之刑罰後果吧。需知區分首從是名例篇規定的內容,相當於現代刑法的總則篇,適用範圍比較廣泛。但是謀反大逆的刑罰規定在賊盜篇,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分則。根據特別法優先的立法原則,應該遵循賊盜篇關於謀反大逆罪的具體刑罰規定,這里有點小遺憾。

  

  四、驚鴻一瞥

  除了上述幾項制度以外,劇中經常能夠捕捉到唐朝法制盛世的吉光片羽:

從《長安十二時辰》一睹大唐法制盛世 戲劇 第7張

  三司會審

  是一項司法審判制度。三司指大理寺、刑部、禦史台,分別掌管審判、復核和監察之權,三個部門相互掣肘,從而保證司法機制運行得更加透明公正。

從《長安十二時辰》一睹大唐法制盛世 戲劇 第8張

  

  律法嚴苛,權貴亦從

  王韞秀作為朔方節度使、護國大將軍王宗汜的獨女,在殺死聞染之後十分焦慮不安,擔心自己會被問罪。可見唐律之嚴苛,除特殊情況以外,權貴犯法與庶民同罪,人人都對律法心存敬畏。

從《長安十二時辰》一睹大唐法制盛世 戲劇 第9張

  回避

  甘守誠大將軍要帶何執正回去受審,李必為了維護自己的老師,便以欽命靖安司司丞的身份提出自己來審,甘守誠回道:「你們這麼熟你來審,恐怕不合適吧」,可見遇熟人審案應當回避的思想。

  參考文獻:

  1.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中華書局1996年版。

  2.錢大群,《唐律疏義新註》,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3.錢大群,《唐律與唐代法制考辨》,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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