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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5—日本
馬關新約
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馬關。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定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紜之端。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
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
為全權大臣。彼此較閱所奉諭旨,認明均屬妥善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故凡有虧損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一、 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 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拆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
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屬諸島嶼,亦一並在所讓境內。
二、 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 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黏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訂疆界,於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
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後,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為正。
第四款 中國約將庫平銀貳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伍千萬兩應在本約批准互換後十二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 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於兩年內交清,第二次於三年內交清,第三次於四年內交清,第四次於五年內交清,第五次於六年內交清,第六次於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准互換之後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於應付本銀扣還外,餘仍全數免息。
第五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又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只、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後,方可照辦:
第一,現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一、 湖北省荊州府沙市。
二、 四川省重慶府。
三、 江蘇省蘇州府。
四、 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於前開各口駐紮。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物:
一、 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
二、 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
中日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只駛入中國內地水路現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可能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征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
日本臣民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其於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後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 日本軍隊現駐中國境內者,應於本約批准互換之後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 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條款,聽允日本軍隊暫行占守山東省威海衛。又於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准互換之後,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並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准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並不加以虐待,若或置於罪戾。
中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並約此次交仗之間,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並飭有司不得為逮系。
第十款 本約批准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 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准之後,定於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台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
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品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於下之關,繕寫兩分
另約
第一款 遵和約第八款所訂暫為駐守威海衛之日本國軍隊,應不越一旅團之多,所有暫行駐守需費,中國自本約批准互換之日起,每一周年屆滿,貼交四分之一,庫平銀五十萬兩。
第二款 在威海衛應將劉公島及威海衛口灣沿岸,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約合中國四十里以內,為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區。
在距上開劃界,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無論其為何處,中國軍隊不宜偪近[同「逼近」。——編輯註]或紮駐,以杜生釁之端。
第三款 日本國軍隊所駐地方治理之務,仍歸中國官員管理。但遇有日本國軍隊司令官為軍隊衛養、安寧、軍紀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須施行之處,一經出示頒行,則於中國官員亦當責守。
在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地,凡有犯關涉軍務之罪,均歸日本國軍務官審斷辦理。
此另約所定條款,與載入和約其效悉為相同。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於下之關,繕寫兩分
議訂專條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為豫防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日後互有誤會,以生疑義,兩國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議訂下開各款:
第一、 彼此約明,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添備英文,與該約漢正文、日本正文較對無訛。
第二、 彼此約明,日後設有兩國各執漢正文或日本正文有所辯論,即以上開英文約本為憑,以免舛錯,而昭公允。
第三、 彼此約明,將該議訂專條與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一齊送交各本國政府,而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請禦筆批准,此議訂各款無須另請禦筆批准,亦認為兩國政府所允準,各無異諭。
為此兩帝國全權大臣欲立文憑,各行署名蓋印,以昭確實。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於下之關,繕寫兩分
附註
本新約、另約及另議專條均見「光緒條約」,卷38,頁6—12。本新約及另約由英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卷2,頁590—598;日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卷2,頁707—715。本新約及另議專條日本文見「日支條約」,頁8—16。
本新約日文本稱為「媾和條約」;一般稱為「馬關條約」。
本新約等於一八九五年五月八日在煙台交換批准。
《馬關條約》簽訂現場
2
1842—1—英國
江寧條約(南京條約)
一八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南京。
茲因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來之不和之端解釋,息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是以
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鎮守廣東廣州將軍宗室耆英,頭品頂戴花翎前閣督部堂乍浦副都統紅帶子伊里布;大英伊耳蘭等國君主特派全權公使大臣英國所屬印度等處三等將軍世襲男爵樸鼎查;
公同各將所奉之上諭便宜行事及敕賜全權之命互相較閱[同「校閱」,下同。——編輯註],俱屬善當,即便議擬各條,陳列於左:
一、 嗣後大清大皇帝、大英國君主永存平和,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一、 自今以後,大皇帝恩準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令英人按照下條開敘之例,清楚交納貨稅、鈔餉等費。
一、 因大英商船遠路涉洋,往往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準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一、 因大清欽差大憲等於道光十九年二月間經將大英國領事官及民人等強留粵省,嚇以死罪,索出鴉片以為贖命,今大皇帝準以洋銀六百萬員[同「圓」,下同。——編輯註]償補原價。
一、 凡大英商民在粵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今大皇帝準以嗣後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且向例額設行商等內有累欠英商甚多無措清還者,今酌定洋銀三百萬員,作為商欠之數,準明由中國官為償還。
一、 因大清欽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強辦,致須撥發軍士討求伸理,今酌定水陸軍費洋銀一千二百萬員,大皇帝準為償補,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後,英國因贖各城收過銀兩之數,大英全權公使大臣為君主準可,按數扣除。
一、 以上三條酌定銀數共二千一百萬員應如何分期交清開列於左:
此時交銀六百萬員;
癸卯年六月間交銀三百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三百萬員,共銀六百萬員;
甲辰年六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員,共銀五百萬員;
乙巳年六月間交銀二百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二百萬員,共銀四百萬員;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銀二千一百萬員。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員加息五員。
一、 凡系大英國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今在中國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準即釋放。
一、 凡系中國人,前在英人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英人有來往者,可能有跟隨及俟候英國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禦旨,謄錄天下,恩準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國人,為英國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恩釋放。
一、 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關俾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今又議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後,即準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只可按估價則例若干,每兩加稅不過分。
一、 議定英國住中國之總管大員,與大清大臣無論京內、京外者,有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英國屬員,用申陳字樣;大臣批覆用札行字樣;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稟明字樣為著。
一、 俟奉大清大皇帝允準和約各條施行,並以此時準交之六百萬員交清,大英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江寧、京口等處江面,並不再行攔阻中國各省商賈貿易。至鎮海之招寶山,亦將退讓。惟有定海縣之舟山海島、廈門廳之古浪嶼小島,仍歸英兵暫為駐守;迨及所議洋銀全數交清,而前議各海口均已開辟俾英人通商後,即將駐守二處軍士退出,不復占據。
一、 以上各條均關議和要約,應俟大臣等分別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朱、親筆批准後,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惟兩國相離遙遠,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繕二冊,先由大清欽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欽奉全權公使大臣各為君上定事,蓋用關防印信,各執一冊為據,俾即日按照和約開載之條,施行妥辦無礙矣。要至和約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國記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寧省會行大英君主汗華曬船上鈴[疑同「鈐」。——編輯註]關防。
附註
本條約見「海關中外條約」,卷1,頁351—356;又見「道光條約」,卷1,頁34—37。英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與漢文本載在同頁上。
本條約原無名稱,通常稱為「江寧條約」或「南京條約」;據「道光條約」,又稱為「白門條約」。
本條約於一八四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香港交換批准。
《南京條約》
3
1901—11—各國
辛醜各國和約
一九〇一年九月七日,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清欽命全權大臣便宜行事總理外務部事務和碩慶親王,
大清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大臣直隸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李鴻章;
大德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穆默;
大奧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齊幹;
大比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姚士登;
大日欽差駐札中華全權大臣葛絡幹;
大美國欽差特辦議和事宜全權大臣柔克義;
大法欽差全權大臣駐札中國京都總理本國事務便宜行事鮑渥;
大英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薩道義;
大義欽差駐紮中華大臣世襲侯爵薩爾瓦葛;
大日本國欽差全權大臣小村壽太郎;
大和欽差駐札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克羅伯;
大俄欽命全權大臣內廷大夫格爾思;
今日會同聲明,核定大清國按西歷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當經大清國大皇帝於西歷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降旨全行照允,足適諸國之意妥辦(附件一)。
第一款 一、 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一事,前於西歷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歷四月二十三日,奉諭旨(附件二)欽派醇親王載澧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醇親王已遵旨於西歷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歷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
第一款 二、 大清國國家業已聲明,在遇害處所,豎立銘志之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列敘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兇事之旨,書以辣丁、德、漢各文。前於西歷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六月初七日,經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文致大德國欽差全權大臣(附件三),現於遇害處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滿街衢,已於西歷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歷五月初十日興工。
第二款 一、 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將西歷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後降旨,所定罪名,開列於後(附件四、五、六): 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為應加恩貸其一死,即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莊親王載勛、都察院左都禦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為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為即行正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身故,追奪原官,即行革職。又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聯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駁殊悖諸國義法極惡之罪被害,於西歷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諭開復原官,以示昭雪(附件七)。莊親王載勛已於西歷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歷正月初三日,英年、趙舒翹已於二十四日,即初六日,均自盡;毓賢已於二十二日,即初四日,啟秀、徐承煜已於二十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又西歷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論,將甘肅提督董福祥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讞懲辦。西歷本年四月二十九、六月初三、八月十九等日,即中歷三月十一、四月十七、七月初六等日,先後降旨,將上年夏間兇慘案所有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分別懲辦。
第二款 二、 西歷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歷二十七年七月初六日上諭,將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附件八)。
第三款 因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之典,已於西歷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歷五月初三日,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附件九)。
第四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在於諸國被污瀆及挖掘各墳塋,建立滌垢雪侮之碑,已與諸國全權大臣會同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館督建,並由中國國家付給估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此項銀兩,業已付清。茲將建碑之墳塋,開列清單附後(附件十)。
第五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不準將軍火暨專為製造軍火各種器料運入中國境內,已於西歷本年八月二十五日,即中歷二十七年七月十二日,降旨禁止進口二年。嗣後如諸國以為有仍應續禁之處,亦可降旨將二年之限續展(附件十一)。
第六款 按照西歷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中歷四月十二日上諭,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此款系西歷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條款內第二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及中國人民之賠償總數(附件十二)。
甲、 此四百五十兆系照海關銀兩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左: 海關銀一兩,即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即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國圓零七四二;即法國三佛郎克七五;即英國三先零;即日本一圓四零七;即荷蘭國一弗樂林七九六;即俄國一魯布四一二,俄國魯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里亞四二四。
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附件十三)。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市價易金付給。還本於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一千九百四十年終止。還本各款,應按每屆一年付還,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初一日付還。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惟中國國家亦可將所欠首六個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於三年內付還,但所展息款之利,亦應按年四厘付清。又利息每屆六個月付給,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給。
乙、 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辦理如後: 諸國各派銀行董事一名,會同將所有由該管之中國官員付給之本利總數收存,分給有干涉者,該銀行出付回執。
丙、 由中國國家將全數保票一紙交付駐京諸國欽差領銜大臣手內,此保票以後分作零票,每票上各由中國特派之官員畫押。此節以及發票一切事宜,應由以上所述之銀行董事各遵本國飭令而行。
丁、 付還保票財源各進款,應每月給銀行董事收存。
戊、 所定承擔保票之財源,開列於後:
一、 新關各進款,俟前已作為擔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給之後餘剩者,又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將所增之數加之,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雜色糧面並金銀以及金銀各錢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內。
二、 所有常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
三、 所有鹽政各進項,除歸還前泰西借款一宗外,餘剩一並歸入。
至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諸國現允可行,惟須二端:
一、 將現在照估價抽收進口各稅,凡能改者,皆當急速改為按件抽稅幾何。定辦改稅一層如後: 為估算貨價之基,應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三年卸貨時各貨牽算價值,乃開除進口稅及雜費總數之市價。其未改以前,各該稅仍照估價征收。
二、 北河、黃浦兩水路,均應改善,中國國家即應撥款相助。
增稅一層,俟此條款畫押日兩個月後,即行開辦,除在此畫押日期後至遲十日已在途間之貨外,概不得免抽。
第七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各使館境界,以為專與住用之處,並獨由使館管理,中國民人,概不準在界內居住,亦可自行防守。使館界線,於附件之圖上標明如後(附件十四): 東面之線系崇文門大街,圖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北面圖上系五、六、七、八、九、十等字之線;西面圖上系一、二、三、四、五等字之線;南面圖上系十二、一等字之線,此線循城牆南址隨城垛而畫。按照西歷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歷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諸國分應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第八款 大清國國家應允將大沽炮台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現已設法照辦。
第九款 按照西歷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歷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虞。今諸國駐守之處系: 黃村、郎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皇島、山海關。
第十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兩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將以後所述之上論頒行布告:
一、 西歷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仇敵之會,違者皆斬(附件十五)。
二、 西歷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四月二十九、八月十九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上諭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載明。
三、 西歷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歷七月初六日上諭,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
四、 西歷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各省督撫、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於所屬境內,均有保平安之責,如復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亦不得開脫,別給獎敘(附件十六)。
以上諭旨,現於中國全境漸次張貼。
第十一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現按照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中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北河、黃浦兩水路,其襄辦各節如左:
一、 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會同中國國家所興各工,近由諸國派員重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中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中國國家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兩,以養其工。
二、 現設立黃浦河道局,經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暨諸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管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干涉者出資。該局員差並權責及進款之詳細各節,皆於後附文件內列明(附件十七)。
第十二款 西歷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歷六月初九日,降旨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此上諭內已簡派外務部各王大臣矣(附件十八)。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覲見禮節,均已商定,由中國全權大臣屢次照會在案,此照會在後附之節略內述明(附件十九)。
茲特為議明,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全權大臣所發之文牘,均系以法文為憑。
大清國國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歷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足適諸國之意妥辦,則中國願將一千九百年夏間變亂所生之局勢完結,諸國亦照允隨行。是以諸國全權大臣現奉各本國政府之命,代為聲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諸國兵隊即於西歷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即中歷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由京城撤退,並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亦於西歷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由直隸省撤退。今將以上條款繕定同文十二分,均由諸國、中國全權大臣畫押,諸國全權大臣各存一分,中國全權大臣收存一分。
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初七日
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在北京定立
《辛醜條約》簽訂現場
附件一
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奉旨,奕劻、李鴻章電悉、覽,所奏十二條大綱,應即照允,欽此。
附件二
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諭旨,淳親王載澧,著授為頭等專使大臣,前赴大德國敬謹將命,前內閣侍讀學士張翼,副都統蔭昌,均著隨同前往,參讚一切,欽此。
附件三
為照覆事: 本年五月初三日接準貴大臣照稱:「和議總綱第一款載明,原任德國克大臣被害處所樹立銘志之碑一節,章京瑞良、候選道聯芳,奉派辦理。該章京等早經向本署開商,議及此碑應如何做法。屢商議間,又稱願在被害處所用大理石樹立牌坊一座,東西寬滿崇文門大街,因材料難於轉運,做工多需時日,又設別法,將他處現有之牌樓移至被害處所樹立,或立一新牌樓,或挪用舊有者,均應聽候本國裁奪。本大臣當經電詢本國國家意向。茲奉回諭,德國大皇帝意旨親裁,仍應新設牌坊一座,足滿街衢等因,自應剴切請迅速妥辦,以便立刻興工。」等因前來。本王大臣當即札飭該章京等遵照辦理。據報「已於五月初十日開工,先築地基,其開山鑿石,轉運料件,在在均須時日,惟有督飭工人,盡力妥速辦理。」等語。除飭將全工隨時稟商外,相應照復貴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光緒二十七年六月初七日
附件四
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諭: 京師自五月以來,拳匪倡亂,開釁友邦。現經奕劻、李鴻章與各國使臣在京議和大綱草約業已畫押。追思肇禍之始,實由諸王大臣昏謬無知,囂張跋扈,深信邪術,挾制朝廷,於剿辦拳匪之諭,抗不遵行,反縱信拳匪,妄行攻戰,以致邪焰大張,聚數萬匪徒於肘腋之下,勢不可遏。復主令鹵莽將卒,圍攻使館,竟至數月之間,釀成奇禍,社稷阽危,陵廟震驚,地方蹂躪,生民塗炭,朕與皇太后危險情形,不堪言狀,至今痛心疾首,悲憤交深。是諸王大臣信邪縱匪,上危宗社,下禍黎元,自問當得何罪。前經兩降諭旨,尚覺法輕情重,不足蔽辜,應再分別等差,加以懲處。已革莊親王載勛,縱容拳匪,圍攻使館,擅出違約告示,又輕信匪言,枉殺多命,實屬愚暴冥頑,著賜令自盡,派署左都禦史葛寶華前往監視。已革端郡王載漪,倡率諸王貝勒,輕信拳匪,妄言主戰,至肇釁端,罪實難辭;降調輔國公載瀾,隨同載勛,妄出違約告示,咎亦應得,著革去爵職;惟念俱屬懿親,特予加恩,均著發往新疆,永遠監禁,先行派員看管。已革巡撫毓賢,前在山東巡撫任內,妄信拳匪邪術,至京為之揄揚,以至諸王大臣受其煽惑,及在山西巡撫任內,復戕害教士、教民多命,尤屬昏謬兇殘,罪魁禍首,前已遣發新疆,計行抵甘肅,著傳旨即行正法,並派按察使何福堃監視行刑。前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袒庇拳匪,釀成巨禍,並會出違約告示,本應置之重典,惟現已病故,著追奪原官,即行革職。革職留任甘肅提督董福祥,統兵入衛,紀律不嚴,又不諳交涉,率意鹵莽,雖圍攻使館,系由該革王等指使,究難辭咎,本應重懲,姑念在甘肅素著勞績,回漢悅服,格外從寬,著即行革職。降調都察院左都禦史英年,於載勛擅出違約告示,曾經阻止,情尚可原,惟未能力爭,究難辭咎,著加恩革職,定為斬監候罪名。革職留任刑部尚書趙舒翹,平日尚無嫉視外交之意,前查辦拳匪,亦無庇縱之詞,惟究屬草率貽誤,著加恩革職,定為斬監候罪名。英年、趙舒翹均著先在陜西省監監禁。大學士徐桐,降調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殉難身故,為貽人口實,均著革職並將恤典撤銷。經此次降旨以後,凡我友邦,當共諒拳匪肇禍,實由禍首激迫而成,決非朝廷本意,朕懲辦禍首諸人,並無輕縱,即天下臣民,亦曉然於此案之關係重大也。欽此。
附件五
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諭: 禮部尚書啟秀、前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著先行革職,著奕劻、李鴻章查明所犯確據,即行奏明,從嚴懲辦。欽此。
附件六
光緒二十七年正月初三日內閣奉上諭: 此案禍首諸臣,昨已降旨,分別嚴行懲辦。茲據奕劻、李鴻章電奏,按照各國全權大臣照會,尚須加重,懇請酌奪等語。除載勛已賜令自盡,毓賢已飭即行正法,均各派員前往監視外,載漪、載瀾均定為斬監候罪名,惟念誼屬懿親,特予加恩發往極邊新疆,永遠監禁,即日派員押解起程。剛毅情罪較重,應定為斬立決,業經病故,免其置議。英年、趙舒翹昨已定為斬監候,著即賜令自盡,派陜西巡撫岑春煊前往監視。啟秀、徐承煜,各國指稱力庇拳匪,專與洋人為難,昨已革職,著奕劻、李鴻章照會各國交回,即行正法,派刑部堂官監視。徐桐輕信拳匪,貽誤大局,李秉衡好為高論,固執釀禍,均應定為斬監候,惟念臨難自盡,業經革職,撤銷恤典,應免再議。至首禍諸人,所犯罪狀,已於前旨內逐一明白聲敘矣。欽此。
附件七
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諭: 本年五月間拳匪倡亂,勢日鴟張,朝廷以剿撫兩難,疊次召見臣工,以期折衷一是。乃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聯元、太常寺卿袁昶,經朕一再垂詢,詞意均涉兩可,而首禍諸臣,遂乘機誣陷,交章參劾,以致身罹重辟。惟念徐用儀等宣力有年,平日辦理交涉事件,亦能和衷,尚著勞勚,應即加恩,徐用儀、立山、許景澄、聯元、袁昶均著開復原官,該部知道。欽此。
附件八
光緒二十七年七月初六日內閣奉上諭: 本日奕劻、李鴻章具奏,各國議定,滋事地方停止文武考試各五年一折,據稱順天、太原地方鄉試,仍應停止;其單開山西省之太原府、忻州、太谷縣、大同府、汾州府、孝義縣、曲沃縣、大寧縣、河津縣、嶽陽縣、朔平府、文水縣、壽陽縣、平陽府、長子縣、高平縣、澤州府、隰州、蒲縣、絳州、歸化城、綏遠城;河南省之南陽府、光州;浙江省之衢州府;直隸省之北京、順天府、保定府、永清縣、天津府、順德府、望都縣、獲鹿縣、新安縣、通州、武邑縣、景州、灤平縣;東三省之盛京、甲子廠、連山、徐慶街、北林子、呼蘭城;陜西省之寧羌州;湖南省之衡州府等地方,均應停止文武考試五年。著各該省督撫、學政,遵照辦理,出示曉諭。欽此。
附件九
五月初三日接準西安軍機處東電內開: 奉旨:「戶部右侍郎那桐著賞給頭品頂戴,授為專使大臣,前往大日本國敬謹將命。欽此。」應照會貴大臣,請煩查照,須至照會者。
光緒二十七年五月初四日
附件十
京都左近被污瀆之諸國墳塋清單:
英國墳塋一處,法國墳塋五處,俄國墳塋一處,共計七處。
附件十一
七月十二日奉上諭: 各省將軍、督撫暨各關監督,先於兩年內,將所有外洋軍火及專為製造軍火器料,一概不準販運進口,該部知道。欽此。
附件十二
為照復事: 四月初七日準貴大臣照會內開:「西歷本年五月初七日,即中歷三月十九日,照會貴王大臣以賠款一事,各國所出款項及公私各虧,結至西歷本年七月初一日,即中歷五月十六日,共約計銀數在四百五十兆兩上下等語在案。旋準復文內稱: 中國國家擬按月攤還一百二十五萬兩,將此四百五十兆之數歸清等因。諸國全權大臣已將此節詳達各本國政府查照矣。惟中國國家所擬按月攤還之總數,不過僅足賠款之本而已,並未算及利息,是以應請貴王大臣,再行酌核,本領銜大臣相應文請貴王大臣將中國國家於此事主見,從速示復可也。」等因準此。查賠款一事,業於前次照會中將中國艱窘情形布達。茲準來文,以所擬每年付銀一千五百萬兩,三十年攤完,僅足賠款之本,詢及利息一節,如何主見,本王大臣擬按周年四厘加息,已經電奏;奉旨,「各國償款四百五十兆四厘息,應準照辦。欽此。」謹應欽遵知照。惟中國財力過於短絀,所能籌撥者,仍只每年一千五百萬兩之專款,既於本銀外須付利息,只得將三十年之限,寬展其期,上半期每年所付之一千五百萬兩,作為還本,下半期每年所付之一千五百萬兩,作為付利,俟付足日停止。付款之事,仍由稅務司經理。其付利一層,應按照上年還本若干,次年減利若干核算。可否如此分期還本付利,抑或於每年一千五百萬內將若干分為還本,若干分為付利,一切詳細辦法尚須妥議商定。再中國既允如數歸本,復允加利,則賠款一事,可謂已經實在,各國撤兵之期,務望早日示知,不勝企望之至。理合備文照復貴大臣,迅速轉知諸國全權大臣查照。須至照復者。
右照會
大日國欽差領銜全權大臣葛
光緒二十七年四月十二日
以上條約文字由《中外舊約章匯編》授權提供,王鐵崖編,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出版,201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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