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友社推薦 不占你家便宜 空姐「無證」嫁豪門!律師:婚前做好這件事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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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入豪門」就一定會幸福嗎?

對於這個問題 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答案

比如大家熟知的吳佩慈、梁洛施

一個生了三胎還沒有被娶進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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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豪門夢碎、備受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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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樣的婚姻

總會讓人聯想到一個詞——「拜金女」

就有這麼一位姑娘

為了證明自己不是為了錢

選擇和富二代男友「結婚」但不領證還生下孩子

這個新聞也在網路上引起了熱議

付瑩,25歲,無證「結婚」兩年了

「總得要個名分吧?」

「不能這麼隨便吧?」

付瑩「結婚」生子卻不領結婚證的情況,周圍親屬朋友很多人都知道,也經常會有人這樣勸她,但她很堅決:「我愛他不是為了錢,真愛不需要領證。

她為什麼會這樣說呢?

見到付瑩時,她正帶著8個月大的女兒在商場閒逛。雖產後不久,但仍掩不住她姣好的容貌和氣質,皮膚白皙、1.73米身高顯得清新脫俗。

4年前,她和「丈夫」小龍是在飛機上認識的。當時,她是一名空姐,靚麗的外型一下迷住了小龍,主動搭訕,雙方互留了聯繫方式。

緊接著,小龍不時送禮物、不惜千里來看她,迅速打動了她。家人也對這個外型高大、長像俊朗的小夥子很認可,直到談婚論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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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他家條件不錯,但沒想到是如此不錯!」付瑩說,相處了兩年她才慢慢了解,小龍是個「富二代」,早年父母在國外經商多年,集團產業,家庭資產數億元。

小龍的父母不同意這門婚事

起初,小龍父母感覺兒子只是交個馬子,男孩豐富點感情經歷無所謂,付瑩靚麗可人,可以接受。

但見兒子要「動真格」的,他們沉默了,總怕兒子吃虧,盡管小龍據理力爭,但是沒有說服父母。

付瑩也知道小龍盡力了,於是,她提出一個建議:「不領結婚證,就不涉及財產問題了!」一貫在家中任性的她,在這次選擇上,又「任性」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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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配圖

她說,不領結婚證是少了份保障,但如果為了錢而糾結到底要不要和對方結婚,這段感情就變質了。

他們舉辦了盛大的婚禮,卻沒有領結婚證。「我們結婚的那一天,辦了盛大的婚禮,得到了所有親人、朋友們的祝福。現在,我們都有女兒了。」付瑩表示,她並沒覺得她與小龍之間和其他夫妻有什麼不同。

但小龍總感覺對不起付瑩,幾次提出要再跟父母商量,但她卻回答:「別以為一張結婚證,就可以束縛一個女人一輩子,我覺得有沒有那證不重要,重要的是相愛,有了證就能代表一輩子不離婚?

很多不相愛的人,雖然有結婚證,但只是勉強把兩個人綁在一起,沒有意義。如果有一天我們不愛了,各自有了新的選擇,要錢有用嗎?分手不是更簡單,我覺得這樣也挺好。如果你實在想領證,得重新求婚!」她打趣說。

小龍聽了她的話,再也沒有說什麼。

「無證婚姻」可不可取?

網友們吵翻了!

此消息一出,迅速登上微博熱搜榜,引發熱烈討論:

有網友表示,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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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多數網友認為,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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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網友做了一番「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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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男女主人公的選擇

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

不過 從法律角度出發

這類「無證婚姻」可能包含著不小的風險

一起來聽聽專業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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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建

「律師來了」簽約律師,浙江天讚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衢州市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委員、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主要業務方向:勞資糾紛、合同糾紛、婚姻家事、侵權人損、貪污賄賂犯罪等刑事辯護。

都說,婚姻圍城,里面的人想出來,外面的人想進去。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婚姻觀也在發生著變化,就像本文中的付瑩一樣,她就認為,「結婚證只是勉強把兩個人綁在一起,沒有意義」,真是這樣嗎?

首先,要厘清一個概念,什麼是婚姻?

婚姻,是一種事實狀態,即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進而共同生活的狀態。本文中付瑩和小龍舉辦了婚禮,共同生活並育有一女,他們的這種狀態是婚姻嗎?答案是否定的。根據大陸法律規定,結婚應當由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付瑩和小龍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因此,他們之間不是婚姻狀態。

其次,文中的男女主人公婚禮辦了,娃也有了,是否構成「事實婚姻」呢?抱歉,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這不屬於「事實婚姻」(註:重婚罪中的事實婚姻不是本文的討論范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根據此規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才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之後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不能按「事實婚姻」處理。

本文中的男女主人公,是近幾年剛相識的,顯然不能按「事實婚姻」處理。那麼,付瑩和小龍之間的關係應如何認定呢?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的精神內涵,應理解為「同居關係」。

再次,在當下社會崇尚「門當戶對」婚姻觀的情況下,處於財產強勢一方的父母往往認為對方不是真心喜歡自己的子女,而是看重自家的財產。此時,處於財產弱勢的一方如何打響「愛情保衛戰」呢?

律師建議,不妨簽訂一份婚前財產協議,明確婚前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財產歸各自所有。若能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的話,那是更好不過了。此時,小龍的父母怕是也沒不同意的理由了吧。

接著,律師要和付瑩們說的是,小小的結婚證,某些時候,可以保障你的合法權益。以本文為例,若小龍和付瑩同居的同時,和其他異性同居呢?此時,付瑩很難主張自己的權益。若小龍和付瑩系婚姻狀態,小龍就要對付瑩履行夫妻忠實義務,小龍與其他異性同居,付瑩可根據大陸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在提起離婚的同時,主張損害賠償。

最後,律師要說的是,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茫茫人海中,覓得燈火闌珊處的彼此,實屬緣分,應倍加珍惜。愛情固然需要法律保駕護航,但真正讓愛延續的,是兩顆彼此守望的心。

來源:新晚報

律師觀點不代表本平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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