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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亮海產品進行全方位品牌形象升級,實力派明星劉德華,三代人心目中的男神,他積極正向,是正能量的化身和代表……經過全方面考核,最終雙方達成戰略合作!」
在上海亮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亮海公司)的簽約儀式上,劉德華的照片赫然醒目。在場人員都以為劉德華是品牌代言人,但真相卻是,亮海公司擅自使用劉德華姓名及肖像圖片用於產品推廣。劉德華及其經紀公司多次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一直未果,遂以侵犯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為由將亮海公司告上法庭。
最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奉賢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公司行為侵害了劉德華的肖像權和姓名權,應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劉德華經濟損失人民幣60萬元。
經上海奉賢法院審理,亮海公司使用劉德華肖像和姓名的行為主要有:
在產品包裝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
在官方網站使用載有原告肖像和姓名的圖片、視訊,用於產品宣傳、銷售和推廣;
在亮海公司微信公眾號中使用載有劉德華肖像和姓名的圖片和視訊,用於產品宣傳、銷售和推廣;
在公司經營過程中使用印有原告肖像和姓名的海報等進行宣傳推介;
在公司門口的廣告牌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
上海奉賢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個:
1、亮海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劉德華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害;
2、亮海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劉德華名譽權的侵害;
3、侵權成立的前提下,亮海公司應承擔何種侵權責任。
關於爭議焦點一:劉德華作為在中國內地、港澳臺地區有較高知名度的演員、歌手,其肖像和姓名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用於產品包裝、室外廣告牌、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產品宣傳和推廣,正是利用原告的影響力,使不特定的公眾出於對原告的喜愛和欣賞選購其產品,屬於營利性宣傳行為。也使得原告喪失了作為權利人許可使用其肖像和姓名的商業機會,客觀上造成了原告的經濟損失。因此,亮海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劉德華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害。
關於爭議焦點二: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從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中,沒有體現降低對原告社會評價以及包含有侮辱性的內容,故原告主張亮海公司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缺乏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爭議焦點三: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劉德華除了有權要求亮海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外,還有權要求其賠償相應的損失。
(合議庭就原告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進行評議)
關於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造成的損失數額,亦未提供證據確定被告的獲利情況。根據相幹法律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綜合考慮原告的知名度、亮海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範圍和具體情節、損害後果以及被告侵權行為所降低的營銷必要成本、原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上海奉賢法院最終確定賠償金額為60萬元。判決後,雙方沒有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奉法析「典」
演員、歌手等知名藝人,其姓名和肖像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一些商家往往通過藝人代言的形式,在其產品包裝或是營銷廣告中使用藝人的姓名或肖像,從而利用藝人的影響力,提升其產品知名度,達到獲得商業利益的目的。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代言人」的選擇不僅局限於知名藝人,也逐漸出現了一些具有一定識別度的普通公民。無論是知名藝人還是普通公民,商家使用其姓名或肖像,均應通過合法門路取得權利人的許可,否則將面臨訴訟風險,需要向權利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條索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
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清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清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清除危險、清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第四十四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五百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註:文中名稱除劉德華外,其他均為化名。
(原標題:劉德華勝訴!獲賠60萬元)
來源:@上海奉賢法院
流程編輯:u010
>劉德華勝訴!獲賠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