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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第110條之1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7條之3、第96條之1修正草案,主要針對企圖影響選舉之不實廣告,增加媒體應予以即時下架及移除機制,以保障候選人及被罷免人的權益。(圖/中選會YouTube)
近年傳播管道越來越多元,資訊散播速度更快,因此不論是有心人士操作,還是民眾無心,很容易就讓假消息滿天飛。尤其在2018九合一大選時,部分不實訊息亦影響到民眾投票意願。為避免不實廣告影響選舉罷免,內政部今(7)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第110條之1修正草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7條之3、第96條之1修正草案,主要針對企圖影響選舉之不實廣告,增加媒體應予以即時下架及移除機制,以保障候選人及被罷免人的權益。若修法進度順利,最快2020年總統大選與立法委員選舉就可適用。
內政部說明,這次選罷法修正草案,增列在5日至28日不等之法定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大眾傳播媒體業者收費刊播之廣告,候選人或被罷免人如認涉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情事,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移除內容,且法院應於2日內裁定。內政部強調,媒體不會因誤刊不實廣告即受罰。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這次草案主要是參酌法國的立法例,法國「反資訊操控法」規定,對於選舉日前3個月至投票日止,檢察官、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及利害關係人,如認有詐騙或不精確的引述資訊,透過公眾傳輸大量散布,有害於投票正確性之虞,得向法院請求緊急處分,以停止散布,受理法院應於48小時內裁決,且這項規定也已經法國憲法法庭,裁決合憲。
內政部補充,本次選罷法修法是為降低抹黑文化對選舉的影響,在去(2018)年12月函送立法院審的兩項選罷法修正草案架構下,進一步將競選罷免活動期間刊播不實競選罷免廣告之即時處理機制,一併納入規定。
內政部強調,這次修正草案擬定的罰則,並非媒體刊登不實競選罷免廣告即予處罰,大眾傳播媒體刊播廣告內容是否不實,將交由法院裁定,並未課予媒體事前審查義務。縱使媒體業者刊播的競選廣告經法院認定屬不實,也只有在未依法院裁定將相關廣告移除或停刊(播)時,才會受到處罰。
內政部也強調,假訊息的影響不是只有在選舉,甚至會影響救災,造成人命死傷等,全世界各國都有共識要立法。這次修正兩項選罷法,主要在於不實廣告若不及時在選舉結束前澄清,所造成的傷害將無從回復,因此比照法國立法例提出修正草案,希望藉此端正選風,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如能順利完成修法,最快明(2020)年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
內政部也提醒,現行兩項選舉罷免法已有規定,在選舉期間,任何人以文字、圖畫等方式,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消息,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之行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刑事責任,將由檢警司法機關依上開散布不實文宣罪予以追訴,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本文來源:台灣好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