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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想法很顯然是錯誤的,是很多人容易出現的錯誤。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法律並沒有針對出軌少分離婚財產作出懲罰性規定,只有當出軌或者婚外情,導致對方持續的與他人同居的,也就是婚內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這個時候法院才會為了照顧無過錯方,說無過錯方可以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時候多分財產。
首先要明確一點,法律是保護合法婚姻的,同時為了社會的穩定,家庭的和諧等等,從這個方面出發不會輕易的作出判決離婚的。因此絕大部分的離婚案件一審都不會直接判離婚,除非確實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或者對方存在吸毒、暴力等情形,一審才會很快判離婚。否則都是只能等到二審的時候,才會判決離婚。
很顯然也是不存在的,因為離婚協議的簽訂隻對夫妻雙方是生效,並不對外發生效力。因此只有在雙方正式辦理了離婚手續的時候,離婚協議才生效的。而且如果說在之後發現對方存在隱匿財產的行為的,那麼之前分割的財產協議會因為隱匿財產重新分配的。
這個不屬於錯誤,這簡直就是謠言啊。我國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不存在自動離婚的情形,因此說分居兩年以上的,就自動離婚,那肯定是謠言。但是分居兩年可以成為法官在考量是否離婚有很大的作用。畢竟都分居兩年了,感情破裂的可能性非常的大,但是也不是必然分居兩年就導致法官直接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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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遇事找法網(找法網官方訂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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