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夢新聞LINE@每日推播熱門推薦文章,趣聞不漏接❤️
作者 | 夏舟
「暫定今晚微店下架!朋友圈關閉!恢復時間要先觀望下,微信照常接單!但暫不刷屏!快點下單!」
在大家喜迎新年的時候,微商代購們正焦頭爛額。盡管《電商法》在去年8月就確定了,但真正到了1月1日正式實施的時候,她們還是感到措手不及。
事實上,除了她們,之前善於捆綁銷售、大數據殺熟的平台都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戰戰兢兢。
歷經五年四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下文簡稱《電商法》)終於正式實施了。這是國內電商領域的首部綜合性法律,也是根治亂象的曙光。
《電商法》共有89條,對個人代購、捆綁搭售、大數據殺熟、押金退還等熱點問題都進行了明文規定,規範範圍極其之廣,毫無疑問將對消費者和經營者都產生巨大的影響。
具體有哪些影響呢?
一、個人代購、微商也要登記並納稅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並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在這里,電子商務經營者包括電商平台經營者(如淘寶)和電商平台內經營者(如淘寶里的賣家),還有諸如個人代購和朋友圈微商等其他經營者。
二、平台要對平台內經營者進行全方位的監督
平台應要求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消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平台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分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並且擁有對行政許可等進行監管的權利和義務。
三、平台經營者未盡義務應依法擔責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於關係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其承擔的是一個過錯責任。
四、用戶信息保護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必須要對個人隱私信息保護。規定中也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註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註銷設置不合理條件,同時如果用戶註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
五、交易信息保存和交易數據提供
平台應當記錄、保存平台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並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且平台經營者有義務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相關電子商務數據信息。
六、保障交易安全
在電子支付中,如果因為平台原因造成用戶支付金額損失,應該由平台來賠付;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也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
七、商家不得刷好評、刪差評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也就是說,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通過「好評返現」等手段來刷好評。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八、杜絕商品搭售和大數據殺熟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而且,當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尋結果時,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九、避免快遞延期等現象
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為電子商務提供快遞物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並應當符合承諾的服務規範和時限。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合同標的為交付商品並採用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合同標的為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憑證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交付時間;前述憑證沒有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一致的,實際提供服務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十、平台經營者要顯著標記自營與非自營
面對一些網購平台在消費者維權時以平台經營者是非自營主體作為抗辯理由,拒絕承擔責任的情況。《電商法》規定:一是要求平台經營者開展自營業務的,要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不得誤導消費者,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二是規定平台經營者對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民事責任,防止平台經營者從事自營業務營利,發生問題時卻推諉塞責,逃避監管。
十一、商家不得隨意砍單
針對賣家在消費者付款成功後因為商品缺貨、操作失誤、系統出錯、產品質量、訂單異常等原因隨意取消訂單的情況,《電商法》規定:
一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經營者、平台內電商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為自己的毀約行為製造借口。三是格式條款等含有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的,其內容無效。立法明確做出相關規定,有利於督促經營者誠實守信,切實履行合同義務,減少消費者的維權困擾。
十二、 經營者向消費者售賣商品不能立刻消失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防止出現店家突然消失的情況
十三、押金退還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時,應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十四、保障知識產權
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發生侵權時,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權通知平台經營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平台經營者知道侵權時應採取這些措施。
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十五、限制經營者壟斷
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這是為了防止電商平台讓商家「二選一」的壟斷情況。