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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標題:特朗普的當選
公元17世紀,五月花號登陸美洲時,正是歐洲地區的西方文化經歷了歷史上最巨大的變化,包括宗教革命、民族國家的興起、資本主義的萌芽、近代思想的啟蒙時代。這些變化,在人類歷史上如此集中,而又如此深遠的影響,新大陸納入世界歷史,以及美國的興起,都和這些運動息息相關。
上面幾項大變化,直接、間接的幾乎都與美國的興起有極大的關係,其性質,也決定了美國的政治制度——近代史上國家制度的設計。
這一個規模宏大,而內容非常複雜的公權力結構,有命定的一些特性,但是也有其不斷更新的調整。到今天,美國的國家制度還沒有完全定型:美國究竟走向何方?這個空前未有的新制度,是否可能踏向為財富貪欲服務的公權力?城上變幻大王旗,現在看來,極有可能這幅王旗的圖案是一個龐大的「$」符號。
我們只是盼望,這個趨向還有改變的可能性,庶幾我們不致沉淪於無限的貪壑。
五月花號移民,留下的設計理念,確與後來美國整個政治制度設計,密切相關。這一批移民帶來的是一個社區的自治精神:他們登陸以後,致力建設一個立足點,組織自衛、自治的社區。他們界定:這是所有參與者有意識地組織的一個共同體。這種共同體,用今天法律學上的名詞,是incorporated(法人團體)。凡參與這個共同體的成員,歸屬於這個團體,也有意識地共同管理這個團體。
在這小小的基地上,他們將公權力掌握在參與者手中,不交給王者,也不交給任何外在武裝力量。他們有權決定對錯是非的標準。參與的每一個個人,既有責任、也有權力,維持和修改這一個共同體的性質與功能。
這種自治團體,在歐洲舊的秩序崩潰時,曾經表現於克倫威爾的大革命,也曾經成為法國大革命的理論基礎。只是,在此之前,國家制度的規劃,僅是修改舊制,並沒有重新開創一個嶄新的設計。
五月花社區出現的時候,作為一個獨立國家的美國還沒出現。理論上,英國後裔在北美建立的基地,都還是英王陛下的領地;我所在的匹城(1816年建市),其出現早於美利堅合眾國的誕生。實際上,英國並沒有執行其直接的統治權,美國獨立運動就正是為了否認英王有如此的權力。在建國以前,北美許多英國殖民的社區,他們終於都仿照普茅斯頓的模式,自己組織、締造所歸屬的共同體。美國獨立運動之後,整個建國規模,都是從小社區的自治體,發展為一個涵蓋許多不同層次的共同體,構建擁有共同公權力的國家機制。
回到社區共同體的結構,大到波士頓、紐約,小到窮鄉僻壤的小市鎮,都經過組織法人團體的過程:參加者以平等的身分,共同締造這麼一個團體。他們自己選出行政官員,作為共同體的行政首長。
他們組織法庭,代表公權力:在法官的左右兩側,一側是代表公權力監督成員行為的檢察官;另外一邊,則是代表共同體個別成員的律師,依據社區規定的程序,由檢察官指責犯規者,由犯規者的代表律師,為他依法辯護。而法官聽審的時候,如果是刑事案,也就是牽扯到人身本身自由與存在的案件,法官的判斷,不能根據被告自己的認罪和自白,也就是共同體的成員,不能自證其罪,而受懲罰。犯罪的認定,必須要根據所有成員的代表者——陪審團——認定被告是否違法?是否應當懲罰?這個共同社區也會雇用警察,授與警察維護治安的權力。為了維持這個共同體的行政機構的運行,每個共同體的成員必須從他自己收入中將一部分作為稅款,繳付給這一個共同體。理論上,社區共同體的成員,能夠執幹戈以衛社稷者,都有權持有武器,負擔保衛團體的責任。
上面所述的情況,乃是美國憲法中人權法規修正條文的精神。
美國建國前,有十三個英國殖民地,每一個殖民地都以類國家體制存在。他們都由一群上述的共同體自治的城鎮,以共同的意願結為一體。這十三個殖民地,後來成為十三個州,在今天相當於古老政治制度的省份,其實都自認是獨立的主權國家。例如,我所在的賓州,正式的名稱不是State of Pennsylvania,而是Commonwealth of Pennsylvania。美利堅合眾國USA,其實是一個聯邦政府的體制:所有各州個別授權才形成的大單位。聯邦政府並不是各州的上司,也並不是擁有各州的主權者。
眾所周知,美國的憲法規定,是三權鼎力,立法、行政和司法。這三項權力的內容,簡述如下:共同體中,人民選舉為眾人服務的行政官,由人民代表立法構成的市議會,以及維持公秩序而設立的司法部門。更須注意者,聯邦政府的司法部門另有一個大法官會議,是以法學專業者的專長,根據成文法和習慣法的內容,與行政權、立法權有衝突時,或是有錯誤或遺漏時,這個大法官會議,根據已經規定的法律,做出裁斷,約束和糾正行政權和立法權,過分或不足的缺失。
在最初設計時,司法權部份,除了人民授權以外,還必須具備充分法律專業知識,作為大法官的條件。逐漸演變,美國政府中,又多出了一個以專業知識服務大眾的單位,其組成成員必須具備經濟學的專業能力,足以判斷國家如何維持經濟運作,而必須發行的貨幣量。這兩種要求專業知識的單位,就將單純的民意,加上了專業知識的條件,以防止公眾民意對於法律和經濟運作的知識不足,而經過投票,做出錯誤的決定。
在地方層次,美國有兩條平行的單位,一條是上述城鎮,乃是一個自治團體;另外一條則是郡(County)、區(borough),乃是行政單位,州政府的延伸,不是自治團體。他們管轄的事務:例如收取地方稅,又例如監督地方公路和其他交通設施。在美國開拓的時期,郡和區也有核準和發放領墾土地的執照。從地圖上,我們可以看見,匹茲堡以東的郡和區的邊界並不整齊;但是匹茲堡以西,基本上都是直線的方塊,亦即人為的區劃,不是自然形成的社區。
上述作為自治單位的城,鎮,卻是一群移民共同生活,結合為一個團體。他們共同訂立團體的規範,在法律上形同有主權的團體,亦即是「法人」團體,具有自己的財產,也有自己具有的價值。因此,有些小城鎮如果因為情勢改變,比如敗落至沒有居民或是很少居民時,城鎮的「法人」解散,可以將城鎮的權利和財產,標售給得標最高者,等於破產。
以上的比較,就是為了說明自治團體和行政單位之間的差異。
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權力和權利的劃分,是個嚴重的憲法問題。在美國立國之初,第一次面對這個權力區隔的問題,就是貨幣發行的單位由誰管轄。漢彌爾頓主張設立一個中央銀行,總管全國通行的貨幣。這一決定,無形之中第一次將聯邦的權力有所界定。於是,聯邦政府就不再是空洞的機構了。如果沒有這一次的決定,美利堅聯邦政府其實就和今天的聯合國一樣,沒有具體的權力約束全國的各州。
另一次非常重要的決定,則是南北戰爭的時候林肯面臨的大問題:南方各州認為,蓄奴與否是州的權力,聯邦不能干預。這一爭執,終於兵戎相見,進行了五年的內戰,才確定了聯邦政府有決定全國事務的至高權力,州政府必須服從。如此處置,美國的國家體制才得以確立。
林肯的就職演說場面
經過兩次考驗以後,聯邦政府才有代表國家主權的完全權力,決定對外關係的一切事務。否則,國家的主權,分屬在各州,這一國家體制不會是完整的權力機構。
最近多少年來,各處都有擁槍者任意槍殺造成的災害。雖然大家都不能容忍如此無謂的犧牲許多性命。卻由於憲法中第二條修正案規定,公民有持有武器,保衛自己的權力,甚至更進一步延伸,公民持有武器,才能夠反對非法的統治。於是,雖然擁槍規定已經不斷造成災害;不少人也想啟動立法程序廢除第二條修正案,但至今竟無法撼動這一條款。
美國憲法中規定的聯邦制,每個加盟州,都選出兩位參議員,組成聯邦兩院中的參議院。這一體制的原型,是美國大湖地區原居民伊洛魁部落聯盟的制度。
伊洛魁部落聯盟
那個部落聯盟,參加的部落,每個部落可以推出兩位長老,出席長老會議,決定有關主權體制的問題。例如,是否再容納新的部落,或者開除原有的部落等等。此外,每一個部落按照人口,選出一定比例的代表,出席部落會議。
這一個原型,在美國憲法上就成為今日的參、眾兩院的兩級制。在近代西方帝國主義殖民的歷史上,難得出現如此例證:殖民者採取原居民所發展的制度,構成國家體制的一部分。
聯邦政府的總統,是全民選舉的,其權力之大,儼然君王。但是,總統有任期,一任四年,兩任八年,最多兩任之後,他必須退出政壇,讓新人來接替。總統的選舉,由於尊重加盟者州權的權力,所有加盟的州權,州有大小、人有眾寡,如果只是按人口比例來選出總統,那些小州永遠沒有絲毫發言權。美國憲法的調停方法,則是以選舉人票來選出總統,每一個州按照人口數字的比例,選出相當於眾議員人數的選舉人,出席選舉人投票會議,另外,按照每州兩名參議員的數字,每州又可以有兩名選舉人,與上述相當於眾議員數字的選舉人,共同出席選舉人投票會議,選出總統。如此安排,使得小州即使以人口總數推出代表,人數很少,加上這兩名代表州權的名額,小州可以有超過人口數的比重,投票選舉總統。
舉例言之,維吉尼亞州有十一位眾議員,加上兩位參議員,該州就有十三張選舉人票。在總統大選中,一名候選人如果在維州得多數選票,就贏得十三張選舉人票。首都華盛頓也是政治實體,分配了3張票。全部選舉人票,總數538張。候選人贏得了270張選舉人票,就能入主白宮。
各州之中,除了二州例外,大多採取贏者得到全部選票。(內布拉斯加和緬因州是例外:這兩州是根據各選區大眾選票比例,分配選舉人票數。)
於是,如果候選人A在人口較多的一州,以微小的多數得勝,而在另一人口較小的州,以比數懸殊大敗,他的對手B獲得該州選票。如果二人所獲全國總票數相差不遠,可能A得到的選舉人票多於B,卻贏得了選舉。
林肯當選美國總統時的票數對比
這種不公平的計票方法很受譏評,只是由於修憲不易,至今不能改變。
美國立國時,國土遼闊,還沒有火車、汽車,更沒有飛機,要計算全國的總投票,很難準時、準確地得到投票結果,才有選舉人會議制度,讓選舉人代表選民,在一定的時候,從十一月全國總投票的日子,長途跋涉,聚集首都,由他們代表本州的選民,選出新的總統。在今天,這個制度卻失去了補救交通不便的原意,全國的選票幾乎都可以在投票當夜就得到了結果,這一選舉人會議,實際上已經沒有意義了。目前大多數人的想法,是直接全民投票,選出總統,再加上每州選出兩個名額的比例數,計算他們的比重,加在人數投票的比重上,計算選出總統的票數。
也有歷史學家認為,開國元老麥迪遜設計選舉人會議,乃是擔憂全民投票,可能因為選民素質不齊,選舉結果會淪於「群眾(mob)」的民粹主義。他盼望,群眾選出的選舉人,素質較佳,可以自作判斷。
詹姆士·麥迪遜(1751-1836),美國開國元勛,被稱為憲法之父
目前選舉制度的另一項難題,則是兩黨制投票之下,很難有第三黨崛起的機會。因為第三黨能夠得到的票數,通常只在本州有一定的票數,超過原始發源地,就很難得到幾個大州的選票。
至於兩黨制的利弊,其利在兩個黨的立場非常明顯的對立,選民抉擇,非此即彼。其弊端則是,每一個時代都有每一個時代選民關心的議題,黨綱的改變,和具有某一黨黨籍議員的意見並不能同步開展。一位眾議員當選時,他所代表的立場已經是十年以前了;由這些人代表選民決定國家大政,並不能夠同步地吻合此時選民的主張。在新的意見湧現時,兩黨體制以及議員選舉制度,都沒有容納新意見的空間。尤其在那一關鍵時刻,選舉活動可能已經過半以後,大家才發現,選民其實已經注意新的議題,在選舉的分野之中,卻無人代表這一新出現的民意。
美國憲政史上,確實有過好幾次,一個老黨衰退,新黨出現;現在的兩黨,其實都已經和建國時代的兩黨,完全不同了。今日的兩黨,也和四年前的兩黨,參政的代表者,和被代表的選民之間,其意見有相當大的落差。過去新黨的出現,大概總是在一個舊的政黨離散,顯然不能運作的地步,新黨才有出現的機會。新舊觀念之間,青黃不接,往往使得國政興革的時機,無端地耽擱了至少四年。
二十世紀初期發生的經濟大恐慌,幸而有羅斯福總統提出新政,也使美國的選民具體認識了財富分配作為課題的必要性。那一次進步黨的政見,能夠藉著民主黨的理論空間被羅斯福總統採用;其中相當的成份,是由於羅斯福總統本身的遠見和威望。這種機會,在最關鍵的時刻,有關鍵的人物出現,只能說是幸運。
1932年,羅斯福的壓制型勝選
像2016年的選舉,就是因為兩黨制度之下,第三項意見無法出現,以至落得一個令人扼腕的結果。
特朗普的當選,也是劃時代的現象,這樣一位總統史無前例。可是,他得夠得到百分之四十鐵票。這百分之四十的支持者,大多是社會下層人士。在美國社會的下層,正在出現一批將要永遠沈淪在貧窮無靠的人群。在高度競爭的美國,他們的財力和才力,都無法將自己提升進入中產階層的下端。這些人滿腹憤怒,對未來一無指望,卻是對過去曾經有過的安定歲月,和美國的偉大,眷念不忘。這一股力量的湧現是社會敗壞的後果,不是這些人的過錯,他們乃是犧牲者,不是造孽者。
從這種力量支持出來的政治看,美國開國元老麥迪遜的擔憂恐怕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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